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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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政务公文写作(49)

四、当一国根据本条规定将某人拘留时,它应将拘留该人和应予拘留的情况立即通知航空器登记国、第四条第一款(三)项所指国家和被拘留人的国籍所属国,如果认为适当,并通知其他有关国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初步调查的国家,应尽速将调查结果通知上述各国,并说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辖权。

第七条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一、前述罪行应看做是包括在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一种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各国承允将此种罪行作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二、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缔约各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时才可引渡,则在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承认上述罪行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罪行。

四、为在缔约各国间的引渡的目的,罪行应看做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第四条第一款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

第九条

一、当第一条(一)项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及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第十条一、缔约各国对第四条所指罪行和其他行为提出的刑事诉讼,应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因任何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刑事问题上全部地或部分地规定或将规定的相互协助而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各缔约国应遵照其本国法尽快地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就下列各项报告它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况:

(一)犯罪的情况;(二)根据第九条采取的行为;(三)对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任何引渡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结果。

第十二条

一、如两个或几个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发生争端而不能以谈判解决时,经其中一方的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国对仲裁的组成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二、每个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该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于任何作出这种保留的缔约国,也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三、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保存国政府撤消这一保留。

第十三条

一、本公约于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开放,听任1970年12月1日到16日在海牙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以下称为海牙会议)的参加国签字。1970年12月31日后,本公约将在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在本公约根据本条第三款开始生效前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任何国家,可在任何时候加入本公约。

二、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这些政府被指定为保存国政府。

三、本公约应于参加海牙会议的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十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三十天生效。

四、对其他国家,本公约应于本条第三款规定生效之日,或在它们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十天生效,以两者中比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五、保存国政府应迅速将每一签字日期、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日期、本公约开始生效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六、本公约一经生效,应由保存国政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条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保存国政府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于保存国政府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正本共三份,每份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四种有效文体制成。

(引自《国际条约集》)

【范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一月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在平衡的基础上便利本议定书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的交换,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需要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巴基斯坦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将根据需要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以达到各项商品所列的金额。巴基斯坦政府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许可证。

第三条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如有必要,两国政府主管当局将签发上述附表所列货物和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缔约任何一方进口的商品,都应在本国使用或消费,未经出口方的同意,不得转口。

第五条本议定书项下的交易应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计价,质量和规格应符合公认的标准。

第六条 巴基斯坦向中国出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以及中国向巴基斯坦出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将根据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具体合同条款的规定,以离岸价格条款或者成本加运费价格条款计价。

第七条中国银行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应相互以对方的户名,开立一个不可兑换的特别卢比账户,分别称为“巴基斯坦第五号卢比账户”和“中国第五号卢比账户”。上述账户应保持进出口平衡,不计利息的摆动额为二千五百万巴基斯坦卢比。

该特别账户余额超过二千五百万巴基斯坦卢比摆动额时,其超额部分,将根据双方上述银行商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开立特别卢比账户的技术细则,由双方上述银行制定,当账面余额超过上述摆动额时,逆差一方可暂时放慢进口,顺差一方应采取步骤加速进口,以便使差额减少到最小限度。

第八条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如账面上出现余额,则此余额应由顺差一方通过进口附表中所列的的商品予以结清,但如期满后六个月仍有不超过三千巴基斯坦卢比的余额,则应由债务一方以可兑换的货币予以结清。

第九条 (甲)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如果巴基斯坦卢比的官方比价(目前一个巴基斯坦卢比等于零点零七四四一零三克黄金)发生变动时,则此种变动发生之日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在第七条规定的卢比账户中所存的余额将由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根据变动的比例进行调整,以便使该余额原有的含金量不变。此种调整将在考虑到双方银行已承兑而未达账项的单据之后,始得进行。

(乙)如果发生如甲款所述之变动时,则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价值,凡未签订合同者,均按(甲)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丙)在巴基斯坦卢比与黄金比价发生变动时,如果进出口双方同意对此种变动之日止待交或已交而尚未议付的货物金额进行调整,则第七条所规定的双方银行应就有关方面的要求,对有关信用证按照上述(甲)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缔约双方代表将不定期的举行会晤,以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的附表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陈洁

代表 纳依克(签字)

(签字)

(编者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二十一集)

【范例四】

中朝关于延长两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授权,通过贵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出:鉴于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缔结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于一九七四年一月十四日期满,建议把协定的有效期延长十年。今后本协定期满前未经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时,则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借此机会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至以崇高的敬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印)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于平壤@我方去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通知,中国大使馆已收到外交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受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照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七四年一月十四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Layout key for official document of admlrustra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定义本标准

采用下列定义3.1字word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行line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题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 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一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 tl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 tl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7.1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Imm。

7.3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l000/o,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S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Imm,四角成900,无毛茬或缺损。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4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1 眉首

8.1.1公文份数序号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1.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l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8.1.3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8.1.4发文机关

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8.1.5发文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