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除了以上共同的适用条件之外,各类规则还有各自独特的适用条件。联合国《采购示范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即采购实体的采购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并断定单一来源采购为最适当的采购方法;出于经济发展、就业、国内优惠等政策的考虑。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如果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商要求从某供应商处采购关键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那么采购机构也可采用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法。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对于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或只有短时间内才出现的条件极有利的采购,电可使用限制性招标方法,即单一来源采购方法。
(二)我国对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等规则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基本上是~致的,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将各种规则中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化,使这些适用条件更加符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程序
1.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由各采购实体提出,报财政部门审核,只有被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采购需求才能执行。财政部门在审查各采购实体的采购需求时,既要考虑采购预算的限额,同时还要考虑各采购实体的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包括整体布局、产品原产地、采购项目的社会效益等,从源头上控制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问题。确定采购需求是整个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2.预测采购风险
预测采购风险是采购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步骤,采购风险是指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包括支出增加、推迟交货、供应商的交货不符合采购实体的要求、采购人员工作失误或采购实体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不诚实甚至违法行为等。这些情况都会影响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所以,事前要做好防范措施。
3.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若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达到一定金额以上,并且满足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经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秘密咨询、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无其他合适替代标;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及属于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等。
将采购方式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采购机关就可以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而且必须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4.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即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行竞标。供应商是指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公司及其他提供工程、货物、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采购实体的任何采购都必须从合格的供应商处获得。从国际惯例来看,合格的供应商的资格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履行采购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资格、专业和技术能力、财力资源、设备和其他物资设备、管理能力、可靠性、经验、声誉和人员;
(2)具有订立采购合同的法定权利;
(3)未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停业状态,其业务目前未由法院或司法人员管理,其业务活动未终止,而且没有因为上述任何情况而成为法律诉讼的主体;
(4)履行了缴纳本国税款和社会保障金的义务;
(5)在采购过程开始之前若干年内,未发现有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违法违纪行为;
(6)在采购过程开始之前若干年内,其主要领导或主要职员未出现与其职业相关的刑事犯罪,或与假报、虚报资格骗取采购合同相关的刑事犯罪。如果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为虚假资料,提供的资料在实质性方面失实或不完整,要取消该供应商的资格,并给予处罚。
5.执行采购方式
一旦确定了采购方式,就必须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操作,采购实体不得在采购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如果确有必要改变采购方式,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应通知供应商。
6.签订采购合同
无论通过何种采购方式,最终都要形成一份合同。合同给予符合采购事先公布评审标准的供应商,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需按标准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商能够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履行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采购进入合同执行阶段。在此阶段,合同商必须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向采购实体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实体和合同商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否则属于违约,违约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向合同的另一方赔偿损失。
8.验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采购实体对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合同验收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要作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说明书和结算验收说明书上签字。
9.结算
财政部门按验收证明书、结算验收证明书及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商进行资金结算。如果合同执行情况基本上符合要求,在财政部门办理结算后,采购实体事先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还给合同商。
10.效益评估
采购实体及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对已采购的项目的运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以检验项目运行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效益评估,还可以判定采购实体的决策管理能力及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如果采购项目运行效益差,且原因出在采购实体身上,财政部门在以后将对该采购实体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严格审查,或者禁止该采购实体自己执行采购活动;原因如果出在供应商身上,也要予以通告,该供应商以后会失去很多拿到政府采购合同的机会。
在以上十个阶段中,前六个阶段,即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及签订采购合同,称为合同形成阶段;后四个阶段即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称为合同管理阶段。合同形成阶段和合同管理阶段构成了整个采购过程。
