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大中国上下五千年:中国历代经济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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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清代广州“十三行”

清代严格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规定对外贸易仅限于广州一口,特许十三行享有对外贸易特权,所有进出口商货都要经它买卖。《南京条约》规定开放五口通商,废止十三行独揽中国对外贸易的特权。从此,十三行遂日趋没落。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开放海禁后,清廷分别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南四省设立海关。次年四月间,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和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议,将国内商税和海关贸易货税分为“住税”和“行税”两类。住税征收对象是本省内陆交易一切落地货物,由税课司征收;行税征收对象是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由粤海关征收。为此,建立相应的两类商行,以分别经理贸易税饷。前者称金丝行,后者即十三行。名义上虽称十三,其实并无定数。

嘉庆五年(1800年)以后,在广州经营贸易的商行,专设经理广州外贸税饷事务的洋货十三行,是清廷实行严格管理外贸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中外商民自由交往”。它由封建官府势力“招商承充”并加以扶植,成为对外贸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会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资本集团。洋货十三行作为清代官设的对外贸易特许商,要代海关征收进出口洋船各项税饷,并代官府管理外商和执行外事任务。这是清代对外贸易的主要特点。

为了整顿洋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商的直接管理,清廷于乾隆十年(1745年)从广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选择殷实者,五家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责任是承保外国商船到广州贸易和纳税等事,承销进口洋货,采办出口丝茶,为外商提供仓库住房,代雇通商工役。保商对于承保的外国商船货物因享有优先的权利,在其他分销货物的行商交不出进口货税时必须先行垫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禀报的事,责令保商通事代为转递,并负责约束外商不法行为。尽管外商对保商制度表示不满,但清廷一直加以维护。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时,就互相勾结;利益矛盾时,就互相欺骗敲诈,酿成种种纠纷。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间投机取巧,获利致富;但大多数行商则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夹击下,招致破产。鸦片战争前的广州十三行街,广州十三行建立有同业商人行会组织,即所谓“洋行会馆”(公行)。

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及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广州行商曾两次组建公行,但为期都不长。公行议定行规,对货物实施公行垄断,以便控制价格。英商为打破公行垄断,通常用收买个别行商、贿赂官府的手段,使公行难以持久。此外,公行存在期间,在行商之间及行商和散商之间,又为争夺商业利润互相倾轧,外商得以乘机在进出口货价和交易量上利用矛盾,遂造成公行的亏损和债务;公行制度下的行商,因对行欠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故不断出现倒闭。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公行再度恢复。重建后的公行,延续了近六十年。鸦片战争以后,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规定,废除中国对外贸易的公行制度,允许英国商人在各口岸自由与华商交易。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广州开放通商,一些十三行行商仍旧营业。他们对新定的自由通商进行种种抵制,力图保住昔日的垄断地位,但未能如愿,重要性不断降低。咸丰六年(1856),十三行毁于广州西关大火。

延伸阅读

所谓十三行

由于十三行专门负责对外贸易的业务,所以又称洋行,行商也叫洋商。同一个行,分作两处活动,一处是行商与本国商人交易的地方,一处是行商与外国商人交易的地方。十三行实际是一个拥有商业特权的官商团体,由多家商行、洋行组成。组成十三行的商行数目经常变化,开始是十三家,他们是和行、广利行、同文行、同兴行、天宝行、兴泰行、中和行、顺泰行、仁和行、同顺行、义成行、东昌行、安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