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股权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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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土豆网:离婚蝶变效应(3)

行业规则随之而变?

土豆网创始人的婚姻诉讼造成的另一个影响是,给创投业带来一场不大不小的冲击。

王微的婚姻诉讼事件发生后,上海暴雨娱乐CEO朱威廉在微博上说道:“听说最近不少VC/PE试图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这条微博后来被王微看到,便随手加了一条评论:“前有新浪结构,后有土豆条款,大伙儿一起努力,公司治理史上,留个名。”因王微这句话,“土豆条款”就此得名。

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个条款的有效性显然是备受质疑的。有律师直陈“如果真有这条,也是无效条款,属于百分之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经纬创投合伙人张颖也对“土豆条款”嗤之以鼻:“这种事我们经纬不会做。什么是风险投资?我的理解是风险在投资前,创始人风险本来就是立体的、多面的,约束人家私人生活或把它跟我们的利益捆绑是件不公平的、扯淡的事!”

即使是身为土豆网投资人之一的今日资本,并且其所投资的另两家企业真功夫、赶集网不幸都爆发了创始人婚姻财产纠纷,但其总裁徐新也不甚认同将“土豆条款”加入到投资协议中,而仅仅是强调强化投资前的尽职调查:“这三件事算是给投资人敲响一个警钟吧,现在凡是结了婚的我们要访谈老婆,离婚的我们要访谈前妻,没结婚的我们要访谈爸妈。”

但并不是每家VC都是这么想,比如本文开头所说的优势资本,就在尝试着在投资协议中加入约束创始人婚姻的某些约定。

而更为成型且不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土豆条款”也被律师们研究出来了,比如以下一条:

控股股东A和B需在IPO之前保持实质及形式上的合法夫妻关系,且A和B认可其二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境况是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重要因素,A、B同意其应及时、全面、真实地披露。A和B承诺在IPO之前不会出现任何影响夫妻关系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任一方出轨,分居等。

在土豆网事件的冲击下,类似的条款未来将越来越多出现在VC的投资条款清单中,甚至可能成为标准条款之一。

“土豆条款”非万能

徐沫(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本次土豆网与优酷网之间的联合,无论是冠以“合并”、“收购”,还是以“卖身”为名,其实质都是各方创始人、投资人等利益协商一致的结果。此次的联合,从积极的角度而言,优酷网和土豆网可以共享独家版权,缓解资金压力,避免恶性竞争,并以规模优势提升面向广告商和版权商的议价能力,在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也可能会有积极的协同效应。当然,合并的风险也显而易见,双方经营团队、企业文化能否顺利融合,能否避免重蹈盛大并购酷六后创始团队出走的覆辙,目前不得而知,仍需拭目以待。因此,这次合并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谁是最大的赢家,恐怕真的很难说,如果要真有的话可能就是腾讯,因为他们的视频团队提前10个月完成了2012年KPI(关键绩效指标),成为行业第二。

应该说,与优酷网合并,可能是土豆网创始人团队和投资人在目前形势下共同做出的明智抉择,这似乎是2010年年末土豆网错过最佳上市时机之后就已经注定的“无言结局”。面对土豆网如今的现状,可能许多当时并不看好土豆网“逆市而上”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反而会感叹土豆网错过了IPO的最佳时间。如果土豆网的上市时间点能赶在2010年下半年甚至优酷网上市之前,如果美国市场对中国概念股没有发生“冰火两重天”般的变化,如果……历史是不允许“如果”的。

由此可见,错过最佳上市时机对土豆网和文艺青年王微的命运来说,是多么影响重大。

实际上,土豆网错过最佳上市时机的根本原因,并非创始人王微与前妻杨蕾的婚姻诉讼,而是审计方面的原因,但是长期以来,王微、杨蕾的婚姻诉讼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焦点所在。而以土豆网冠名的“土豆条款”似乎已经呼之欲出,貌似要成为PE/VC签署股东协议等交易文件的格式条款。如前文所述,其基本含义大致为:公司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须经董事会同意,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或公司创始人应承诺婚姻的持续。

以上所谓的“土豆条款”,其在法律效力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瑕疵。婚姻关系作为最为典型的人身关系之一,其本质属性就决定了限制或试图限制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都是对人身自由的严重限制。因此,任何试图在现行法律体系外,创设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或文件,不仅可能违反中国法律关于“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即可判决离婚”的现行体制,甚至可能违宪。

因此,真正有效且尽可能避免被中国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土豆条款,不应该试图正面要求夫妻维系婚姻状况或对离婚事项设定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限制,而是应该设计成:

1.承诺函。如果创始人在处置自己权益的交易时(以土豆网的VIE结构为例,即签署控制协议时,包括不限于咨询服务协议、委托投票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创始人若已经有配偶,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婚姻纠纷,投资人和创始人可以要求配偶签署一份承诺函作为交易文件的附件,内容可以考虑包括以下几点:

(1)配偶确认其对公司的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且承诺不就公司股权提出任何主张;

(2)配偶确认已完整审阅理解,并无条件、无保留、不可撤销地同意交易文件的约定;

(3)配偶承诺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确保交易文件得到适当履行;

(4)配偶承诺如任何情况下获得公司股权,应受交易文件的约束,并遵守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尽义务。

若在前述情况下,创始人尚没有配偶,则从严格意义上分析,前述股东权利属于婚前财产,之后配偶对该权利进行的主张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愿意,做一份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对创始人以及公司持续经营的保护更具有积极作用。

2.交易文件。此外,从投资人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在交易文件的买入选择权和卖出选择权等部分,适度加入创始人婚姻状况,将创始人的离异作为重大不利变化之一,从而成为触发投资人行使前述选择权的条件。但是,该类条款将创始人的个人生活与其所持股权直接关联,似乎又略显严格、苛刻,创始人是否愿意接受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从创始人角度出发,即使创始人愿意接受,也应将条件增至“创始人离异,且该离异将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或将公司陷入僵局”。

虽然有上述条款安排,但基于产生争议时,投资人较难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其金额,且存在司法机关裁判及执行的不确定性。故除亡羊补牢的“土豆条款”外,实践中投资人在对公司做前期尽职调查时,应该将公司创始人是否有稳定的家庭生活作为考量的因素之一;同时投资人也应该进一步了解公司是否有合理的治理结构,即使发生离婚财产分割,对公司运营及上市可能产生的损失也较小。

因此,土豆网和土豆条款,其实给投资人、创始人许多有益的启迪,合理、正确地将这些启迪写入投资和重组的交易文件,才能更好地规避潜在的风险,使各方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作者声明:本人目前就职的方达律师事务所,是土豆网IPO的中国法律顾问,但土豆网上市时,本人仍在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任职,故以上评论系本人从媒体等公开渠道知悉,仅代表本人个人的观点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