对于复杂和高成本的采购项目,还需要做以下工作:市场调查、选址、评估为企业发展所提供的机会等。通过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掌握有关采购内容的国内外最新行情,了解采购物品的来源、价格、货物和设备的性能及其可靠性等,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采购清单和计划,为下一步确定采购方式和供应商资格提供可靠的依据。如果不进行市场调查、价格预测,就会增加采购风险,甚至导致错误采购,严重影响项目的执行情况。选址也非常重要,如果选址有误,同样会增加采购风险,给国家带来损失。所以,为产业发展提供机会应在确定采购需求时作周全考虑,否则会降低采购效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第一节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与投标,最初仅是一种商品交易活动的基本运作方式。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经济活动对竞争和效益的强调日益加深,招标投标也在逐步完善为规范化的交易运作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已有很多领域采用这种方式,并已逐渐形成许多国际惯例。当前,招标与投标领域还在继续拓宽,其规范化程度也在进一步提高。
所谓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行为。从过程来看,它必然包括招标与投标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前者是招标人以一定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或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后者是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因此,招标与投标是一对相互对应的范畴,无论称做招标投标还是招标,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一致的。
招标投标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招标投标是这样一种采购程序,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人们把招标与投标一起使用时,则往往指狭义的招标。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采购或大型建设项目承包等,通常不采用一般的交易程序,而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对外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国内外制造商或承包商报价投标,最后由招标人从中选出价格和条件优惠的投标者,与之签订合同。在这种交易中,对采购商(或采购机构)来说,他们进行的业务是招标;对承包商(或出口商)来说,他们进行的业务是投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招标投标的影响不断扩大,先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继而在发展中国家日益受到重视并被大力推行。在相当多的国家里,开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实际探索,认为招标不仅是一种服务,而且是一种创造利润的活动,对优化采购意义重大。因此,招标投标逐渐由一种交易手段发展成为政府的强制行为。这使招标投标逐渐在法律上得到保证,使招标投标成为世界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采购”的代名词。随着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向超越国界的方向发展,便形成了国际招标投标。
二、招标投标程序
招投投标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的、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运作行为。招标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统一的程序,这些程序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经济组织之间基本上是相同的。其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招标信息发布。主要用于说明招标项目的内容,具体有采购项目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交货期及其他条件等。
(2)供应商的资格确认。资格审查是指由采购机构对潜在的供应商或者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方面的评估审查。资格审查可以在招标采购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发出招标通告以后进行。
(3)投标。投标是投标人寻找并选取合适的招标信息,在同意并遵循招标人核定的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投标文件,以期通过竞争而被招标人选中的过程。
(4)开标。开标表示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启招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报价等公开过程。
(5)评标。评标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所报送的投标书进行审查和评议的过程。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其目的在于从经济、技术、法律、管理、服务等角度对每份投标书进行分析评价。
(6)定标。定标是评标委员会在充分审评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招标人的过程。
被选中的投标人即中标人,中标人可以不止一个,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并确认其中标,这一过程对招标人来说是授标过程,对投标人来说则是定标。
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所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指政府机构及其所属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条件和要求,并发出招标公告,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取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一个完整的公开招标采购程序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合同授予等阶段组成,详细内容我们将在本章以后的几节中进行介绍。
(一)公开招标采购的特点
1.招标程序的组织性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具有组织性特征。这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招标机构介入的组织性与决策的群体性。招标组织人是指通过招标采购货物的买方或工程项目的主办人,或者他的委托代理人,即招标机构。招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市场各采购主体的行为。目前,国际机构及世界各国政府的招标在一般情况下,均委托招标机构作为代理,进行招标全过程的组织与运作,直至招标结束。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要有三大步骤:首先从买方代理的角度对工程项目或货物采购项目进行分析,提出招标的运作和组织方法,对项目及采购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规范等提出详细的要求,并对招标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研究,最后确定最终方案并加以实施。其次,招标机构须对投标方响应招标、进行报价以及提供满足中标的技术经济条件的投标行为作出反应。最后通过精确细致的评估、评价,择优选出优胜者。因此,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标进程中的交易活动通常并不采取个体决策的形式。招标这种交易方式的决策过程,是由招标机构依据招标人的意志及投标人的报价与其他综合因素,经过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支持系统进行科学的技术评估与经济评价而确定的。因此,这种决策的组织结构是群体结构,决策本身反映群体性。招标机构介入的组织性与决策的群体性是招标组织性的首要表现。
(2)固定的程序与条件。国际通用并已为各国确认的招标程序为:招标一投标一评标一决标一签订合同。这一过程中,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确定标的,发出邀请;由若干个投标人依据其发布的公告及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如技术、质量、供货或建设工期等标准进行投标;在竞争中,根据相对固定的评审程序来确认中标者,最后达成合同。按照目前各国的做法及国际惯例,招标程序和条件由招标机构事先拟定,是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一般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活动,招标程序由固定的招标机构组织实施。招标过程有效的交易条件一般由招标机构事先拟定,投标人须按有关条件进行报价投标,违背条件的投标则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