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体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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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操守之惑(1)

媒体真相和公共利益

新闻是对事实的报道,更进一步说,优秀的新闻总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报道。从轰轰烈烈的三千万元人民币索赔开始,到索赔金额陡降为一元钱的瞠目结舌,再到诉讼撤销,双方互致歉意,携手共建和谐社会,2006年台湾企业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的戏剧性变化,是对媒体真相和公共利益之间复杂关系的深刻注解。短短11天,台湾企业富士康以报道失实为由向记者索赔千万的焦点新闻嘎然而止。台湾首富郭台铭提起诉讼时信誓旦旦是为求真相,第一财经日报社表示支持记者全力应诉誓言扞卫真相,到最后闪电般和解,真相却依然不明不白。资本和媒体迅速实现了双赢,独独真相成了其间的受害者,而公众,更是做了一次被人玩弄于鼓掌的积极看客。

在媒体公布的一份民事起诉状中,富士康指控《第一财经日报》题为《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仅凭道听途说就妄下结论”,并列举了报道中“一般操作工都必须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不得说话”,“招聘1000人,有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亲眼见到三个女工因经常加班而在生产线上晕倒”,“富士康员工下班忘记拔插头将被罚款1000元”,“几个月下来,每个人已筋疲力尽,双脚生满水泡”,“因工作需要调换部门,职员的计算机强拆开三次,检查机型内外的编码是否匹配”等等细节,称其与事实严重不符。起诉书还指控文章使用了贬损性语言,称富士康员工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富士康同时认为,该报随后的系列报道亦是以讹传讹,为此,对采写该报道的记者王佑和报社编委翁宝提起诉讼,索赔三千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赔偿,并同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冻结了两人的财产。

消息传出,舆论大哗,对富士康的批评和抨击几乎呈一边倒态势。以新浪网专题报道中的“业界评论”一栏为例,从2006年8月28日至30日共40篇评论,其中有4篇相对中立、理性地分析评论了这一事件,2篇谈及其它方面,1篇质问了媒体的同仇敌忾行为,其余33篇则从各个角度对富士康进行了批评甚至猛烈抨击。

8月30日晚,富士康透过媒体证实公司将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个人资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三千万元降为一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此前将此事件比喻为媒体业“911”的当事人之一,《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称这是“新闻同业的胜利”。同时,他向郭台铭表达了敬意。他说:“我恢复对郭先生的敬意,决策者每天面对那么多决策,难免会有失误,能够快速调整决策,体现了郭先生的决策水准。适当的时候,我希望能跟郭先生有个会面,能冰释前嫌,坦诚相待,我个人对鸿富锦的关注也有四五年了,对鸿富锦的发展有一些思考,也有不解,希望能当面向他请教。”就在有人困惑于翁宝“为什么急于向富士康老板示弱”之时,天价索赔事件再次出现戏剧性变化。9月3日下午,富士康和第一财经日报社发表联合声明,互致歉意,“双方同意携手合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并增进劳工权益而努力。”

天价索赔事件就这样以一种黑色幽默的方式结束。失望、鄙视、斥责、嘲弄……新闻界大概是打翻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咸什么滋味都有。但现在已经没有必要再去探究富士康和《第一财经日报》为什么和解,我们应该更冷静更客观地思考这起事件的实质到底是什么。

在对事件的实质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澄清两个问题。第一,富士康向它认为报道失实的记者和媒体提起诉讼是否合法?答案是肯定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周泽撰文说,富士康“选择被诉对象完全是一项诉讼权利。其可以诉报社,也可以诉记者。但是,就原告对记者的起诉,即使记者撰写的报道有问题,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法律,法院最终也只能判决新闻单位承担责任,而不会判决记者承担侵权责任。在程序上,就鸿富锦对两名记者提起的诉讼,可能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新闻单位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也可通知记者所属新闻单位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二,富士康是否有权要求三千万元名誉赔偿和冻结记者财产?答案还是肯定的。这个诉求不一定合理,但却是合法的。广东省高院对媒体疑问的回复是:“深圳中院在看到媒体相关报道后,主要领导人召开会议研究,立案庭又重新审查了此案的所有手续,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尽管程序合法没有瑕疵,财产被冻结确实给两名记者造成了影响和伤害,人们注意到了这一点,富士康这种诉讼手段确实可能带来“寒蝉效应”,使记者今后采写关于富士康的批评报道之时会有所顾忌。倘若其它企业或利益团体纷纷效仿,则任何记者进行负面报道时都可能会产生同样的顾虑。这也就是为什么舆论指责富士康所为危害到新闻自由。但遗憾的是,在一边倒的抨击声中,人们忘记了这只是一枚硬币的一个方面。硬币的另一面是,如果记者的报道确实失实,那么,失实报道一定,也必须接受惩罚(只不过,惩罚的轻重程度应当根据实际损害依法裁定)。作为当事媒体一方,至少应该成立独立的调查小组公开检讨失实报道的流程,查找原因并提出改善报道质量的建议,最后对报道失实的记者和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从西方一些主流媒体的实践来看,这是一种能够赢得公信的作法)。记者必须对自己的调查报道负责,相应的媒体也应将此作为自己履行的社会责任之一,因为失实报道同样会给社会民主和正义带来伤害。

