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得知此事后,勃然大怒。他先把周保等人斩首处死,然后叫来布政司官员兴师问罪,最后又毫不留情地把驸马爷欧阳伦一并赐死,而河桥巡检司小吏却因揭发有功,得到了嘉奖。欧阳伦是安庆公主的丈夫,而安庆公主是马皇后的亲生女儿,也是朱元璋平日最宠爱的公主之一,所以说欧阳伦也应该算是朱元璋面前的红人了。可是,别看他做了十几年驸马,触了大明的律法,朱元璋同样将他处死。建国后,朱元璋非常重视对官吏的委任和考核,他曾多次强调“不禁止官吏的贪暴,百姓就无法生存下去”,“这一弊端不革除,就不可能达到善政”。在庞大的官僚网的形成中,朱元璋决心吸取元朝吏治败坏以致亡国的历史教训,开始整顿吏治。朱元璋整顿吏治表现在重视官吏的考核。朱元璋严格地考核官吏制度,他要经常性地评审臣下的才能是否与其所任官职相符,所做之事是否与其责任相符。事实证明,只有这样经常地审核官吏,才能使人尽其职,不虚其位。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颁布了《大明令》。《大明令》里严格地制定了地方官员的考核制度。其中一条就是各地府、州、县官员三年任满,赴京接受考核。进京的官员要带有三年任职期间政绩的文册,以此作为考核官员的凭据。而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要看这些官员们政绩优劣,是否称职。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朱元璋颁布了“考满”这种官吏的常规化制度考核。“考满”仿照古代官员考核制度,规定中央地方各级官员在九年的任职期间,必须每三年考核一次,第三年的考核叫做初考,第二个三年叫做再考,第九年叫做通考。具体到地方官员,府、州、县属官先经由本衙门正官初考,府、州、县正官由上级正官初考,然后层层上报核实,再送吏部考核。布政局、按察司属官也先由本衙门正官初考,报吏部考核。布政司和按察司的正官和副职,要经都察院初考,吏部复考。各衙门根据官员任职期间的政迹皆编造文册,报送吏部,经过核实,拟定评语。评语的好坏与官员的升降直接挂钩。评语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种。当然谁都想称职,可是这就要看你的政绩如何了。“考满”制度的雏形源于元朝,当时是这样规定的:府同知一考无过失的,可升为知府;知县二考无过失的,升为知州;县丞一考无过失的,可升任知县。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朱元璋把它改为府、州、县官三年考满,评语是平常和称职的,在相同品级内调用,而不称职的正官、副职则要降官,首领官要降为吏。早在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制定了六部职掌,以便控制在京的官员。而二十六年(1393年)颁布的《诸司职掌》,则更详细规定了中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中指出:京官四品以上九年任满,由太祖亲自决定升降,五品以下任满三年,由本衙门正官按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写出评语,经监察御史考核,再由吏部复考。除“考满”制度外,朱元璋还对官员进行“考察”。“考察”制度共分为两种:京察和外察。京察所针对的对象是中央各机构和两京所在地的顺天府、应天府各级官员,而外察针对的则是外地的官员。政令刚开始颁布时,朱元璋规定地方官员每年需朝见天子一次,到了洪武十八年(1385年)又改为了三年一次。每次朝见完毕,都由吏部和都察院对官员进行考察,并将京察和外察的结果,报请皇帝批准公布。“考满”和“考察”这两项考核官员制度,虽说都出自朱元璋之手,都是用来控制、整顿官僚机构,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却有着明显的不同,“考满”多与升迁相关,而“考察”是以罢黜官员为主,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明朝重要的考核制度,是官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考满,还是考察,朱元璋对官员考核的主要目的还是要看官员的办事能力。这与朱元璋求实的作风密不可分,他终生反对虚言浮夸,更厌恶有人欺瞒他。所以,他非常希望他的官员们都能尽心尽职,多有政绩。这也是他对社会治理、王朝稳固
