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大致包括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六种形式。以下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在现行监督体系下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政府内部监督。政府内部监督通常是一种上下级的隶属关系,由上级机关或者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这种内部监督行使虽然对自身内部存在的问题比较容易发现,如果能够秉公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应该是最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但是,政府内部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政府自身存在的问题,除了内部能够解决的,会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与外部发生矛盾时,政府部门或者部门负责人首先考虑的是要保护自身部门利益,或者负责人的政绩。所以,政府内部监督往往不够彻底,需要外部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2)媒体监督。外部监督最有力的手段是媒体监督,媒体在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时,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因为新闻媒体都由政府所控制,有的影响到政府形象的报道或多或少地会受到压制,或者不痛不痒轻描淡写地作些报道,不容易构成对政府机关的监督作用,甚至触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时候,还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新闻报道缺乏其独立性,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弱化。我们所看到的新闻报道多是一些已经受到纪检机关调查的官员违法的事件报道,未能发挥其检举、揭发的监督作用,缺乏动员社会舆论督促行政机关改善行政行为的作用。新闻媒体这种强大的监督工具丧失了应有的监督功能,使政府相关部门减轻了不少的压力,同时也会造成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缺乏责任感缺失,而责任感缺失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只会给社会制造矛盾。在这种监督不力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也不会得到长期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也就难以成就。
(3)人大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由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所以,行政机关必须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广大人民行使监督权,具有最高权威性。我国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方式,主要有:1)政府行政机关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体现人大行使监督权:一是通过制定法律、决议,规定政府机构设置、职能、权力责任和活动原则与程序等,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政府管理社会活动的范围;二是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本机构和下级政府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抵触的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依法进行修改或撤销;2)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检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预算使用情况,并审查批准其调整方案;4)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通过质询和询问,人大代表可以了解、检查政府的工作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追究责任;5)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并向政府机关提出意见、批评或建议。从以上几项监督内容上看,人大的监督范围多数属于宏观范畴,对于微观层面的监督涉及得比较少,对百姓关心的行政执法问题可能就难以顾及。况且,我国在选举人大代表制度上有所欠缺,人大代表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意识比较淡薄,为人民负责也只是一种宏观的概念,对个体人民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因为不存在任何来自选民的约束而怠慢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所以,人大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也是很有限的。
由于以上几种监督体制对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的局限性,而导致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为民服务的意识迟迟得不到改善,所以我们建议在完善行政执法立法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加强法制教育,建立问责制度,加强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缺乏法律意识,个人意志比较盛行,情绪化比较严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态度缺乏友善,甚至态度比较恶劣情况也时有发生,由此给民众留下了不良的印象,使之对政府行政机关产生不满的情绪,长此以往必然激化社会矛盾,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在这种行政环境中,显然是难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之充分认识到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要求执法人员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懂法,明白执法的范围,而“违法必究”是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行政,违反法律规定,触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要让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熟悉行使权力范围,违法所要承担的责任,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同时,在现行法律环境中,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以有效的形式监督执行者就显得非常重要。
(1)建立学法制度
学法制度的建设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尤其重要,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自己执行的法律内容缺乏了解,对自身的权力范围不明确,对自身在执法中所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缺乏认识,必然会出现盲目执法、损害执法相对人权益的现象,社会民众也对行政机构,乃至政府产生不满情绪,构建和谐社会就难以实现。
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之前应该接受相关的培训学习,经过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行政,并在工作期间对行政人员定期安排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的责任意识。在录用行政人员、公务员,以及在公务员晋级前举行的录入、晋升的考试中引入法律内容,对于在执法中出现违规执法的人员,或者对于群众举报的在执行行政公务中不符合行政程序的执法人员,进行再学习,经考试合格者才能重新上岗,对于严重违反执法程序,经教育、考试没有达标的人员应该予以调离执法岗位。
(2)建立部门领导问责制度
行政部门会出现问题,或者是群众满意度较低,往往是该部门的领导班子不够得力,机构缺乏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对管辖的部门管理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袒护部分行政人员,导致行政人员胆大妄为、渎职,造成具体行政执行人员对手中的权力缺少足够的认识,进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实现自我价值,滋生权力寻租行为,败坏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因此,应该建立行政机关主要领导问责制度,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上级部门可以根据群众举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社会公开;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违法违纪的部门领导应当予以撤换。严肃部门领导问责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足以威慑行政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使其重视本部门的行政服务水平,重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反馈意见,推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3)建立群众举报网络
从以上对监督体系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不足,在现行的监督体系下依然存在着监督不够彻底的情况,“漏监”、“虚监”、“难监”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而监督不到位的权力必然产生权力滥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所以,在现行法律环境中,建立群众举报和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评价体系,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各级政府建立的网站,在网页中设立举报或者评价窗口,举报人可以在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举报或评价各行政部门的服务质量,对群众举报比较强烈的行政机关,或者评价比较差的行政机构,上级政府部门应该对相关负责人或人员,要求限期改善,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明显的改善,应该认定为部门领导管理不善而通报批评,或者撤换负责人,以强化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改善行政服务态度,实现行政为民的和谐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