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法令的官员,宋太祖依律办事,尤其对那些贪赃枉法之徒。用《宋史·刑法志》中的话来说,就是“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宋太祖对玩忽职守的官员,或减俸或免官,或除名或降职。公元961年,大名府馆陶县民郭贽状告官员括田不均。太祖当即派人前往核查,查清后,将县令程迪施以杖刑并流放海岛,将括田使常准连降两级。对枉杀百姓、草菅人命的官员,大多处以极刑。即使当时没有发现,后来被人告发属实的,也同样予以追究严惩。据记载,公元968年,监察御史杨士达因“鞫狱滥杀人”而被处以弃市之刑。对于贪赃受贿、以权谋私的官员,大多视其贪赂的数量而量刑,一般处罚都比较严厉。因此,死于此事的官员也相对较多。仅开宝四年、五年这两年中,就有六位大臣犯此类罪行而被处以弃市或杖杀。其中,有右千牛卫大将军桑进兴因“监陈州仓受贿”而被弃市;监察御史闾丘舜因“通判兴元府盗用官钱九十万”而遭弃市;太子洗马王元吉因“知英州受赃不法”而被弃市;殿中侍御史张穆因“通判定州犯赃钱百万”而遭弃市;右拾遗、通判夔州张恂因“受赃”而被弃市;内班董延谔因“监车营务盗粟,累赃数十万”而遭杖杀。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一直是儒家治世的千古良言。对别人宽容,并不是说明自己软弱,而是一种心态,一种修养。它包含的哲理其实非常深奥,也只有懂得此理的人才能够熟练地运用这种技巧。俗话说,与人方便,便是与己方便;得饶人处且饶人,不要穷追猛打。宽容之心与狭隘之心对比,更能显示出不同的效果,一个是收天下之心为己用,一个是夺己之财富于无形。对于智者而言,大多以宽厚见长,因此也为自己留下一个宽厚的好名声。古代皇帝对前朝或割据统治者最简单有效的处置方式就是消灭,而宋太祖的和平之谋对敌人也是有效的,终其一生,他没有杀死一个国主。刚平定蜀国之时,蜀主孟昶的母亲李氏随同孟昶来到汴京,宋太祖对她说:“老太太自己注意保重,不要悲悲戚戚怀念故乡,以后会送你回去的。”这李氏也是颇有见识的。她知道,宋太祖再大度,也不愿让废君的势力回到故国。于是她说:“我的故乡在太原,倘若能回到老家,那才是我所愿。”而当时山西尚在北汉手中,李氏此言无疑把山西已视为宋朝国土。宋太祖一听更是高兴,说:“等平定了刘钧,就让你如愿以偿。”有的人对敌人、客人反倒能宽容,因为这样做可以收揽人心,博取令名,但对自己人反倒心狠手辣,不念旧情。宋太祖内外一致,对自己人也是同一条策略:宽待以收心。真正宽容的人,能记住别人对他的恩情,又能忘却别人对他的小冒犯。赵普显贵后,就曾把贫贱时的仇家一一开列出来,请宋太祖铲除。宋太祖不答应,他说:“如果人们能在芸芸众生中知道谁将成为天子宰相,那不早就贴上去了。”宋太祖用他宽广的胸怀接纳了曾经得罪过自己的人和敌军中有才能的将领,他的宽容和仁厚为他的统治集聚了更多的人才,也为他博得了民心和将士的忠心。赏罚分明
治国之道,要赏罚分明,信赏必罚,当赏则赏,当罚则罚。奖赏有功,可以激励他人,导人为善;刑罚有过,可以抑制恶习,净化社会。君主运用权力,主要是通过对臣下的控制和驾驭,来完成治理国家的任务。而驾驭臣下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奖功罚过。依法赏罚,得到奖赏的官员就会因受到鼓励而更加努力地建功立业,被惩处的官员也不会有什么怨恨而自责改过。臣子对君主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君主处事的能力和态度,能做到赏罚分明,便是对臣子最好的鼓励和鞭策。
