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院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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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血液净化中心(室)的消毒隔离措施与质量控制

第一节 环境及空气消毒隔离措施

血液净化中心(室)应保持空气清新,每日进行有效的通风,必要时(如有开放性结核患者等情况)进行动态空气消毒(消毒方法参见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地面应保持清洁,每日湿式打扫;遇血液、体液等污染时随时采用消毒剂消毒。各区域拖把应标志明显,分区专用,拖把用后消毒处理(25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或热力消毒)。

所有物体表面(含患者床单元)应保持清洁,遇血液、体液等污染时随时采用消毒剂消毒。抹布用后消毒处理(25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或热力消毒)。

隔离区域地面、物体表面在清洁基础上每天消毒;拖把等清洁工具专用。

应做到每班清场清洁消毒。每次透析结束,对透析间内所有物品的表面及地面进行消毒擦拭,更换床单、被套、枕套等。

第二节 透析用水及透析液消毒隔离措施与质量控制

1.水处理

水处理设备必须有国家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方可投入临床使用。新安装的水处理系统或怀疑水处理系统有问题时应提高检测频度;如果确定水处理设备存在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应停止使用。

透析使用的透析用水参照美国医疗器械协会(AAMI)对血液透析用水的要求管理。

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及供水管路进行冲洗、消毒并登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保证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转,每次消毒和冲洗后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定在安全范围内(未涉及的消毒剂请参照生产厂商的说明书)。

水路中消毒剂的最大允许残留浓度:甲醛<10mg/L

过氧乙酸<1ppm

游离氯<0.5mg/L

透析用水的水质污染物每年至少测定一次,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每周进行残留氯或氯胺测定,游离氯<0.1mg/L。

每月进行透析用水细菌培养,在水路末端进入血液透析机的位置收集标本,细菌数不得超出200cfu/ml,登记并保留检验结果。

每3个月至少对透析用水进行内毒素检测一次,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2EU/ml,登记并保留检验结果。

细菌数或内毒素一项超标,必须寻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直到检测合格才能使用。

透析用水处理装置(包括管道)应该每3个月消毒一次。

2.透析液

每月进行透析液的细菌培养,应当在透析液进入透析器的位置或透析液透析器出口处收集标本,细菌数不能高于200cfu/ml,登记并保留检验结果。

每3个月至少对透析液进行内毒素检测一次,留取标本方法同细菌培养,内毒素不能超过2EU/ml,登记并保留检验结果。

细菌数或内毒素一项超标,必须寻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直到检测合格才能使用。

第三节 机器设备的消毒隔离措施

透析机必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透析机每日使用后进行有效的消毒(具体消毒方法参见透析机的有关说明书),如透析中有透析器破膜、漏血、液体进入压力传感器保护罩时,应在每班治疗结束时对透析机内部进行化学消毒或热力消毒。透析机水路中消毒液残留量必须小于最大允许残留浓度(见第六章第二节);透析机每次使用后,机器表面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机器显示器部分用清水擦拭),透析废水应排入医疗污水系统。

第四节 患者消毒隔离措施

制定严格的首诊负责制度。首次血液透析和接受新转来的患者,在开始透析前必须进行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相关检查。对于发热的血液透析患者,首先排除感染性疾病,必要时隔离透析,并上报医院有关部门。

常规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应该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等感染的检查。血液透析患者出现无法解释的丙氨酸氨基移换酶升高时,应立即进行HBVDNA和HCVRNA病毒检测。对明确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或艾滋病患者应当在专用隔离区域透析或到感染病的专科医院治疗。丙型肝炎患者应当专机透析。

对于隔离透析或分区透析的患者必须由专门的医生、护士负责,各种治疗车、血压计等应专门使用,不可与阴性患者混用。

每位患者透析前必须使用清洗、清洁后未使用过或一次性使用的床单、枕套等,单独使用肝素生理盐水,每班之间对机器表面进行消毒处理。

第五节 医护人员的消毒隔离制度

医务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应穿工作服、换工作鞋、洗手。

对患者进行有创性诊断或治疗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无菌原则。

应戴工作帽、口罩及一次性无菌手套;对不同患者进行操作,必须更换手套或洗手。

直接接触患者前后、接触邻床患者物品后应洗手。

第六节 复用透析器消毒隔离制度

复用机必须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透析器复用适用于依法批准的、有明确标识的、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

由具有复用及相关医学知识的主管血液透析的医师决定复用血液透析器,医疗单位应对规范复用血液透析器负责。

复用前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说明复用的意义及可能遇到的不可预知的危害,可选择是否复用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乙型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得复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艾滋病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其他可能通过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对复用过程所使用的消毒剂过敏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复用透析器储存时应分丙型肝炎阳性和阴性分别储存。

复用透析器应使用有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液。根据所使用的消毒液的特性进行储存,并在消毒液有效期内使用。能有效监测透析器内的消毒剂的有效浓度。

复用应使用反渗水。供复用的反渗水必须符合水质的生物学标准,有一定的压力和流速,必须满足高峰运行状态下的设备用水要求。

第七节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血液净化中心(室)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一次性透析器及管路使用后作为感染性废物,直接放入黄色垃圾袋,送医院的医疗废物集中地集中处理。应做好透析器等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