的一种强烈期盼。朱元璋整顿吏治还表现在惩治贪官。经过元末多年战乱,朱元璋急于安定社会秩序,他尤其注重官员安抚百姓所起到的作用。在《大明令·吏令》中,他规定以户口增、田野辟作为各地府、州、县官的重要职责。地方官员来京朝见,他曾告诫他们:“天下初定,百姓乏力,就像小鸟初飞,树苗初栽,不要拔去鸟的羽毛,撼动树的根苗。廉洁能够约己爱民,贪赃必会害民肥己,你们要引以为戒。”朱元璋治贪的手法也并一味地“惩”,而是奖惩并用。他对为政清廉、安抚百姓的官吏,经常表扬和越级提拔。清介自持、忠勤不贪的官员,多有旌表,晋级提升,以树立典型。在这种大力倡导下,明朝之初确实出现过一些洁己爱民的优秀官员:如宁国知府陈灌,他曾在地方设立学堂,聘用教师;访民疾苦,禁止豪强兼并;伐石筑堤,保民田亩;用刑宽恤,安抚百姓。济宁知府方在勤,在任的三年间,积极开垦荒地,兴办学堂,最终使得一方富足,户口增长数倍。而他自己则衣着布袍,每天只吃一次肉,十年如一日,清廉之极。担任新化县丞的周舟,因廉洁勤政有功,后升为吏部主事,可是在百姓的强烈请求下,朱元璋又把他放回,继续治理地方。陶后仲在福建任按察使时,治赃吏数十人,尽除宿弊,抚恤军民,朱元璋下令表彰他。又如某官向河南按察司佥事王平行贿,王平将他抓起来送审。朱元璋得知后,嘉奖了王平,提拔他任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对于善始善终的循吏清官,朱元璋给予厚赏,并为他们修建府第;他们寿终时,朱元璋亲自写祭文,以彰其德;还将廉吏、清官的事迹列入《彰善榜》和《圣政记》之中。正因为朱元璋倡廉惩贪,明朝初期涌现出了一批像陶安、陶后仲、郑士元、方克勤那样的清官,使得明初的政治清明,一度深得民众的拥护。如此看来,受到百姓爱戴的清廉自律的官员在当时有不少。但是,在国家草创之下,也并非一贯如此,在朝的许多官吏中,仍有人恶习不改,贪赃害民,为非作歹,最终激起百姓反抗。朱元璋当然不会对这种行为置之不理,他毫不留情地对其严厉惩处。据史书记载,明代考察的制度里有八项最为重要: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而这八项是在太祖身后约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才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朱元璋在世的时候,主要以贪和酷这两条来整顿吏治,重点惩治那些狂妄之徒。在倡导清廉、树立典型的同时,朱元璋采取严厉的法令惩罚贪官。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又下政令:“今法令森严,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重判,绝不宽恕。”政令一下,对平日较为廉洁的官吏犯有别的过失时,他有时还宽恕,而对贪酷之徒,朱元璋绝不手软,即使其贪污受贿的数额不大,也决不轻易放过。朱元璋惩治官吏贪酷的办法多种多样,罢官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而已,严刑峻法的制裁才真正令人心惊胆战。前面已经说过,朱元璋的军旅正在缺粮之时,他曾禁止酿酒。大将胡大海之子违犯了禁令,他完全不顾胡大海正在前方浴血奋战,冒着将领临敌背叛的危险,也要严格执法,竟手刃了胡大海之子。可以说,正是因为他的执法严明,才使得他成功翦灭各路群雄,而最终走向了皇帝的宝座。朱元璋抱定治理乱世,要用重刑的主旨,决心整顿吏治、肃清贪污。官吏贪污60两银子以上的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当时的府、州、县衙门左边的土地庙,就是剥皮的刑场,所以老百姓又称土地庙为皮场庙。在官府大堂公座旁,摆着填满稻草的人皮囊,使在任官吏时时刻刻心惊胆战,威慑他们不敢贪污祸害百姓。一时朝廷内外官吏无不奉公畏法。刑法之酷烈,这在中国的古代王朝中并不多见。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惩处严厉可从《大明律》中得到一些线索,《大明律》中规定:“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个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朱元璋对监察官员贪污受赃的处刑更重: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乃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同时还规定:“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明初刑罚的残酷程度,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朝代。《唐律》已废止了古代墨、劓、非、宫、大辟五刑,而代之以笞、杖、徒、流、死(斩、绞)五刑。