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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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背景(3)

(1)夸大经济发展首要位置

经济发展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表现因素之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更关心其“物质”性,即近期项目的安置、近期的经济效益情况等方面,而忽视或轻视环境和生态因素。近期带来了经济效益,而中远期往往造成城市环境恶化、生态条件破坏。加快城市的发展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经济的高增长,还应该从城市综合效益的结合上出发,才能有利于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

(2)迎合领导“意识”

在规划实践中我们常常可以听到这样一句话:“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抵不过领导一句话。”这在侧面上反映了在城市规划过程中领导意识对规划实践的影响。领导意识不同于专家思想,不等于论证结果,然而领导的主观意识却往往强加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这对城市的建设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也使得城市规划成为了领导追求政绩的工具,而不是引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工具。

(3)过分强调与地方规划设计部门或单位方案结合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需要多部门相互协作实现。在吸收和采纳各个部门要求和各类专项规划成果的时候,地方部门对已经认同的规划一般强调总体规划要与之协调,并尽力将其纳入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这在总体规划编制体系中是不符合要求的,尤其对一些脱离实际的规划设想,应严格从总规的角度出发来规划实施,不满足总体规划要求的要坚决制止。

总之,由于过于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对城市规划的要求常局限于城市空间的机械布局和经济增长的物质构建上,忽略了甚至避而不谈城市的发展和自然生态的融合,未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融入到城市规划中,或者仅仅只是作概略性的强调,缺乏实践意义。此外,一些旧的思想观念、传统的做法以及领导的意识,还或多或少的存在于规划中,使得规划难以脱离一些主观意识,缺乏长远性、超前性、适宜性,脱离实际,在市场经济中失去指导作用。

要搞好城市规划,首先要充分认识城市的综合性和系统性,而不再人为地把它的构成要素割裂开来,要把城市看成一个有机的功能主体。在同时满足地方城建部门要求和地方政府要求下,完成一份令大多数公众满意的中小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实非易事,对规划师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规划师的职责也不仅仅停留在告诉城市管理者城市规划中“不该怎么办”,还应该指出城市规划“应该怎么做”或者“怎样才可以做”。

2.3中小城市总体规划的特殊性

就我国现状而言,中小城市总体规划相对滞后,近年来才得以重视,在此之前,许多城市的建设发展已逐渐显示出其不合理性,加上中小城市规划理论不成熟,规划实践较少,规划编制和管理部门长期处于多极管理眼1演的状态,都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启动加大了难度。针对中小城市总体规划的一系列潜在问题,在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中必须采取一些特殊的思路。

2.3.1审批程序的特殊性

目前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周期长,一方面与规划审批的内容复杂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规划审批制度有关。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不同城市规划的审批主体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一般审批过程可分为四个部分:前期工作,申报工作,审查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前期工作

中小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编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后,报市“四家班子”领导讨论审定。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需经省政府审批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需经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有关市政府应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市政府应将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

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修编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

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政府;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应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备案。

中小城市在审批程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①注重公众参与

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应该有限度地实现公众参与。城市规划长期以来是作为从政府的角度对城市的形态和功能等要素做出一定期限的先前计划,借以引导、支撑城市的经济、社会等各项活动发生的种种规划实践。这就决定规划编制过程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这与规划本身的出发点不符。规划首先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是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出发点。让公众参与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过程中,是规划编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协调,公众参与能够使城市规划建立在各专业技术人员与城市居民以及公众和政府之间系统的、不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基础上,从而真正实现“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宗旨。

②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具有法定性,一经审批就必须严格按总体规划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