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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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公司+农户

早在1987年,潍坊诸城市提出了“商品经济大合唱”及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思路,山东省委及时总结了他们的这一经验,并在全省推广。随后又出现了寿光市实行的以市场带农户为特色的产、加、销一体化发展路子。在此基础上,1993年初,潍坊市率先提出“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的农业发展新战略。山东的经验一经宣传,很快引起全国各地的响应与重视。许多专家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是农业走向现代化的通途”,“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兴旺发达之路”。

农业产业化的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先导,以龙头企业为纽带,以合作经济为载体,在坚持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点产品和主导产业,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和多元化的优化组合,形成各具特色的龙型经济实体,以达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其最终目标是,农业走城乡优势互补、产业相互促进、抵御市场风险、承载农业劳力、良性循环、协调发展,从而建立起农村新型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

根据牛若峰和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2000年对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第三次调查,我国产业化经营组织数量不断增加。2000年末,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数量比1996年增加4.6倍,加盟农户增加近2倍,占全国农户总数的份额从1/10增加到1/4.全国1/4的农牧户加盟产业化经营,应当说是可观的发展数目,而且加盟农户收入确实增加了。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组织形式依据中介组织的不同,可以把具体的经营组织形式分成四大类:龙头企业带动型、合作组织带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和其他类型。其中,居于首位的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不论从经济实力、经营规模、技术和管理水平还是从组织带动作用方面看,龙头企业带动型都是最强的,所占比例也最大。居第二位的是合作组织带动型,在多种组织形式中占到1/3.居第三位的是专业市场带动型,五年间其所占比例先增后减,比重变化不大。

“公司 农户”型是以某种或某类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或公司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户缔结成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利益一体化的倾向。“公司 农户”有三种形式:一是专业买断型的“公司+农户”,由“龙头”企业引导农户发展专业生产,形成专业性生产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二是契约合同式“公司+农户”。“龙头”企业把从市场得到的信息变成经营计划,通过与农户签订长期合作契约或短期购销合同,产销双方以利益机制和经济合同为纽带联合经营。三是股份合作制“公司+农户”。公司与农户形成紧密型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在这种形式下,企业向农户提供一定的扶持或服务,如提供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指导等,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和形式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农户享受企业提供的服务,则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这样,企业可以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农户可以得到稳定的收入,从而降低了双方的经营风险。

5.1.1 存在的问题

“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中,公司和农户在地位和利益的分配机制上未达成均衡,这是产业化经营组织萎缩的主要原因。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的平均规模在缩小:1996 年为 1687.25户,1998年为1622.5户,2000年则下降为899户。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与农户地位不平等。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龙头企业相对农民而言市场意识强,经济实力雄厚,在与农户的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而农户经营规模小、居住分散,资金、技术力量薄弱,加之农户没有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导致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龙头企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这样就会出现农户部分经营权丧失,农户的积极性减弱,容易出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合同附合同化等问题,这样农户的利益会受到侵害。

(2)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不稳固,公司和农户普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

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可以分为市场随机交易型、合同或契约为纽带的半紧密型及紧密型三种。

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要求,也是企业与农户实现“双赢”的基础。目前,我国的“公司+农户”模式并没有成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大多数为半松散型的联结机制。具体而言,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而从市场上进行收购。最重要的是,在这一组织框架下没有办法制约这类机会主义行为。若是公司违约,单个农户起诉公司的成本太大,而收益过小,因此只能对公司的违约忍气吞声。若农户违约,公司起诉的收益是分散农户的赔偿,相对成本来说收益过小,因此公司对农户违约也无能为力。契约对双方的约束力弱使得“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极其不稳定。因此,成熟的产业化组织应该逐步过渡到利益更为紧密的“龙头企业 合作组织 农户”或者是股份合作制“公司+农户”。

(3)多数龙头企业数量偏少、规模较小,竞争能力还比较弱。

“龙头企业”能力的大小和实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水平。尽管目前拥有一批区域性的,有一定实力的“龙头企业”,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着大“龙头”少,形式单一,功能不完善的缺陷。由于“龙头企业”基本上是按行政地区组建的,各地区形成的一些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数量虽然不少,但大多数规模偏小,档次不高,且存在着低水平的重复。真正能带动一批基地,牵动一个产业,并有较强应变能力的大“龙头”还比较少,不适应农业产业化的要求。

5.1.2 完善的方法

(1)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核心问题。

在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时要坚持“风险共担和利益均沾”的原则,在企业、农户之间建立互惠互利的利益关系。判断一个利益分配机制是否为最佳利益分配机制的标准是:这种利益分配机制的实施,应使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资本边际生产率的比较效率处于均衡状态,即两者的边际生产率相等。此时,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实现了最佳的利益结合。利益分配机制发展要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及农民和企业自愿互利的原则。

(2)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龙头企业”,壮大龙头企业实力。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是指企业能真正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龙头”企业,通过合同乃至产权联结,和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如,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强化经营管理,逐步把“龙头企业”建设成为管理水平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现代化企业,使之能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要逐步培养一批大型骨干企业,注意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按照供给与需求的经济规律合理进行规划,跨区域的组织可按股份制方式进行组建。要鼓励“龙头企业”跨地域经营,防止和减少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