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荣辱二十年:我的股市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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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决不妥协(3)

2002年上半年,您作为市委组织部长找我谈话,让我到处于危机状态的南方证券公司工作。坦率讲,我当时很犹豫,很多朋友也不同意我去,但出于对您的信任,我还是牺牲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安排,去了南方证券。我在南方证券工作一年多,为了不辱使命,竭尽全力努力工作,但始终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和支持。当我意识到凭个人力量难以挽救南方证券时,曾多次向您及组织提出请调要求,但您一再要求我坚守岗位。最后在得到您同意的前提下,我采取辞职的方法离开了南方证券。没想到,为南方证券这段工作经历,我和家人竟付出了如此惨重的代价,这些情况不知许市长是否知道?

许市长,我今天再次写信给您,并不是希望您帮助我开脱什么责任,而是望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关心一个普通干部的政治生命。

我在给许市长的信后附了两份材料,一是公安部门对我等的起诉意见书,另一份是我给检察部门的报告。“就凭我说过:‘自营和代客理财业务,证券监管部门十分关注,因这项业务既是公司风险所在,也是公司希望所在’,认定我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是否太过牵强?这里我恳求您百忙之中抽出点时间了解此案详情,让我们这些曾为深圳工作过的干部们看到,领导对我们是负责的。

“很多人告诉我在深圳官场关系学的重要性,过去我不信,但现在我不得不信。作为公司董事长,无论从什么角度,更理应被追究领导责任,结果非但没事,反而又被重用了。据说,有不少人为我的同案其他人开脱责任,把南方证券主导投资决策的前领导责任减弱,而把我这个与此案毫无关系的人推到主犯位置,可笑,可悲!对于深圳,我是外来干部,没有背景,现在我只能指望许市长您能公正客观地关心此案,还公道于人心。”

无罪撤诉

2007年4月,区法院主审法官对我说,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此案,问我同意与否?我问其原因,回答:“判不了,就让他们撤呗。”法院让我在同意检察院撤案文件上签字。

案情移送法院

为了申诉,为了澄清那些不是所谓的事实,我耗尽了全部精力。案件最终还是移送到深圳市罗湖区法院。

在罗湖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没了“犯罪嫌疑人阚治东认为公司持有的股票规模既是公司问题所在也是希望所在”这句话。但列举了三组数据,指控我在南方证券担任总裁期间,某月某日哈飞股票持仓量达到最大,某日市值达到最高,某日单日成交量最大。

面对这组陌生的数据,我立刻抓起电话打给原秘书小匡。我问他在南方证券工作期间,每日这方面的统计数据是谁编制的。小匡告诉我,是孙田志下面姓廖的员工编制后发给他的。我随后找到小廖,而小廖告诉我们,这些统计资料还存在他的电脑里。拿到小廖发来的统计资料后,我将小廖的数据与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三组数据逐日核对,没有一组能够相符。我在南方证券工作期间每天都看这种统计报表,这么大的变化理应知道。陶武平律师随即也找到小匡和小廖作了笔录,二人都愿意在法庭上为我作证。

陶武平律师为了应诉,把我提供的主要书证材料合编成《阚治东证据目录》。材料分11部分,共计200多份书证,还详细注明了书证来源、每次会议地点以及具体参加人员。这些证据能充分证明作为2006年6月才刚刚上任的南方证券公司的总裁,阚治东在自己短短的一年半任职期间内,并未实际参与南方证券公司操纵股价的任何活动。

在法院进行书证交换时,我们提供了一箱书证。

不断有人劝我顺着检方的意思退一步,告诉我判决结果最多是“免于刑事处分”,没必要坚持无罪辩护。包括一些朋友也这样劝我,认为既然上了法庭,无罪判决的可能性几乎是零。

我和很多人一样,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才对“人权”、“司法公正”这些神圣的字眼有了刻骨铭心的理解。

我不顾劝阻,坚持无罪辩护!因为这已经不是为了我的自由,而是为了我的人格尊严,为了正义和公理。

我感谢陶武平律师等人。他们是少数支持我这份坚持的人。

无罪辩护

2007年2月2日下午14点,“南方证券总裁刘波、阚治东涉嫌操纵股价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气氛没有想象中那么严肃。公诉方只来了一位科长,法庭内除了我们这些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还有些记者。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法官示意我们可以坐下听。

陶律师在法庭上为我作了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一、将阚治东作为两犯罪单位--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诉至法庭是错误的!

二、南证公司早在阚治东上任前即已在操纵“哈飞股份”(决策、资金调拨和阚上任时南证公司对“哈飞”的持仓严重状况),阚治东并非“始作俑者”。

三、阚治东2002年6月担任南证公司总裁职务是“临危受命”,他担任总裁后,为公司工作绞尽脑汁、呕心沥血,始终贯彻深圳市领导的意图,为了顾全证券市场的大局,为了南方证券公司的稳定,坚持采取“逐步减持重仓股并调整持股结构”的“防爆”方针。未能完成深圳市领导的任务不是阚治东的过错。起诉阚治东,犹如让一名消防队员去承担放火责任,对其是不公平的!

