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营经济、私营企业主阶层产生、发展的实践和理论演变
研究私营企业主问题时,遇到了很多理论和实际问题。
年第一批私营企业主诞生(如广东的养鱼大户陈志雄和芜湖的傻子瓜子年广久等),就有各种不同意见和争论:一种认为私营企业是私有经济,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不能任其发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生产力落后不能适应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个体私营经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应该允许存在和发展。一直到现在,这一类的争论从来就没有断过。
在社会主义社会搞市场经济,允许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存在和发展,这是一个新的理论课题。这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不同的,也和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颁行的法律法规相左,同在公有制下生活了几十年的干部、群众已经形成的认识和观念相违背。所以,自改革开放以来,自个体、私营经济开始萌生,基层和领导、政界和学界,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就有各种不同的争论。特别是关于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问题,争论得相当激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们并没有停留在不同意见的争论上,而是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创造,对私营经济、私营企业主问题,在政策认识上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渐深化的。在法律法规上做了几次重要的修正,在政策上也是不断完善的。经历了从开始容许存在,发展到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这才有了今天的大好局面。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成长发展的实践和理论嬗变的过程,既有实践意义也有理论意义。
(一)新时期关于私营经济、私营企业主阶层产生、发展的回顾
解放初期,我国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900多万人,私营工商户16万户。经过20世纪50年代对个体工商户、私营工商户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66年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只剩下156万人。经过“文化大革命”,到1978年,个体工商户也只剩下15万户。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了,不过他们人还在,但绝大多数已转变为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干部和职工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农村首先恢复自留地,允许家庭副业生产,开放集市贸易,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于是,已经在神州大地几乎灭绝的个体私有经济又破土而出,迅速成长发展起来。先是在小城镇的农贸市场,一批半农半商的农民在集市做买卖,办饮食服务业。以后,县城和中小城市的市场也开放了,城镇的待业、失业者自谋出路,办小商业、服务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1000多万知识青年回城,政府、公有企事业单位一时容纳不了,他们只能自谋职业到市场找出路,一大批个体商业、服务业和工业小企业就办起来了。城乡市场的存在,长途贩运、商业交换就必然兴旺起来了。
出现了一批离土不离乡的商业、服务业专业户,有一些是从事长途运输的专业户。不久,就出现了雇工现象,私营企业主也就应运而生了。
1979年2月,国家召开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提出各地可以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会议文件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转发各地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文件。
1980年,中央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觉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为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开辟了道路。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决议”又同时指出:在现阶段“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以党的文件形式第一次明确肯定了个体私有经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
但是,对于有雇工的私人企业,思想阻力仍然很大,有很大的争议。1979年广东高要县农民陈志雄承包鱼塘8亩,1980年扩大到105亩,雇长年工1人,雇临时工400多个工日,当年获纯利1万多元。对此《人民日报》从1981年5月29日~9月日辟专栏讨论这个现象,社会争论很激烈。也就在这个过程中1981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文件明确强调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并且指出:“在必要时,个体经营户可以请1~2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术的,可以带2~3个至多不超过5个学徒。”
这就为个体经济可以雇工经营作了政策规定,实际也就是为后来个体工商户(可以雇工7人)和私营企业(雇工在8人以上者作了界定。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在政治报告中专门讲到:“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同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个体经济有了法律地位,但对于雇工多于8人的私人企业虽然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已经很常见了,这是个体工商业在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来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在党内在社会上争论仍然很激烈。1982年,经邓小平同志亲自提出,中央政治局讨论并通过了对私营企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1983年初中共中央发布的农村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我们又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生产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形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徒弟,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
在个体私营经济开始成长和发展的关键时刻,党内外争论非常激烈。邓小平同志的远见卓识,英明决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1983年1月12日,他同国家计委、经贸委、农业部门的领导同志谈话时指出:“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农业搞承包大户我赞成,现在放得还不够。总之,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①小平同志历来是从人民的富裕幸福、社会主义国家的兴旺发达的大局来考察问题的。后来提出的三个是否有利于的判断标准,在这里就讲到了。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同志在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还有的事情用不着急于解决。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你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②正是在这个“看一看”的方针引导下,孕育了私营企业的发育和成长。据工商行政部门统计,1979年,个体户从业人员为31万人;1980年为56户;1981年,个体工商业户有96.1万户,从业人员121.9万人;1982年为150.4万户184万人1987年为419.5万户537.8万人;1988年为920.1万户万人。当时私营企业还统计在个体工商业户中,如以私营企业占工商业户的1%计,则1987年已经有4.2万户。多数分布在东南沿海的广东、浙江、福建等省,一是这里改革开放比较早,政策宽松,二是市场经济发展快,个体工商户发展为私营企业要有一个资本积累过程。在这一阶段,社会争论不是很激烈,各地进行了调查研究,陆续出台了一批登记管理私营企业的政策。工商行政部门,也开展了对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1986年冬,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对私营企业问题进行了讨论,于1987年初发布的中央5号文件《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指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对私人企业“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至此,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确定了私营企业的地位。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三次代表大会召开,在政治报告中,对私营经济的地位、性质和积极作用,作了明确的阐述“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是国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并且强调“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他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报告还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鼓励他们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有所不同”。应当说,党的“十三大”的报告,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论述,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一次重大飞跃。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第十一条:“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第一次写进了宪法。以后,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令法规,使私营企业进入了合法发展的阶段。
人们的社会实践总是在创造新的生产力,创造新的经济形式,并不断改变人的认识。而认识的改变,形成新观念,新的理论,再付诸实践,又不断推进实践的前进。私营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孕育、产生、发展、成长,到1988年已经发展成一支有相当规模的经济力量了。当年私营企业开始单独统计(过去是和个体工商业户统计在一起的)已有22.5万户,从业人员360多万人。
但是,1989年的政治风波以后,社会上一度沉寂的对私营企业非难的舆论又起,认为私营企业主是新的资产阶级,发展私营经济就是搞私有化,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异己力量,甚至有人说私营企业主是政治动乱的社会基础等等,对私营企业发展的冲击很大。加上这时国家宏观经济又进行调整、整顿,经济环境趋紧,所以有相当一批私营企业停业或转化了。到1989年底统计,有私营企业90851户,从业人员164万人。比1988年减少了一半还多。据我们调查,实际并没有减少这么多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又重新戴上红帽子变成集体企业,或找了挂靠单位,交管理费,买一顶红帽子。还有一批是通过“七不上八下”的办法,又退回到个体工商户。到1990年逐渐稳定下来,当年有私营企业9.8万户,从业人员170多万人。1991年7月,中共中央统战部通过调查研究,在《关于工商联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中,专门指出:“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不应和过去工商业者简单类比和等同,更不要像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是要对他们采取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的方针,要求他们爱国、敬业、守法”。这个文件经中共中央批准转发各地,起了很好的作用。
私营企业的大发展是在1992年以后。1992年初,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停止了姓资姓社的争论,并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极大地推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大发展。在这篇重要的谈话中,他还专门谈到改革的政策不能变的问题。他说:“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①199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明确规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报告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并且还说:“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小平同志的讲话,党的“十四大”的精神为私营经济的大发展确定了方向也开辟了航路。各地的私营经济自此更加迅速发展起来。到1992年底,私营企业达到13.9万户,比上年增长28.8%,从业人数231.9万人,增长26%,注册资金221.2亿元,增长79.8%。到1996年,全国私营企业已达81.9万户,从业人员1171.1万人,注册资金375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