贤明的君主,一般都能够依照制度规定,比较公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对官员进行赏罚鉴定,能起到激励贤能、打击邪恶的作用。唐太宗曾说过:“国家大事,唯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则知赏罚不可轻行也。”《十六经》中说:“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也就是说,帝王的奖赏是光明的,但如果没有刑罚的配合也不能生效;帝王的刑罚是严肃的,但如果没有奖赏的配合也注定要失败。所以刑罚与奖赏应该相辅相成,治理国家既需要施以光明之赏,也需要施以阴晦之刑。奖赏,是对人的为善之举和功劳的一种肯定和褒扬,用以激励人们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继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刑罚,是对人的为恶之举和过错的一种否定和惩戒,用以制止这种行为的继续发生,防止再出现危害社会和百姓的不良影响。奖赏的方式大致有四种:赐物,如绢、帛、粮食等;赐官、赐爵,如公、侯、伯、子、男等爵位;赐秩,即增加薪俸。奖赏形成一种制度,大约在春秋以前就出现了。据记载,西周的天子对有功绩或有权势的官员进行赏赐,共有九种形式,即“九锡”。其中,舆马、衣服、乐则、朱户、纳陛、虎贲,是用来表示荣誉地位的,弓矢表示军事权力,钺表示司法权力,鬯表示祭祀权力。这些奖赏,不仅是对有功官员的一种物质奖励,还是对他们赋予的一种权势和地位。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出现和确立,赏赐制度也越来越完善,统治者采用各种手段来激励官员建功立业。俗话说:不予奖励,何以勉善?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在和平年代,奖赏可以导致民风教化淳美,狱中无囚,争讼绝息。在战争年代,奖赏可以激励士气,振奋人心,使将士们作战更加勇敢,对将帅更加效忠。随着赏赐制度的逐步完善,褒扬也更多地出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为一种精神鼓励,褒扬虽不能直接带来物质上的实惠,但对振奋人心,满足人们的虚荣心却大有益处。古人重视名节,信奉“雁过留声,人过留名”,把名节看得比生命还要重要。统治者正是看到这一点,才广泛采取这种没有本钱的做法,以玺书勉励,荣誉称号、画图像、榜记、赐谥号等方式,对有功之臣大加封赏,从而起到激励人心向上、向善的作用。刑罚作为惩恶的手段,自古以来便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其内容与程度也不断发展变化。官员遭受刑罚的原因很多,大致也归为四类:一是谋反作乱,一是贪污受贿,一是渎职失守,一是残害百姓。刑罚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数不胜数。在诸多刑罚中,最严厉的应数诛灭九族。秦王嬴政曾下令,将与太后私通并扰乱朝政的“灭九族”。在历代史书中,遭受灭族之灾的官员也不在少数。随着法制的强化,刑罚也逐渐变得更为严密。仅死罪一项,便有凌迟、枭首、弃市、赐死等许多形式,其他的刑罚更是多如牛毛。因《史记》而名传后世的司马迁,便曾因上书汉武帝而招致宫刑;孙膑因遭庞涓妒忌而惨遭膑刑;屈原也曾被楚王杖刑后放逐。此外,还有罚俸、降职、免官等较轻的刑罚。但是,不论赏罚,都是人治社会对某些行为规范的判断,其出发点也是基于统治者个人的好恶。君主的决策正确与否,对于赏罚制度的公正起着决定性作用。