《大明律》除规定以上后五种刑罚外,还动用了残酷的凌迟、黥刺、挑膝盖、剁指、刖足、非、劓、阉割、锡蛇游、刷洗、枭令、称竿、抽肠、剥皮等酷刑,并经常使用连坐族诛之刑,株连三族、九族。由于惩处过于严酷,朱元璋又创造了一个“奇迹”。那就是从洪武元年(1368年)至洪武十九年(1386年),竟然没有一位官员做到任期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就遭到贬黜或被杀头。由于斩杀或罢免的官员太多,以至有些地方的衙门出现无人办公的现象。最后,朱元璋又不得不实行另一种叫做“戴死罪、徒流还职”的制度,让这些判刑后的犯罪官吏,带着镣铐回到公堂继续办公,将功补过。而在另一部法典《大诰》中,他还规定:凡各级官吏违背朝廷令旨,科敛扰民,或者互相勾结,包揽词讼,教唆害民的,百姓可以连名到京师状奏,带着《大诰》进京。文中特别提到,百姓甚至可把损人利己的官吏绑缚京师。各地官府不得阻拦进京面奏的百姓,胆敢有阻拦者,无论是官是民统统都要被族诛。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朱元璋成功地借助了民间力量惩治那些不法官吏,迫使官吏从善治国。允许百姓告官,无疑使百姓成为保持官员廉洁的最强制约力,这在中国的历史上实属罕见。但是,即使是这样的严刑酷法,仍然有人敢顶风作案。最具代表性是洪武年间发生的两桩大案。空印案是发生在洪武八年(1375年)。由于当时明朝政府规定,各布政使司、府、州、县每年都要派官吏到户部报告地方财政收支账目,经户部审核,数字完全相符,才准许报销结账。如有不符,表册就要驳回,重新造册。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全国各地的布政司和府、州、县距离京师远近不一,三四千里有之,六七千里以外的也有之,因此有时就会出现重新造册时,加盖原衙门印信需要很长时间的现象。有些官员为了避免麻烦,省去往返在路上的时间,他们把表册事先盖上官印,以便遇到户部挑出差错,驳回文册时,就可随时填用。洪武八年(1375年),朱元璋偶然得知此事后,他怀疑这里面肯定有人钻了空子,企图用此种手段来作弊、欺瞒自己。于是龙颜大怒,一气之下把户部尚书、各地衙门掌印官全部处死,副职以下官杖刑一百,发配地方。在这桩大案中牵连被杀、被戍的官员总数在数千以上,以至多少无辜的人不是流离失所,就是成了孤魂野鬼。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郭桓是户部侍郎。由于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北平布政使司李或、按察使司赵全德等人,勾结户部侍郎郭桓等营私舞弊,侵盗官粮。朱元璋紧急下令追查此事。经过一番审讯之后,案情有了重大的突破,查明郭桓等人在收受浙西秋粮时,确实有190万石米卖掉,但所卖得的银两并没有上交国库。郭桓接受了浙西等四府贿赂的50万贯钞。同时,串通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勾结广惠库官张裕擅自支取600万贯钞。除去盗取库中宝钞、金银以外,盗卖库存和未入库的税粮,以及鱼盐各种税收,共折2400多万石。贪污数额之大,罪行之严重,牵连官员又是如此众多,朱元璋又要大开杀戒了。朱元璋先下令把有牵连的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至德等全部斩首,并把六部左右侍郎以下全部处死,追缴赃粮700万石。案件供词中所提到的各布政司官吏,也均被处死。这次株连被杀的人数又达到了万人之多。
这桩严重的大案,株连之广,令朱元璋气愤难平,惩治贪官污吏的制度已经实行十几年了,可眼前还在发生如此之大的案件,实在令人心寒。他曾感叹官员“任用既久,俱系奸贪”,更曾对“我欲除尽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的状况大惑不解。一时怒起,于是下令:“今后犯有贪赃罪的,不分轻重全部杀尽。”尽管朱元璋在惩治贪官污吏上,存在着严重的偏差,但是,确实也收到了较大的成效。经过长期的严酷斗争,一大批腐败的官员遭到惩处和打击,官场风气逐渐发生变化,明初吏治日趋清明,起到了整肃一代的作用。朱元璋积极地实行严刑峻法,起到了令朝廷内外官员重足屏息的作用,在重法治贪的措施下,明初的吏治大为好转,巩固了刚刚建立的政权。但是,由于贪污腐败是封建专制的顽疾,朱元璋的措施也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了。通过神话自己、重用人才、废除丞相、设置内阁、重典肃贪等措施,朱元璋顺利地把皇权独揽在自己手中。大明朝建国初期政权稳定,皇权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