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人间”被查封后,网上开始疯传“天上人间”诸佳丽的玉照及收入情况,网民们对这些金领色情服务者开什么车、出台一次收费多少津津乐道,却少有人对她们进行道德上的指责,好像一个淫窝的倒掉不是对社会的一次警示,倒成了一场宣传致富典型的财富故事会了。而任志强的文章也像是在为“天上人间”现象做注脚,他在文章中提出:贫穷不应自豪,穷是不努力的结果,穷人应该感到耻辱。相信那些暂时失业、满怀悲愤的“天上人间”诸佳丽读了任志强的文章,一定会觉得说到了心坎上。近些年,贫富差距拉大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有关穷富的话题也时常成为媒体公众关注的焦点,比较流行的一种说法是中国网民有仇富倾向,而这次任志强发表的文章堪称是用“斥穷”来回击“仇富”,又为穷富之争增添了新的话题。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正是因为有了这句话,再加上亿万中国人渴望幸福生活的强烈愿望,改革开放前越穷越光荣的社会风气才开始转变。过去30多年,全社会都把创造财富和消除贫困当成目标,这种思想认识上的转变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凡事都应一分为二,贫穷固然不值得骄傲,可将追求财富当成唯一目标同样有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危险。比如,有的为了钱不择手段,三聚氰胺、地沟油、黑砖窑这些丑恶社会现象的出现,都是只认钱、不认良心的结果;一些地方政府不顾环境承受能力拼命招商引资,推行野蛮拆迁,整天和开发商混在一起,同样是钱闹的;再看“天上人间”这些色情场所,反映的不正是笑贫不笑娼的扭曲社会心态吗?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光有钱,没有公德、良知同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应该鼓励致富,积极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同时,应强化法律意识、公德意识,净化社会风气,努力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不断完善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真正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
三、中国社会安全的潜在危机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日渐深入,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和黑社会偏转逐渐增多,并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严重地威胁着中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一)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群体事件,是指我国社会转型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一定数量的群众参与实施的,不受社会既定规范约束,采取游行示威、静坐、聚众围堵、冲击、械斗、阻断交通,以及罢工、****等方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干扰社会正常秩序、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各种群体行为。群体事件作为特殊的社会事件,能够导致社会的混乱,甚至会严重地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
1.群体性事件考验中国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新的利益分配体系还没有健全,社会不公现象难以避免;另外,社会转型要求人们的价值观念也相应地转变。在此期间,人们的情绪、心态易出现波动,引发冲动行为,导致群体事件频繁发生成为当今中国严重的社会问题。
北京人杨佳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制造的“血案”尚未平息,云南普洱市又发生一起警民暴力冲突血案。据《云南日报》2008年7月20日报道,孟连县公信乡、勐马镇部分胶农因利益纠纷与当地橡胶企业发生冲突,当地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在冲突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时,遭到当地部分村民暴力围攻,致使多名民警受伤、多辆警车被砸。公安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导致多名村民受伤,其中2人因抢救无效死亡。这是继贵州瓮安“6·28事件”、陕西府谷“7·13”事件、惠州事件之后的又一起群体性冲突事件。连续一个月来,大众传媒对此评述应有尽有,反思、总结、建言的文章在网上随处可见,不知为什么,就是在这样的一连串的痛定思痛中,类似事件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群体性”爆发的征兆。正像原贵州********石宗源所言: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应该说,这句话比较公正,放在其中任何一个事件中都恰如其分,不过,倘若把这些事件放在一起看,就有以偏概全之虞了。
群体事件已成为全国普遍社会现象。从贵州、陕西、云南,到广东、上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分地域不受经济条件所限,具有极强的普遍性。如果把问题归结到“一些人”身上,这样的“工作方法”同样是“简单”。一方面,要从理论上承认群体性事件是利益纷争,就必须认可那些群众都是有血有肉的公民,他们生活在中国社会的最底层,其诉求不过是为了生存。就算有人借机煽动,民众的情绪有如此低的燃点,是不是说明当地的社会矛盾已经严重到了极限?另一方面,一个月之内5个省市连续发生类似事件,如果石宗源先生说的令人信服,那么“群众意见很大”就不再是个别地域性的问题,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有一种普遍认同的说法,认为现在的中国社会是转型时期,在经济建设中每个方面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还有一种论调认为,对“刁民”要硬气。在这些人眼里,群体事件的背后都有黑势力策划和操纵,不除之不足以显示国家机器的强大。当然,秉持第二种态度的人毕竟是极少数,而正是这些极少数人,在持第一种态度者的默许或配合下,横征暴敛,鱼肉乡里,老百姓稍有不从,就“随便动用警力”……
本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并呈上升的趋势。中国社科院与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指出:“群体性事件由来已久,但2008年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是前所未有的。”这一年发生了贵州瓮安“6·28”事件、陕西府谷“7·3”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深圳宝安“11·7”事件、甘肃陇南“11·17”事件、广东东莞“11·25”事件。再到2009年的“石首事件”等,结果的严重性一步步在上升。对于这一现象,除了一般的分析外,还要更多地从地方政府自身找原因。实际上,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背后,几乎都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公共治理有关。
2.群体事件频发呼唤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
