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七师附属学校,在1923年大名七师建校时,依据师范教育法,在学校设立附属小学。在办学过程中,应地方的需要,还招收过初级中学班,且初中班三年毕业后,得以直接升入师范。随着附小学生班级的逐步扩充,校址由原来的大名县城北关大名七师院内,迁到县城东街城门里路北。附校迁新校址后各项规程制度不断健全,校具不断购置添增、职教员不断增加,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时应地方要求还与大名县联合办学,举办县校联合办学的附小班。附属小学不但使大名七师学生有了便利的实习场所,作为省属学校,也成为冀南各县县立小学办学的楷模。
附校设立
大名七师建校时,依据《师范教育法》第九条“师范学校得设立附属小学,其附设幼稚园师范科者,并得设立幼稚园”的要求,而设立附属小学。办附属小学实际为达到“实验学理”、“试验新法”、“树立模范”的目的。附校初设在师范院内,随办学规模的扩大,搬到县城内东街东门里路北。随班级的不断扩展,职教员人数也不断增加。
一、附小办学
(一)附小初设
1923年大名七师附小初设时仅招高级小学1个复式班,后来不断扩充班级,到1932年搬迁县城东街时,已发展到初级小学一、二、三、四年级和高级小学8个班的规模。
附小学生年龄与师范学生年龄有差别,学习、生活都应有独立的教室、宿舍。附小初设时,学生少、规模小,教授与管理多由师范本校职教员兼职。初期每次向省厅报预算时都申明包括小学经费,且要求增加经费以建立小学独立的校园。虽教授与管理多由师范本校职教员兼职,但附小有师范校长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小学的一切事务,尤其要负责与当地主管小学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业务往来,诸如教材采用、各项会考、毕业考试、招生事宜等事务。
(二)附小迁址
1.租赁校舍
随着大名七师班级增加和附小规模的不断扩大,校舍渐感紧张。同时大名七师四邻附近村落稀疏,适龄儿童少,而城内学生因路远上学不方便。为满足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1932年6月27日,大名七师在县城东街租赁民房一所,作为附小校园,每月租金洋元20元。7月25日,校舍租赁手续办妥,共租校舍25间。
2.改建校舍
1932年8月25日,附小在新校址开学,除把原来初级小学班移入新校址外,还招收插班生,将初级小学班扩充到4个单式班。所招的插班生名册、赁校舍事项于8月29日呈报给省教育厅进行备案。学校考虑原来民房结构设施不适用学校办学,9月1日,对校舍进行了改建,并修建小学教员厨房一间,9月4日,厨房建成,便利了教员们的生活。10月7日,经省教育厅批准,在县城内新校扩充初级小学班。10月13日,附小所招收的第四、第五班插班生履历表,呈报给大名县教育机关核准,并于11月7日,呈报给省教育厅进行备案。
3.申请扩班
1932年12月26日,为进一步对附小进行改建,向省教育厅报告请示,以建成符合《师范教育法》的附属学校。
附:申请扩班呈文为拟具本校附属小学扩充之班级之计划书,恳请鉴核批示,祗遵事,窃去年钧厅令发布中学师范职业教育委员会联席会议,议决省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编制标准之规定:单班制师范学校,其附属小学得至十二班,双班制师范学校,其附属小学得至十六班。查属校本年度业已九班,且预定计划至二十三年(1934)度即可完成双班制。而附属小学仅有高初级七班。揆与师范班并行发展之原则与适应地方环境之急需,而附属小学校班级实有扩充之必要。现在附属小学校所有单式初一、二、三、四年级各一班,复式初级一班,单式高级两年级两班,到民国二十二年(1933)初级四年级一班升学,其他初级班亦依次升级,高级两班均行毕业。循序招收初级一年级一班,高级一年级新生两班,以此补充。拟再添招复式初级三、四年级一班,单式高级二年级新生两班,以事进展,共合高初级为十班。迨二十三年(1934)度拟扩充至单式初一、二、三、四年级各一班,复式初一初二年级一班,初三初四年级一班,初一、二、三、四年级一班,复式高级一、二年级两班,高级二年级两班,复式高级一、二年级一班,共十二班。而后再斟酌情形量力扩充,以期符双班制师范附属小学班级编制之标准,此又将来之计划也。所有以上拟具本校附属小学扩充班级计划备禄。由是否有常理,合具文呈请。
鉴核批示祗遵施行,实为公便,谨呈河北省教育厅厅长陈宝泉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三)购置校舍
1.购置校舍
1933年4月,向省教育厅呈请扩充办学呈文,暑假开学后,实施扩充班级之计划。1933年6月29日,以国币3965.5银元将原租定的前后两院买下,作为本校附属小学永远校址。前后两院共计两亩有余,房屋52间,附小校址自此固定下来。
2.修筑校舍
(1)改建校舍
购买校舍后,为进一步使房屋利于学校办学使用,1933年于8月份及时对房屋进行了修饰。将前后两院北屋、西屋另砌前墙,使房屋的容纳量增加,且安装了新式门窗,改善屋内采光效果。将原来的房屋改建为高初级班用教室8座;职教员室7间;其他房屋改作学生厨房3间,饭厅3间,茶炉2间,职教员厨房、工友等室10间。