在前述两个问题上,媒体甚至多数舆论判断是非的标准是“善”和“恶”,而不是“合法”或“非法”。用抽象的道德取代法律,恰恰是一个民主社会应当警惕的行为。

那么,现在我们再来分析,就这起事件本身来说,它的实质是什么呢?有句古话很适合这个案例,叫做“解铃还须系铃人”。事实很清楚,富士康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不满《第一财经日报》的两篇报道。排开其它一切因素和情感,单纯就事件而言,问题的核心非常明确,那就是:《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是否失实。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李显东说得很清楚:“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客观事实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如果记者报道的富士康的有关‘劳工长期加班’的法律事实是正确的,甚至是主要事实是真实的,就不(会被)认为构成侵权。”换言之,如果《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属实(从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看,只要基本属实且媒体没有主观恶意),富士康必定败诉;如果报道失实,那么显然,富士康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这起天价索赔案的真相,显然也就是该新闻报道是否属实的真相。

事件发展到这里,顺理成章就是看法庭的审判,原被告双方互相举证质证,将报道的细节一一呈现出来,既有法庭的评判,公众也可籍此了解媒体报道是否客观公正,富士康在大陆的工厂是否是“血汗工厂”,是否在盘剥劳工……。真相会在庄严的法律面前逐一显露出来。但是,富士康和第一财经日报社的和解声明硬生生把真相遮盖了起来。如果报道失实,富士康为何不再继续寻求法律的公断?如果报道没有失实,《第一财经日报》为什么不把寻求真相的诉讼打到底,甚至还表示什么歉意?《第一财经日报》总编辑秦朔引经据典为联合声明辩护,“我们报道的最后段落显得夸张,确有瑕疵”,而“如果我们以一篇有瑕疵的报道,就‘大获全胜’,那么,在内心里,我说服不了自己,这不是真的胜利,对富士康也不公平。”因此,“就个人而言,我之所以选择和解,最根本性的原因是,即使官司赢了,我也不快乐。”如果这是秦朔先生在法庭辩论上的发言,我倒有可能为其“坦荡”鼓掌。但在这份充满外交辞令的和解声明中,哪里有一个负责任的媒体追求真相的正义形象,满篇文字里透出的只有商人的虚与委蛇。倒是有一个事实不容质疑,富士康和《第一财经日报》在这11天中都赚足了“注意力”,双方获得的广告效应很可能带来滚滚财运。

网友孙旭阳在光明网上撰文感慨:“自温冲案后,这是公众舆论第二次被‘涮’了,希望不会有第三次。”这仅仅是对公众开涮吗?讨论到这里,我必须指出,如果对于富士康和《第一财经日报》的纷争自此没有了下文,那么,不仅这起事件的真相会遭到伤害,公信力正在下降的中国新闻业更会遭受沉重的打击。这才是所有的中国新闻工作者无法向公众交待的。

在这里我不能不提到温铁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改革》杂志社原总编辑。2003年,因为该杂志当年第七期一篇名为《谁在分肥》的文章,温铁军经历了一场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谁在分肥》一文指出了广州市侨房公司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员工被迫下岗等问题,报道对侨房公司改制方式进行了探讨。侨房公司以名誉权遭受侵犯为由,起诉了杂志社,并索赔590万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温铁军面临是否让报道中涉及的匿名举报人公开出庭作证的两难选择:一方面,没有这些举报人作证,杂志社提供的调查记录就无法被法庭采信,必输无疑;另一方面,如果让匿名举报人出庭,则等于出卖了自己的消息来源。温铁军说,作为一份勉强自负盈亏的杂志,败诉就等于死亡。即便面临这样的困境,温铁军仍然坚持不让举报人出庭作证。他说,这个案件如果打输了,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但“如果真的法院判输的时候,那我个人承担责任,你让我下狱我就下狱。”2004年10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做出判决,认为《中国改革》的报道没有构成侵权,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温铁军也曾考虑过与原告和解,但当原告提出要他公开举报人姓名为条件时,温铁军断然拒绝。他说:“你要我交出举报人,这东西牵扯到职业道德。你愿意放弃职业道德吗?你怎么做人?”