以瓮安“6·28”事件为标志,接二连三地发生了一系列的群体性事件。不管如何定性这些群体性事件,也不管当局如何处置这些群体性事件,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建立、兑现与完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已然成为当务之急。
必须继续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为什么群体性事件频发不止?原因当然有很多,恐怕有一点需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的就是,以前一些地方政府更多的是依赖动用警力摆平,于是,群众的矛头对准的焦点自然是可以直接感知的“人民警察”。现在看来,这种做法必须彻底转变。瓮安事件被免局长,贵州********对此的反思就是最好的明证。因瓮安“6·28”事件被撤职的瓮安县公安局前局长申贵荣说:“遇到群体性事件就出动警察,这种‘得罪’老百姓的事,都得我们去做……我们几乎把人都‘得罪’完了。”石宗源十分痛心地强调,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如果我们在面对群体性事件与群众利益诉求的问题上,首先想到的是“武力搞定一切”,而不是怀着心平气和、乃是暴力政治的心态,不是怀着真正解决问题、乃是敷衍塞责的心态,面对我们的“利益攸关者”,那么,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压根就不可能完成,问题的要害还在于,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至为关键的前提所在。
必须继续完成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我们现在有没有利益表达机制?当然有,而且还相当不少。比如说,我们的宪法,我们的地方组织法,以及相关的各种部门法规等等,无不对利益表达与利益诉求的权利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可是,规定也就只是规定。多少领导干部与公务人员真正把它当回事?真的当回事,恐怕又有赖我们的各级、各部门有良知、重法治的领导干部。我们现在太多的利益表达渠道的有效实施,更多的是依赖主政者和持权者的良知发现与政绩需要,而不是制度自行运转的逻辑。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逻辑,而非法治逻辑。这种现象委实令人担忧。如此道来,继续完成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这是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预设。
必须继续完成从闭关封网到改革开放的转型。闭关封网体现在诸多方面:通过各种意想不到的形式、以各种莫须有的名义,对****群众、利益攸关者的监禁、软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系统内部(包括各级****机构、公安、检察院、人大、政府等机构)的买通、串通,搪塞、阻挠****人;一旦问题出现,当局即刻封锁一切信息;清理、整顿、关闭各种“不合时宜”的网站、平面媒体等。特别是“和谐社会”被滥用以后,太多的言论、文章,群众的利益诉求,都因为“和谐”的需要被“和谐”掉了。太多的诸如此类的行为,无不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不动摇的忤逆与亵渎。因此,要继续完成从闭关封网到改革开放的转型,这是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向要求。
综上所述,频仍不断的群体性事件必然呼唤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要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当然需要现代执政思维。这首先就体现在:要继续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人治到法治、从闭关封网到改革开放的转型。这三个转型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首要的就是执政党自身的转型。如果没有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后两个转型恐怕都是侈谈,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更是侈谈之侈谈。后两个转型既可视为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的需要,也可视为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必然之举。因为,如果我们的利益表达机制是依赖人治才能维系,才能运转,那么,这样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恐怕是一个脆弱飘摇、不堪一击的体制。如果我们的利益表达机制时而面临被“和谐”的可能,那么,这样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更是一个可有可无、毫无根基的体制。要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就必须在这三个方面着重发力。
(二)黑社会恶化了社会治安环境
新中国成立之初被铲除的黑社会现象,在近三四十年又成为中国社会的公害。
1.黑社会沉渣泛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社会很快被铲除,并且没有什么生长土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政府对社会和个人的控制出现松动,个性自由解放的同时,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出现分化,财富积累和分配的方式也更为多元。在一些政府无法完全控制、法制无法发挥效力的灰色地带,难以按照正规渠道获得利益,黑社会就容易滋生。中国目前的官方词汇并不承认黑社会的存在,对于涉黑的指控和处罚,都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罪名。据法学界人士的看法,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体上每10年为一个发展阶段,2000年后已经进入第三个阶段,其主要特征是组织数量不断增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不断扩大,且对社会的侵害不断加重。
进入21世纪以来,涉黑案件曝光数量日益增多,发案地区越来越广,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而且,开始出现涉案人员头顶社会“光环”的现象,他们有的为当地知名企业家,有的还是当地政府官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显然,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在成为危害中国社会肌体健康的可怕毒瘤。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进程的推进,尤其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下岗分流人员及其家庭承担了较多的改革成本,加上部分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却无法找到就业机会的农民工,他们共同构成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进入21世纪后,由于腐败和垄断导致的贫富严重不均,中国出现了收入分配加速分化的现象,缺乏机会、个人处境改善无望迫使许多贫困人员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走上涉黑犯罪道路,成为获得“血酬”的暴力提供者。据报道,河北林润良黑恶团伙20余名涉案人员中有近半数为无业人员,其余还有下岗职工和农民;而吉林展文波涉黑案中,19名犯罪嫌疑人有2/3是无业者和农民等社会底层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