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基层工会干部如何做好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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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基层工会社会保障工作(3)

(2)监督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会应通过参与人大、政协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监察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积极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通过这些监督检查活动,有力地促进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职工的权益。

(3)构筑职工互助保障,并使之发展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积极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倡导和举办职工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是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职工个人缴纳为主、职工互济性质的一种保障形式。企业职工互助保障一般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关章程、办法和规定后实施。

(4)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退休职工虽然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了,但是他们仍然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保留着工会会籍,对工会也仍怀着深厚的感情,因此,做好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移交给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在此过程中,工会还应与有关部门一同,做好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方法

(1)利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参与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使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政策法规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通过这一渠道积极反映政策法规执行中的问题,以引起决策层的重视。

(2)各级参加党委、政府及人大、政协开展的有关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和视察活动,促使解决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落实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全面落实。

(3)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各级工会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通过遍布各用人单位的基层工会组织,加大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被裁减人员和分流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处理等的民主监督力度,并坚持将这些内容作为厂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重要内容。把社会保障和劳动标准相关内容纳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范围,并监督企业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一些企业在关闭破产以及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等的重大事项,职工代表大会要依法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上下结合的工会跟踪调查信息网络并发挥其监督作用。

(4)积极兴办职工互助保障事业,使之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工会要根据自身的性质以及具有组织网络健全、群众性和组织性较强的特点,直接举办一些职工互助保障项目,构筑起职工抵御社会风险的又一道防线。

(5)直接介入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的管理。主要是向广大职工宣传和解释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帮助他们申领有关社会保障待遇,如低保金和失业保险金,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帮助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做好工伤保险认定,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好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

7.工会社会救济工作的爱心奉献

社会救助的目标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虽然不像社会保险那样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但也非常重要,它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给付标准一般低于社会保险。经费来源与社会保险不同,主要是由政府的财政税收拨付或由特别税捐助,还有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的捐赠。享受救济者,需经个人提出申请,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确定救济标准,按期或一次性给付救济金。

社会救济的对象

(1)无依无靠,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是孤儿、孤寡老人、领社会保险津贴但仍不能维护最低生活的人。

(2)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意外灾害降临,遭受沉重的财产甚至人身损失而一时生活困难的人。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自然灾害有旱灾、飓风、雹灾、森林火灾、泥石流、地震、火山喷发、虫灾、疾病等。社会灾祸则是生产中和生活中突发的事件对人身的严重伤害。严重自然灾害及社会灾祸不可完全避免,只能做到减少或减轻,因此灾害救济是一项长期社会保障措施。

(3)有生活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仅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国民或家庭。包括工资收入过少,不能使每个家庭成员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标准;有失业津贴的失业者,在享受津贴期满后仍没有找到工作的;有退休养老金的老人,但要供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或是因为长期患病而支出沉重的。不少残疾人也属于这类救助对象。

社会救助的分类

社会救助对象还可以按照被救助人群进行分类,据此可分为:儿童救济(未成年救济);老人救济;残疾人救济;失业者救济;病人救济;患难者救济;不幸者救济等。

其中儿童救济又可分为:一般儿童救济,如减免贫困儿童入托、入学费;特殊儿童救济,如残疾儿童救济;不幸儿童救济,如孤儿救济。

社会救济还按工区进行划分。贫困地区,即按人口平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地区,往往被列为救济地区。在我国,凡人均收入全年不到200元的农村地区,均为扶贫地区,国家给予救助。

8.不辞劳苦地做好工会社会福利和优抚工作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或社会按照立法或政策规定,对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旨在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各种设施、资金、服务等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基层工会干部只有不辞劳苦地做好社会福利和优抚工作,才能把党和政府对全体职工的关怀切实落到实处,才能创造出一个团结、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公共福利事业

国家或社会团体兴办的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公益性事业,如教育、科学、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群众在享受这些福利事业的服务时,是免费或低费的。在实施免费提供服务的同时,这些设施的维持和发展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在以优惠的价格提供服务时,由消费者承担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国家负担。在这类福利事业中,哪些完全免费,哪些实行优惠价格,费用减免多少,主要由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居民对该种事业的普遍程度决定。

特别的、专门性福利

即主要是民政部门为残疾者、孤儿、生活无着落的老人等具有特殊需要而又无力自理的人举办的福利院、教养院等。此外,政府对突然性的传染病或其他灾害拨付的救济款也属于这—类福利事业。

局部性或选择性的福利措施

国家为照顾一定地区或一定范围的居民,对部分必要的生活资料采取优惠措施,如对寒冬地区给予取暖补贴。这些福利措施随着生产的发展、条件的改变或政策的变动可以增加、减少或取消。

社会福利按照其受益对象可分为:

未成年人福利

未成年泛指劳动年龄或学校毕业以前的婴儿、幼儿、学前儿童、少年,如继续就读于高中、高等学校,年龄可延伸至18或21岁。

未成年人福利包括:未成年普遍福利,如国家和各部门举办的托幼事业、学前教育、妇幼保健等;生活困难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补助等。

老年人福利

老年人福利主要有:老年人旅行和娱乐优待、老年人免费健康检查、敬老院和托老所的设立、老人电话服务、老人家庭服务、老人俱乐部、长寿老人补助等。

残疾人福利

包括向残疾人免费提供假肢、康复就业、就业训练,举办有残疾人参与的福利生产、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教育等福利项目。

劳动者福利

指在业者享受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公共福利设施的营建、农副产品补贴、困难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

按照资金和服务的提供以及管理方式,社会福利可分为:国家举办的社会福利、地方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社区社会福利、民间团体举办的社会福利。

9.细致入微地做好工会社会保障工作

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自诞生之日起,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直在为中国工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而奋斗。工会为维护工人的权益而生,因而维护工人社会保障权益也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当今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新时期,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工会发挥了显著作用。工会参与社会保障工作,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发挥作用:

源头参与

所谓“源头参与”就是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保障的改革、立法工作,从高端参与,充分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呼声和愿望,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权益。

早在新中国初期,社会保险事业(当时称作劳动保险)由国家授权工会组织全权管理。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全国总工会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当时起草该保险条例的5人委员会中,有3人来自全国总工会。在以后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的修改与重新制定过程中,工会都积极参与并提出有关建议。

近年来,全国总工会积极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还参与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的研究及制定。在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过程中,全国总工会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如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抚恤问题、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等。另外还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建议。

在全国总工会积极参与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地方各级工会组织也都参与了当地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并向地方政府积极反映改革中职工的思想动态和思想压力,提出了工会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在源头参与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同时,还针对劳动关系、社会保障领域改革中的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和三方协商机制等,加强工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沟通,并注意发挥各级人大、政协中工会代表、委员的作用,有效参政议政,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建立监督机制

所谓“建立监督机制”,就是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参与社会保障监督。工会参与社会保障监督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工会的监督作用,一再强调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对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要求工会在履行其监督职责时,要把握以下方面:

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管理的监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会例会制度,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开展对职工合法权益重大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案件反馈制度,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行为,可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员制度,工会组织中被聘为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证件开展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对本单位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对重大问题,通过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提出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现象应及时给予纠正。

总之,工会在社会保障工作的作用会随着社会的不断改革不断发现新的着眼点,其在社会保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也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