治国之道,在于赏罚分明。只有赏罚公正,才能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否则,乱赏就会使臣民不思进取,不严守国法;滥罚,就会使坏人暗中为非作歹,不思改过自新。无功受赏,无罪被罚,就会丧失民心。君主一旦失去民心,就失去了治国的稳定基础。西汉哀帝因宠爱年轻帅气的郎官董贤,不仅提拔他做官,而且对他言听计从,赏赐他大量的珍宝,他的家人也因此被授予各种封号和爵位。随后,哀帝又晋封董贤为高安侯,位列三公,掌握朝中军政大权。像董贤这样一无战功,二无政绩的人得到如此重赏,自然引起大臣们的不满和反对。丞相王嘉代表众臣向哀帝进谏说:“高安侯贤,佞幸之臣,陛下倾爵位以贵之,单贷财以富之,损至尊以宠之,主威已黜,府藏已竭,惟恐不足。”但哀帝丝毫听不进去忠言,反而下令将王嘉逮捕入狱。正是因为哀帝的滥赏与乱罚,引起了朝中百官的强烈不满,一些有野心的政客乘机广结势力,图谋篡权。哀帝死后,外戚王莽便夺取了政权。滥赏不行,严刑峻法同样不可取。前秦厉王苻生性格乖僻内向,反复无常,经常滥杀臣吏。一次,京城刮起龙卷风,苻生认为这是有人故意捣乱,便随意杀了不少无辜的大臣和侍卫以平息天怒。还有一次,他突然下诏让群臣至咸阳故城面圣,因事情仓促,许多大臣未能及时赶到,苻生二话没说,便宣布将迟到者通通处死。大臣们在他面前说话,个个心怀恐惧,唯恐哪句话得罪了苻生而招致杀身之祸。贤明的君主赏功罚过,应遵循一定的尺度,而不应随着个人的喜怒情绪肆意妄为。臣民们依法办事而建有功业,就应当奖赏;臣民违法办事而犯下罪过,就应当惩罚。应该得到奖赏的,即使对君主没有直接益处,但只要有利于国家和民众,也应同样依法奖赏。应该受到惩罚的,即使对君主的名声威望没有损害,但只要损害国家和百姓的利益,也要依法惩处。同样,贤明的君主不能让臣民不经努力便轻易获得奖赏,也不能惩罚那些尽了力而没完成任务的人。宋人徐宗仁说:“赏罚者,军国之纲纪。赏罚不明,则纲纪不立。纲纪不立,军国将倾的日子也就为期不远了。而只有信赏必罚,军国之纲纪即可立也。否则,误国之罪不诛,则用兵之士不勇;而利国之功不赏,则建功之臣日怠。”因此,除害建功者一定要赏其功,使其获其利;而兴害为祸者一定要惩其过,使其受其罚。宋太祖为政时期,无论是率兵征伐,还是治国安民,都强调信赏必罚,并且说到做到。他曾经发布诏令说:“国家慎重选贤用才,参加国家大事的管理。钱、财、物等权力集中的职位尤其重要。已经被选拔任用的官员,应各自竭力诚心,尽职尽责。每年年终时都要考核官员的政绩,赏罚的规定是一定要实行的。没有功劳或是不能胜任的就要罢免或辞退,有功劳的则要分别给予奖赏。”平灭后蜀之后,宋太祖对攻蜀将领进行评价奖罚。大部分将领虽然平定后蜀有功,但并没有按照太祖事先要求的去做,在安定后蜀百姓方面留下了许多隐患。只有曹彬统率的水路军队,严格执行太祖的命令,对百姓秋毫无犯,军纪肃然。因此,太祖对独保清廉本色的曹彬大加封赏,封他为宣徽南院使、义成节度使。曹彬看到其他诸将都受到斥责,而只有他一人受到奖赏,便到朝廷辞谢说:“征讨后蜀的将领都获罪,唯独我受奖赏,心中实在不安。我思来想去,不敢接受陛下的封赏。”太祖回答说:“你有功无过,又不骄傲自大,连王仁赡都说‘清廉畏谨,不负陛下任使者,惟曹彬一人耳’,如果你真的犯有一点过失,他难道会替你隐瞒吗?惩恶劝善,赏功罚罪,是国家必须执行的法令,你就不必推辞了。”同时,太祖还对王全斌等人违抗圣命、掠夺人口财货、杀戮降兵、私开府库等罪状严加审查。经文武百官议定,王全斌等人罪当大辟。但太祖考虑到他们虽犯有重罪,但在平蜀过程中也立有大功,本着将功抵过的原则,特地对他们从宽处理。王全斌被贬为崇义军节度观察留后,崔彦进被贬为昭化军节度观察留后,王仁赡被贬为右卫大将军。对于太祖如此处理,后人吕中评论说:“我太祖之兴,其用兵行师,伐叛吊民,尤切留意于赏罚之际。王全斌、曹彬,平蜀将帅也,曹彬有功无过,则擢用而不疑;王全斌贪恣致乱,则贬降而不恤。”