校舍改建竣工后,将附小高初级班全部移至新校舍,已招高级一、二年级各两班,连同初级四班,共有学生8个班。初级班于1933年9月1日在新校舍上课。校舍整理就绪后,高级班也开始授课。
购买校舍后,由于附小用地以非营利为目的,不是商业用地,大名县县长程延桓、校长郭鸣鹤于1933年11月20日向省财政厅联合报告,请求免交土地交易税金,省财政厅随后准免税。(呈文略)
(2)租赁寝室
新修建的附属小学只有教室,没有寝室,于1933年8月,在附小附近租到民房两所,一处20间,为第一宿舍。一处12间为第二宿舍,微加修理,供学生及职教员住宿之用。到1934年8月因第二宿舍不方便,将房屋归还房主,在第一宿舍所租民房的东邻,租到民房13间与第一宿舍相通。
附属小学的校舍终告完成。
(3)建运动场
附小县城内校址依然较为狭窄,学生运动不方便,为解决这一问题,1932年5月,学校同大名县政府商议,借到大名县城东门里路南大名县仓库旧址,作为第一运动场。1933年8月在运动场周围,修建院墙,添置了运动器具,第一运动场才告完工。因缺少球类场地,学生不能进行球类活动,1934年9月又向大名县政府交涉,借到大名县城东门里的闲地,整理了院墙,添置了篮球架,建成了附小第二运动场。
二、附小管理
(一)附小主任
附校主任(校长)和师范各处主任一样,为师范校务委员会成员。依据大名七师学校组织大纲,学校的校务委员会会议,附小主任参加,另有附小两名教员列席参加,并对会议内容进行讨论。当过附小主任的有:晁登明(哲甫兼)、朱宽、李文熙、郭鸣鹤(兼)、田宗仁、高明堂等。
附小主任,由师范校长聘请合格人员充任,并呈请教育行政机关备案。附小主任聘请合格人员作为小学的教员,聘请后亦须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附小主任,总理附小一切校务,重大事项提交师范校校务委员会会议决。
(二)附小组织结构示意图
规章制度
大名七师附小主任负责附属小学的事务,在大名七师校本部有会议时,附小主任应按时参加。附小为师范附属学校,其大部分规章管理制度,按照大名七师学校的制度执行。其业务按照国民政府颁布《小学法》进行组织管理,其考试管理按照《小学生毕业会考办法》组织考试。大名七师附小为实现办学的特种目的,并适应地方需要,制定了《本校一年级实验计划大纲草案》。办学过程中曾和大名县联合办学,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联合办学办法。
一、国民政府的《小学法》
政府为指令小学办学,特对小学办学方针、学制、管理、课程、教科书、收费等项目进行统领指导。
《小学法》
(一)小学应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实施方针,以发展儿童之身心、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需之基本知识技能。
(二)小学修业年限六年,前四年为初级小学,后二年为高级小学,初级小学得视地方情形单独设立。
(三)小学由市、县或区坊、乡镇设立之,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省设立之,私人或团体亦得设立小学。
(四)小学由市或县设立者为市立或县立小学,由区设立者为区立小学,由坊或乡镇设立者为坊立或乡镇立小学,由两区坊或两乡镇以上设立者为某某区或某某坊或某某乡镇联立小学,由私人或团体设立者为私立小学。
(五)师范学校之设立小学为师范附属小学。
(六)小学之设立、变更及停办,在省行政区域内者,除省立小学外,应经该管县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呈请教育厅备案;在直隶于行政院之市区域内者,应经市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七)小学学级用单式编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用复式编制,在初级班小学并得用二部或单级编制。
(八)小学之教学科目及课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高级小学应视地方情形设置简易职业科目。
(九)小学教学图书应采用教育部编辑或审定之教材,教材编辑或审定应注重各地方乡土教材。
(十)小学得附设幼稚园。
(十一)小学设校长一人,总理校务,省立或直立于行政院之市立小学校长,由教育厅或市教育行政机关遴选合格人员任用之;县市立、区立、坊立或县镇立小学校长,由县市教育行政机关遴选合格人员,呈请县市政府任用之,并呈请教育厅备案;私立小学校长,由董事会或设立人遴选合格人员聘之,并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附属小学校长,由主管校长聘请合格人员充任,并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但私立学校之附属小学,有特殊情形另设校董事会者,由校董事会聘任之。