四、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阚治东“又继续组织、领导公司成员加大哈飞股份的投资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投资风险”。

五、阚治东被任命为南证公司总裁的使命,是去南方证券公司“救火”和“防爆”,故对阚治东在南方证券公司任职期间的所作所为必须要作全面、客观、辩证和历史的分析,否则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六、中国证监会“法罚字第250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可以证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南方证券公司原总裁阚治东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初即开始对“南方证券事件”开展了全面调查,并在对其长期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6年11月6日下达了对南方证券公司原高管们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在其行将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对郭元先(原总裁)、许均华(原副总裁)处以“证券市场永久性禁入”,而对阚治东则仅处以“取消证券公司高管资格”。显然,中国证监会认为原总裁郭元先和原副总裁许均华二人的过错程度要高于阚治东!

由此可见,既然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郭元先和许均华,就更不应该起诉阚治东,否则是不合逻辑和悖理的,客观上造成了“行政处罚行为”和“刑罚处罚行为”本不该发生的矛盾!

七、阚治东是个对深圳市人民作出过杰出贡献的优秀金融企业家。

1999年,阚治东接受深圳市领导的邀请,牵头组建了深圳市创新投资公司。在短短的两年里,由阚治东精心打造的深圳创新投资公司因为在国内属于“注册资本最大、分支机构最多、投资项目最多、经济效益最好”的风险投资机构而被评为“2001年中国风险投资50强”(第一位);其本人也被评为“2001年中国最活跃的风险投资人”(20位中名列第一)。

可以说,阚治东是个对深圳作出过杰出贡献的优秀金融企业家!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第二被告人阚治东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特请法庭依法判决其无罪!

大家注意到公诉人的态度。我方律师辩护和证人作证时,公诉人并没有反辩,而法官问其意见时都是摇头示意没有。历时4个小时的庭审没有出现激辩场面。

18时30分,审判长宣布此案审理到此结束,将择日宣判。

这次庭审,有些媒体作了详细报道,其中有一篇新闻特写--《阚治东:一个成了被告的“证券医生”》:

2002年6月,深圳方面找阚治东谈话,让他去危机四伏的南方证券担任常务董事、党委副书记、总裁。此时的南方证券已处于崩盘的边缘:证券自营投资和代客理财规模庞大,持仓比重与结构严重违规违法,经营巨额亏损,资金链极度紧绷,内部管理混乱,债主围堵逼债。时任深圳创新投资公司总裁的阚治东,接受委派后于6月底赴任……阚治东此前以果敢决断(业内人送绰号“阚大胆”)著称。但在其就职南方证券之前,即被深圳方面告知需另谋良策。阚治东写在记事本上的相关指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句话:“先救命,后治病”、“南方证券是个火药桶,不要捅破它”。事实上,由于南方证券是当时中国最大的综合类券商之一,如果对其进行壮士断腕式的革新,可能产生的后果是:重仓持有的股票崩盘,进而影响股指大跳水,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依据上述精神,阚治东开始了他在南方证券为期17个月的“医生”生涯……阚治东的辩护人陶武平在法庭上表示,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在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郭元先(原南方证券总裁)、许均华(原常务副总裁)处以“证券市场永久性禁入”,而对阚治东则仅处以“取消证券公司高管资格”。显然,中国证监会认为郭元先和许均华二人的过错程度要高于阚治东。但现在,公诉机关却起诉了过错程度较低的阚治东,这是完全不合逻辑的,势必造成“行政处罚行为”和“刑罚处罚行为”的严重背离。

重获真正自由

庭审后,我在焦虑中等待着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消息传来,法院会无罪判决。又有消息说,无罪判决会导致检察院方面具体工作人员受到错案追究,因而法院请检察院方自己撤案。

2007年4月,区法院主审法官对我说,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此案。法官问我同意与否。我问法官到底是什么原因要撤诉,法官回答:“判不了,就让他们撤呗。”接着法官让我在同意检察院撤案的文件上签字。

媒体对此刊出文章:

曾经轰动一时的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操纵股市案终于谜底揭晓。昨天,阚治东的辩护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陶武平律师的助理赵先生向记者证实,深圳罗湖区检察院对该案的撤诉请求已经得到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裁定准许,罗湖区检察院也已向阚治东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陶武平的助理赵先生向记者解释,作为南方证券的总裁,阚并非实际操作者,对南方证券可能负有行政责任,但这是因为下属欺上瞒下的结果。此前,中国证监会认定郭元先和许均华两人的过错程度要高于阚治东,既然公诉机关不起诉行政责任高于阚的郭元先和许均华,更不应该起诉阚治东。

据悉,庭审结束后,罗湖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罗湖区法院于4月初裁定准许撤诉。4月30日,处于取保候审的阚治东飞赴深圳,收到了罗湖区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身陷南方证券风波的阚治东也由此得以步出泥潭。这桩历时5年、扑朔迷离的中国处置违规券商以来首例追究最高管理层刑事责任的证券奇案终于落下帷幕。

2007年4月30日,我到了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让我签字。签完字,我问:“还有什么手续?”

工作人员回答:“没有了。”

陶律师在一边欣喜地说:

“阚总,一切都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