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历代经济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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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唐中后期的两税法

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两税法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被看作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在两税法实施以前,中国的赋税制度大都是“以人丁为本”,而“以人丁为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土地和资产。由于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上都有田可耕,社会经济繁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实施得很顺利,税源也很充裕。

到了唐朝后期,政治上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收入竞争,朝廷内部的党争,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租庸调制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这时就需要有新的赋税制度以代替旧的赋税制度。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他提出与西周以后的“量出为入”原则相对立的“量入为出”的财政概念;并主张“人无丁(丁男)、中(中男),以贫富为差”,作为两税法的课税基础,抛弃了唐代原来以人丁为征课标准的租庸调制,以土地、业产等财富的多寡,按每户的贫富差别进行课征。这使得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两税法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实施,其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即不分本地人,还是外来户,以居住地为标准,只要在当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纳税人。无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缴纳1/30的税收;课税对象,“以资产为宗”,这就是说,两税法的课税对象就是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田亩)。课税依据“以贫富为差”,就是以居户的户等及其占有的土地和财产多少为依据,纳税期限“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在税率上,“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税率与大历十四年的税率相同。计资而税的两税法代替西晋以来计丁而税的制度,是一项带有划时代意义的措施,在中国财政思想史上是一个大突破。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从历史意义来看,两税法舍弃了按人征税的传统人头税,全面开启了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的税制新历程。两税法所体现的赋税思想、税制设置观念及其实施的结果,无论是对中国的赋税史,还是对当时唐朝的统治以及唐后中国经济重心的分布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社会经济意义上看,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两税法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两税法反映出的税制设计思想和设计原则,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确定原则、简化原则及低税率原则等,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延伸阅读

唐代宰相杨炎

杨炎(727~781),中国唐代财政改革家,是以创立两税法而垂名青史的一位中唐名相。唐德宗时任宰相约两年,在财政方面进行了重要改革。他将国家赋税从归皇帝私有、由宦官掌握的大盈库收归国库大藏库,恢复了安史之乱前国家公赋予皇帝私藏分管的制度,维护了国家公赋收支独立的原则。建中元年(780年),杨炎主持在全国施行两税法。建中二年(780年),卢入朝为相,杨炎与卢

不合。同年十月,遭卢

诬陷,被贬为崖州司马,途中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