(十二)小学教员由校长聘请合格人员充任,合格人员有不敷时,得聘任具有相当资格者充之,均应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小学教员之检定任用保障规程由教育部定之。
(十三)小学校长、教员均应为专任,校长并应担任本校课程。
(十四)小学得单独或联合设校医或看护,其有六年级以上者得酌设事务员。
(十五)初级或高级小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由学校给予毕业证书。
(十六)小学不收学费,但得视地方情形酌量征收,在公立小学每人每学期初级至多不得逾一元,高级至多不得逾二元;在私立小学每人每学期初级至多不得逾三元,高级至多不得逾六元。学生无力缴纳学费者,小学校长应酌量情况,免除学费之一部分或全部。
(十七)小学规程由教育部定之。
(十八)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民政府教育机关规定教材
中小学及师范学校课程标准,须经教育部制定颁发。各种应用的教科书也须经教育部审定发行。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学校所用的教科书及参考用书出现了大量的书商们出版的书,这些书编审者缺乏教育经验,编书者取材具有地域性,方法也有些不当。各学校教员也可以临时选定教学用书、参考用书和临时编印讲义。
上述教材的乱用现象,从全省1933年的毕业会考成绩中发现了问题。
教材混杂,同一年级各地教授科目不同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不同。河北省教育厅对于此种状况,制定统一教科书及活用教材的办法,并呈报教育部批准。教育部指令第12122号准予修正备案,本办法自1934年10月实行。
《河北省教育厅考核中小学校、师范学校采用教科书及活用教材办法》
(一)本厅为实施部颁课程标准,整理学校教材,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学校应切实遵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课图书审查规程,凡已有教育部审定教科书的学科,不得采用未经审定或已失去审定效力的教课书。
(三)各学校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采用的教科书的名称(分册者并注名第几册)、著作人、出版所、定价实售价目、采用年级、男女生、教授教员等项详列表格,呈明主管官署备案。
前项主管官署,省属各学校为教育厅,县市属各学校为县市教育局。
(四)每学期终了后,各学校教员须将所采用教科书试教后的意见:内容有无讹误;教材支配是否适当;教授时所感受的困难问题;该书的优点;该书应修改之处等项详细开列,由学校汇齐呈明主管官署。
(五)各学校选用活用教材或教员自编讲义,须于每学期终了后,汇齐全部教材两份,分别装订成册,并注名教授人、年级、男女生、教员试教后意见、教务主任或校长审查意见,一份呈主管官署审核,一份留校备案。
(六)各学校校长、教务主任汇呈活用教材时,只可签注意见,不得有改易删销等情节以免失真。
(七)各县县政府(设置局或市教育局)须于每学期终了后一个月内,将各学校所呈教科书、试教意见、活用教材、自编讲义等汇齐审核,择要呈厅。
(八)本厅汇集全省教科书、教学意见及活用教材、自编讲义后,除由厅整理审核外,得分别按学校、科目委托国内师范大学、大学教育系及省立师范院校模范小学、附属小学等代为整理审查。
(九)本厅于每学期汇齐全省各学校教学意见,活用教材,自编讲义等总和整理审查,并呈教育部审核后,对于各学校校长、教职员得择优给予以下各种奖励:嘉奖、奖书报、奖金、记功、奖状。
(十)对于采用之教科书,由本厅将各学校试教意见及各种审核意见,汇集整理后呈请教育部审核,酌予转知发行或编辑人参考修改。对于活用教材及自编讲义,由厅审核修正后,呈请教育部审查,将审查本印刷续用。
(十一)各学校校长、教职员不遵照以上各种规定办理者,主管官署得令补送教学意见或补述理由,并得酌予以下各种惩戒:申诫、记过、罚薪、撤职。
(十二)本办法由本厅公布施行,并呈明教育部备案。
(十三)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得由本厅随时呈明教育部修改之。
三、国民政府教育机关制定学生考试、考察办法
民国时期对于有省立小学各县,考试时须要有省厅人员到校巡查。大名七师附小作为省办学校严格按照小学考试制度执行。省教育厅对小学成绩考查考核都有严格的制度。依据1933年教育厅签发教育部制定《小学毕业会考规程》进行管理。1934年3月教育厅还颁布《教育行政机关平时考察中等学校及小学学生学业成绩办法草案》。
(一)考试考察办法
民国时期,中小学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查,除由学校举行定期考试外,尤其应由教育行政机关严密考核。在平时用分校分科抽考方法,以测知各科的教学进度是否合度,各科教学方法是否适当。然后可就所得的考试结果做出适当的指导,以期望增进教学效能,这样的抽考较定期考试还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