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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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总论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的战略视角(2)

制约的本来含义是指一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即一事物受到另一事物的制约。用在公共权力问题上,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的关系,即公共权力的使用或运行受到另一力量的牵制。但制约的力量有大有小,过小不足以起到牵制作用,过大则会使公共权力无法顺利运作。由此又有制衡之说,即以同等的力量相互制约,导致任何一方都不能滥用权力。公共权力的制约有多种形式,如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人民的权利,如选举、罢免等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等等。由于国家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因而能够平衡地牵制公共权力运行的,唯有国家权力。近代西方民主政体的国家由此而产生了权力制衡说。由此也可以看出,制约不等同于制衡。制衡只是制约的诸多形式中的一种。制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公共权力。但公共权力本身并不是可以随意分割的硬件,人们只能根据公共权力在不同领域的作用范围、形式划分其职能,区分权限职责,以形成相互牵制的格局。公共权力制约有以下特点:第一,公共权力制约侧重于横向的权力之间的相互约束,而不是纵向的;第二,公共权力制约侧重于双向的或多角度的权力之间的相互约束,即制约是双方互为监督主体、互为监督客体(对象)发生的行为,不是单向的;第三,在公共权力制约关系中,各种公共权力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它依赖于权力的分配或分权理论的确立,而且没有隶属关系,因为具有隶属关系的国家权力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共权力制约机制。

监督,就是为了达到使公共权力沿正确的轨道运行,运用法律和纪律等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等活动。我国古代将国家的治理,称之为监督其事。

我国的学者们通常在三种含义上使用监督一词:一是特指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二是指具有监督权的各类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的监督;三是广义的监督,即指拥有监督职权(权力或权利)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对监督对象的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和守法情况等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督促。

监督是公共权力体系的钳制因素,其政治功能在于防错纠错,是政治体系的自我净化机制。监督的实质在于制约公共权力,预防和及时纠正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错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和制约公共权力越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种意义上的监督,是对监督广义的解释。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织(政党、政协、社会团体)和公众个人。监督的客体包括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政党行为、社会团体行为和个人行为。

监督是对公共权力的制约,监督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因此,与公共权力的要素相对应,监督的要素有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目的、监督方式等。

刘剑华著:《中外监督体系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3页。

监督具有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监督主体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即监督主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监督必须以权力为后盾,它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监督权力作为一种强制力量,表现为监督者对监督对象的限制,要求监督者只对赋予其监督权的组织负责,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它包括组织机构依法设置的独立性,工作人员依法任命的独立性,制约活动依法进行的独立性。这是保证监督主体独立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二是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即监督不仅仅来自专职机构,还来自于政党、行政、法律、新闻舆论等多个方面,来自于全体人民。监督的重点是公共权力机关和公共权力行使者。三是监督对象活动具有公开性,即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将国家机关的政治事务和施政活动公布于众,使之广泛置于人民的关注之下。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国家政务公开,即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设置机构、分配权力、安排人事等事务和程序向人民公开;其次是国家人事公开,即那些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施政活动向人民公开。四是监督手段具有强制性,即监督主体的活动具有权与法的强制力量作保证。公共权力总是作为一种强制力量发挥作用,公共权力监督如果离开了同样的强制,就会变得软弱无力。只有以相应的强制力量为手段,才能迫使监督对象无论愿意与否都能接受监督主体的约束,才能保证监督主体正常行使其职权。五是监督权限的有限性。同任何权力一样,监督权作为一种权力,也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使用,否则监督权同样会被滥用和牟取私利。因此,对行使监督权也必须加以限制,监督者也必须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公共权力间的相互制衡关系,才能防止监督机构凌驾于公共权力机构之上。

与公共权力的制约不同的是:第一,公共权力监督侧重于从纵向角度或单向角度出发,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约束,或者说,监督是由监督主体向监督客体(对象)发生的行为,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第二,公共权力监督不是双向的,而是单向的,即甲权力对乙权力有监督权,但乙权力不能反过来监督甲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权力监督不存在什么“互相监督”的问题,如果非要求各公共权力主体之间进行“相互监督”,结果只能是谁也监督不了谁;第三,在公共权力监督关系中,监督权与被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监督权处于主导地位,被监督权处于从属地位;第四,监督权与被监督权的主体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包括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一旦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这时候两者之间实际上只能形成薄壁与被包庇的关系,这样的监督必定是无效的。

如果对公共权力只有纵向的监督而缺乏横向的、多角度的相互制约,则大大降低对滥用公共权力的约束。从制约与监督的含义可以看出,它们与公共权力是密不可分的。一般说来,哪里有权力,哪里就会有制约与监督。它们随着公共权力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个相应的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无论是制约还是监督,对于确保合理行使公共权力,都不是可有可无的。共产党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尤其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条件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更是必不可少的。

四、建立健全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

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发展进程,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政治社会中,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政治权力的构成问题。只有将政治权力置于一个有效的机制下,才能正常合理的运作,才不至于使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滥用权力而导致民主制度的破坏。

“机制”是英文Mechanism一词的意译,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后来在其他科学领域中用来比喻事物各有关部分在一定结构与功能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在活动方式,以及事物各有关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关系。所谓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是对公共权力的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和运行规则等进行科学的规范和有效约束方面提出的各种相互联系与制约关系及其实施运作状态的总和。建立和完善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就是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公共权力,或通过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达到公共权力的适度分散和平衡,当一种权力超过其合法限度时,制约与监督机制就会进行限制和制止,使公共权力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置于有效的制约监督之下,从而预防公共权力的不规则运行和滥用。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虽然我们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由于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无力,腐败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致使改革受阻,改革的措施常常扭曲变形。权力挤进市场,使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由于监督制约不力,出现官员揽权与执政力虚化;由于监督制约不力,宏观调控包括法律制约难以实现;由于监督制约不力,“中间梗阻”现象严重,科学的决策、政策和任务难以贯彻执行;由于监督制约不力,使一些领导人为所欲为,大量侵吞国家资产挥霍浪费;由于监督制约不力,让那些既得利益集团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更为可怕的是,监督与制约不力的状况不改变,社会主义将有改变方向的危险。

1.建立健全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证

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长期执政的情况下,能否正确地看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一个必须长期经受的根本性考验,也是一个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前途命运的重大课题。为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向全党提出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精神,不仅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才能保证党实施正确而坚强的领导,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才能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可靠保证。执政党只有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执政活动,严格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才能防止和克服任何组织和个人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证。

2.建立健全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