为了求得永远的和平安宁,太祖还用赏赐的办法,鼓励百官上书直谏。公元972年,太祖下诏:凡官绅、儒士、贤才等一切平常熟知治河的有识之士,或懂得疏导之法的实干之才,可写奏折上书,经驿站送至京城。朕当亲自阅览,采用他们好的建议。凡上书建议被采纳的人,将分别给予不同的奖赏。把握住刑罚的尺度,当严则严,当轻则轻,是太祖处事的又一原则。公元967年,禁军将领吕翰率众谋反,有人揭发说禁军中大多数人都参加了这一叛乱,请求将他们及其妻子、儿女一起处以极刑。太祖刚开始既震惊又愤怒,决心严惩谋逆之人,但转念一想,此案牵涉人员过多,如果举报不实,岂不枉杀大批的无辜。经过慎重考虑,太祖召来检校太傅李崇矩商讨。李崇矩认为,叛乱是不赦之罪,应该杀掉,但是这样一来,该杀的人有一万多,也未免太多了。太祖说:“我认为这其中绝大多数人是被迫的,谋反并非他们的本意,他们其实并不想谋反。”于是,太祖当机立断下诏免除所有参与叛乱之人的罪,声明只追究为首者的责任。如此一来,立即在叛军中产生巨大反响,被胁迫参加叛乱的将士被太祖的宽厚行为所感动,纷纷脱离吕翰,重新回到太祖阵营。吕翰众叛亲离,不久便被平定。对待犯有重大过错的官员,太祖一般不会轻易宽宥。《宋史》称,开国之初,一些武将功臣贪赃遇赦,经过一段时间后仍然可以被升迁。太祖发现这种情况后非常生气,说:“这样做,怎么能够惩戒贪吏呢?”于是下诏重新修改法令。新的法令规定:即使大赦之时,十恶之罪、官吏受赃罪等不予赦免。对于既有功又有过的大臣,宋太祖赏其功,罚其过,尽量做到公正公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三月,宋太祖授命军校尹勋督民夫疏浚五丈河。尹勋本是个很负责的军校,但处事浮躁,缺少经验,对“度”的掌握不够,结果对民夫督责过严,导致陈留的民夫夜间逃跑了不少。尹勋没有请示上级,就亲自率兵去将逃跑的民夫全部捕获,尔后又将带头逃跑的10名队长斩杀,将七十余名逃夫的耳朵割掉,以示严惩。尹勋的这种残暴行为引起公愤,很多疏浚河道的民夫到京中上诉要求严办尹勋。兵部尚书李涛气愤不过,抱病上奏,力请宋太祖斩杀尹勋以平民愤。李涛的家人担心他的病会加重,极力劝阻他不要管这件事,李涛断然说道:“我身为兵部尚书,知军校无辜杀人,岂有不论?”宋太祖非常赞赏李涛的作为,对他慰勉有加,又委任他为督疏浚河官,对被害民夫予以抚恤。但他认为尹勋是忠事朝廷,并无私情,只宜薄责,不宜处以极刑,于是降尹勋为许州团练使而了事。宋太祖赞赏李涛,慰勉有加,便是以轻诺相许,而未对肇事人尹勋给予重责,必将受到李涛的不信任。宋太祖宁受寡信而不多杀一人,真可谓“圣人犹难之,最终无难”。《宋史》赞曰:“宋初诸将,率奋自草野,出身戎行,虽盗贼无赖,亦厕其间,与屠狗贩缯者何以异哉?及见于用,皆能卓卓自树,由御之得其道也。”按照《宋史》此论,驾驭宋初出身于草野戎行的军中将领,甚至包括盗贼无赖、屠狗贩缯者在内的乌合之众,是“非圣人不能为之”的事,宋太祖虽非圣人,然而却本着一颗真诚之心,通过种种难为的手段,将之整饬为一支训练有素、战无不克的军队,可见他的用人谋略之高明。正因为宋太祖坚持赏罚分明的治国、治军方法,宋太祖得到了有功之臣的忠心辅佐,也有效地防止了不法之臣的作乱。他的军队纪律严明,具有强大的战斗力。宋太祖通过恩威并重的方法实现了对臣民的有效统治。他对有功之臣不吝施恩,通过金钱和感情获得将士的忠心。同时,他又宽严有度、赏罚分明,给臣下以威严。正是这种恩威并重的方法,让宋太祖的臣下对他既忠心又尽心,维护了大宋的统治,使宋朝摆脱了五代十国以来的“短命王朝”的命运,为大宋统一中原打下了坚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