在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的这起事件中,媒体的道德底线是什么呢?有一个关键词我们绝对不能回避: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s)。按照西方学术界的认识,一般认为以下事项可以是公众有正当理由关注的事:a.防止、侦查或调查涉嫌犯罪的事项;b.防止或消除非法行为、严重不道德行为、对公众不诚实行为和严重不端行为;c.某人执行其公职或专业职务的能力;d.某人是否适合他所担任的公职或者是否适合从事他所从事的专业;e.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f.保护国家的安全。富士康是否真正虐待劳工涉及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公器的《第一财经日报》是否报道属实涉及公共利益。富士康和《第一财经日报》的纷争不仅仅是一家企业和一个媒体之间简单的名誉侵权纠纷,而是一起涉及众多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尽管双方已经和解,但媒体依然有责任追寻富士康是否盘剥劳工的真相,而《第一财经日报》也有义务公开签署联合声明的细节和过程,公布相关协商会议的纪要,并检讨自认为“有瑕疵”的新闻报道。在一个理性的民主与法治社会里,约束媒体霸权和限制资本与政治霸权同等重要。

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

2006-06-16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王佑发自上海

在富士康深圳基地,23岁的陈峰(化名)正在琢磨,怎样逃离这家他刚工作不到一年的全球500强企业。

这段时间,他亲眼看到三个年轻女工因为经常加班,晕倒在了生产线上。他自身的亲身经历更让他觉得这不是一个适合工作的地方。

富士康外联部的贺小姐告诉记者,员工在车间晕倒并不是在公司加班过多,而是身体素质差,“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都有病。”

三个女孩的倒下

在富士康深圳龙华工业园生产一线上作业的,大都是一些20岁上下的青年。他们学历不高,辛苦一个月的报酬大约1000多元。

生产线上没有凳子,除了少数员工之外,一般操作工都必须站立工作,连续12个小时不停干活。工作完毕后,操作工们还需要留下来开夜会。

遇到晚上倒班,有些小姑娘吃好饭只能在楼梯上坐一下,然后进入生产车间直至第二天清晨。如果谁在楼梯上躺着睡,将被管理人员记过。

车间里不允许说话。在公司流传的一种说法是,假设在车间里设凳子并允许说话,将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

“12个小时啊,就像罚站一样。我一个男人都受不了,何况她们呢?”

深圳基地外联部的贺小姐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12个小时的连续作业基本不可能,公司订单非常多,但都是8个小时一轮岗的。

“员工晕倒实际上是因为他们本身的身体素质差。”她说,“富士康包吃包住,又买保险等,很多人都想挤破头进入富士康。”

据她说,几年来,很多人都通过缴纳千元的中介费方式,伪造文凭进入富士康。“他们正式工作以后,经常会有人晕倒或出现突发状况。”

“于是,公司就对这些工人一个个检查身体。查过以后,公司惊奇地发现,招进来1000人,500人身体本来都有病。小小年纪的他们,甚至还有一些人查出白血病。”

因此,富士康从今年3、4月份起,不再从劳务市场招收这类普工,而是与国内1000多所中专技校合作,直接寻找职员。

她说,有些地方确实没有设凳子。但这是因为设备的要求,有些设备需要员工站立,但也有坐着工作的。“不可能有员工坐走廊上休息的,车间附近都有休息室。”

她还强调,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富士康不会通过国外伙伴的考核。

富士康的“特殊”管理

相比这些小女孩,陈峰要幸运许多。

但他所经历的3个月培训,外人看来也颇为残酷。

新职员培训分为生产线实习和企业文化课程。每天早上6点40分起床后,陈峰必须吃得很饱,振作精神接受12个小时的体能考验。

实习人员同样没有凳子坐,大部分时间都要站着,且不能东倒西歪。否则,被抓到就是劈头盖脸一阵训斥。几个月下来,从生产线走到宿舍,每个人已筋疲力尽,双脚生满水泡。

实习期间,还要穿插一些企业文化的课程培训,8个小时的千人集训场面,蔚为壮观。

富士康还指定了“限制加班时间”的措施。每人按不同级别有不同的加班时间。如果一个员工的每月加班时间超过指定小时数,超过部分算义务加班。

在大多数职员看来,富士康的管理有些“难以理解”。职员们也承认,容纳13万人、拥有10个食堂的偌大工厂,一些特殊的管理方法确实必要。自1991年至今,集团年均营业收入保持超过60%的复合成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