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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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章 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1)

官本仁

福建杜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早在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第一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论断,并在其后的多个场合和2005年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再次全面论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指出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在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在有序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在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中为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创造富裕的生活,这种公正、公平需要法律来维护,在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中实现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利益诉求。所以,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在法律共同的准则下管理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局面,只有按照制定的法制规则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社会成员乃至行政机构在一个准则之中行使权利或者权力,履行义务,行使行政职权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具备健全的法律制度,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开展社会各项事务活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以及行政等的各种社会活动,在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下开展各种经济活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公民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乃至日常生活中的活动都与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以及行政人员执法的行为息息相关,不管是在经济领域的活动,还是公民的个人行为,几乎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和行政机关有着密切的关系,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管理社会,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所以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益,如果没有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权力,甚至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民权益,或者缺乏依法行政,执法不严,甚至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公民、社会构成危害,公民也会对行政机关乃至对政府产生不信任,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因此,构建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

1.完善行政法规

现行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或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上缺少责任条款,或者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尚无明确规定在行使行政权力损害公民权益时应该承担什么程度的责任,或者说什么样的情况是属于损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缺乏详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这必然导致执法者渎职行为或者玩忽职守对待行政相对人,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这种行政法制环境,很容易让行政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自身行使的行政权力缺乏承担责任的认识。这种无责任意识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缺乏行使职权的责任感,同时也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公民在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时候,为公民办理行政手续时,是公民在向行政机构请求帮助,而不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所以缺乏服务意识,错误地把公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占为己有,随意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权力。

而这种缺失责任感的行政行为必然会让执行者产生渎职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也会因为责任感缺失而缺乏服务意识,甚至发展成为权力寻租行为,进行权钱交易,从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引发行政相对人——公民或者法人的不满情绪,给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应该在法治的前提下构建负责任的行政行为,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严肃行政人员在执法、履行行政职责中的权力和义务,严肃对待行政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促进构建服务型政府以及服务型的行政机关。从具体上说,应该完善为公民办理行政手续的程序,公开透明向公众展示行政程序和申请行政所要提交的材料等,同时公示举报电话和上级监督机关的举报电话,促进行政机关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比如,公民办理一项行政手续,往往不能一次性地办妥,少则来往行政机关两三次,多则四五次,才能获得行政机关的盖章,这种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由行政相对人自己承担,难道与行政机构或者行政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的服务水平毫无关系吗?

显然,都由行政相对人承担也不尽合理,往往是服务不够到位所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行政手续中所需要的相关文件不够齐全,而没有细心说明指导所致。但是,由于行政执行人员无责任感,以应付了事的态度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请求,往往缺乏耐心的解释,没有向行政相对人传递完整的信息,导致行政相对人无谓地在来回的路上浪费时间和金钱。而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损失正是由于行政人员没有充分地履行职责所致,他们也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所以,在现阶段应该规定行政机构在执行行政权力或者在办理行政手续等的程序,明确各程序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2.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虽然内容十分丰富,但是法治和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特别是以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是建立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为基础的,而行政公信力是由秉公执法、公平公正行使行政权力为先导,由此构建可信赖的政府,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公平公正执法既要求行政机构依法行政,也要求政府和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完善的监督体系监督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承担责任。所以,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但是,在现行法制环境和社会制度的现实环境中,实现政府部门公平公正执法,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就会胆大妄为,蓄意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而得不到处置和纠正。

所以行政执法要建立在健全的行政法的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制度,接受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一切腐朽的东西一旦暴露在阳光之中,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一个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责任的社会,不但要求公民为自身的行为负责,也要求政府在行政执法中承担责任。但是,要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责任,在现行制度还不够完善的环境中,培育行政相对人的法制意识就显得至关重要。行政相对人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是最积极地为自身争取权利的当事人,除了通过司法途径,还可以通过媒体监督。在当前网络时代,可以通过相关的网站反映行政机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这是一种最自由最有效的表达个人意见的形式,又可以有效地引起社会公众共同关注,从而形成社会力量,共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除此之外,政府应该建立自身的监督体系,自上而下实现自身的监督,完善行政行为,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修正,更好地为社会和行政相对人服务,构建负责任的服务型政府。但是,行政机关往往会因为这种监督形式影响自身政绩而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对自身存在执法不当行为进行包庇,甚至打击报复举报的行政相对人,或其他举报人员。所以,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问责制度,在行政机构系统内的监督体系中就显得尤其重要,足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产生威慑作用,从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