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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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政府采购 (5)

(1)招标失败。主要是指公开或限制程序下收到的投标不正常或不可接受,且原投标内容尚未作大的改变或签约机构收到的投标违反了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规则。已采用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程序但没有人投标或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了全部投标,而且招标人认为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可能产生采购合同的情况。

(2)采购标的的规格无法确定。招标人不可能拟订有关工程或货物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服务的特点,但为了使其招标获得满意的解决,可以采用谈判采购的程序。

(3)研究、开发合同。这类合同是指招标人谋求签订的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且不带任何营利的成分。另外,如果在特殊的情况下,工程或服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不允许进行总体评价,那么,采购机构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如果采购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或其他紧急情况,采购机构也可采用此程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谈判程序的采用既是采购情势所必需,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目标和公开、公正、竞争等各项原则,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做了严格的限制。比较各规则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告的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一般也要发布采购公告,在授予合同后还应发布授予合同公告。

(2)竞争的要求。谈判应保证充分的竞争,通常应至少有三个投标人。欧盟《政府采购指令》规定,在使用了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中,应至少有三个投标人以保证竞争,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则只要求所选择的投标人的数量能保证适当的竞争即可,联合国《采购示范法》规定,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实体应与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

(3)公平地对待投标商。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各国政府的采购规则都规定不得对任何投标商进行歧视,具体地讲:①采购实体向某一承包商或供应商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规定、准则、文件、澄清或其他资料,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发送给正在与该实体进行采购谈判的所有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②淘汰参加者应按通知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③关于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全部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传递给所有正在谈判的参加者。④基于修改后的要求,所有正在参加谈判者应有同等的机会提出新的或修改了的投标。⑤谈判结束后,仍在谈判中的所有参加者应被允许按截止日期提出最终投标。

(4)保密义务。采购实体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

(5)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投标商进行评审时应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6)记录和审批要求。在采用谈判程序时通常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作记录,说明采用谈判程序的理由以及授予合同的详细情况。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制作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谈判过程等事项。采购谈判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将来要签订的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来讲,内容应当包括采购商品或工程、服务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情况、价格、装运、交货方式、保险、支付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内容。双方对谈判内容达成的协议即成为采购合同的正式条款。在实际业务谈判的过程中,对上述内容有些需要逐条协商,有些就不一定需要一一进行说明。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相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谈判过程中,若由于某种原因使得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虽然处于与某一个供应商的单独谈判中,谈判小组仍应将变动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以避免出现信息对于供应商的不公允性。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这个过程中,谈判小组必须对所谈判的结果进行比较、测评,最后选出一家报价最低、服务最优的供应商为中标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然后再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五节 询价采购

一、询价采购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二)特点

(1)至少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和联合国《采购示范法》都规定应至少有三个,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还规定在采用国际询价采购方式时,应至少邀请来自两个不同国家的三个供应商。

(2)报价采购时,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联合国《采购示范法》规定,每一家供应商或承包商只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不得同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对报价的提交形式,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

(3)报价的评审。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报价的评审应按照买方公共或私营部门的良好惯例进行。联合国《采购示范法》规定,采购合同应授予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询价采购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保证交易的公正性,维护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

适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主要是针对现货或标准规格的商品的采购,或投标文件的审查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更高额的费用或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的采购。

(1)各国政府采购规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采购机构可采用询价采购方法:①采购现成而非按采购实体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若采购方采购的是现成的货物或服务,宜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现成的货物或服务大都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范围不大,所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往往可以实现采购单位的采购目标。②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额。

(2)《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询价采购的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这是执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重要环节。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要选择专业水平较高、素质全面的人士参加,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询价小组根据所要采购的内容,从符合相应价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定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且为询价采购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如确定采购的需求,预测采购的风险等等。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所采购商品的特点及对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要求,特别是根据要采购的内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定三家以上的供应商。选择时必须依据所要采购的内容,同时考察各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和资格条件,作出慎重选择。

(3)发出询价单。对所选定的供应商分别发出询价单,询价单的内容除了价格以外,还应包括商品品质、数量、规格、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供应商应根据询价单的内容如实填报。

(4)评价比较。采购机关根据各供应商报回的报价进行认真的比较、评价,以报价最低、条件最优的一家为中标者,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签订合同,履行采购。采购单位要与中标者签订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提取货物。

(第六节 单一来源采购

一、单一来源采购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是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它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所购商品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因而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它不需要寻找很多供应商,目标比较明确,方式比较简单,有利于采购单位降低采购成本进行采购。

(二)特点

1.优点(1)采购单位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是单一的,通常只与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环节相对较少,手续相对简单,过程也相对简化。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较简单.并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紧急采购时,这种方式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

2.缺点

(1)此种采购方式缺乏必要的竞争,所以就其竞争态势而言采购方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单一供应商有可能会倚仗其所处地位,借机提高所采购商品的价格,或是提出其他各种附加条件或要求,所有这些都可能会增加采购方的采购成本。

(2)供应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能在谈判过程中贿赂采购方代表,因而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

(一)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的规定

在单一来源采购中,采购方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对这种采购方式的使用,各类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通常这种方式应用于紧急采购或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情况。现将各类规则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作一些比较。

(1)招标失败。在采用公开和限制程序情况下没有合适的投标者,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作重大改变。招标失败的原因或是无人投标,或是串通投标,或是投标由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所提出。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欧盟《政府采购指令》都有此规定,在招标失败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采购方的具体情况和采购商品的特点,考察当时的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签订合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各类规则都有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种种客观原因的限制,不可能采用竞争性方式寻找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只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时很可能会增加采购成本。

(3)紧急采购时效的需要。不可预见的事件将导致出现异常紧急的情况,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但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非归因于签约机构,各类规则都有此规定。出现紧急情况时,公开和限制性的其他采购方式的程序相对复杂,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于程序相对简单,往往可以满足紧急采购的要求,所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常被用于紧急采购的情况。

(4)附加合同。如欧盟《政府采购指令》规定,就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但此类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就工程合同而言,如果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增加原来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的采购,而该额外工程由于经济或技术原因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叉非常必需,那么,该额外工程可以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但价格不能超过原主合同的50%。

就服务合同而言,如果确实是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完成所必需的服务,或者是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服务的总价值不超过主合同价值的一半,那么该额外合同仍然可以授予原服务提供者。此外,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为了保持供应商晶或劳务的连续性、一致性、兼容性,采购方往往继续向原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采购未预料的额外商品、服务或工程,这种情况下的采购方式都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5)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采购实体谋求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但合同中包括的货物生产量足以使该项业务具有商业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开发费用的除外,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欧盟《政府采购指令》都有此规定。这是规则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订立有关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时,除特别条件外,一般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是由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此类合同往往具有长期合作的特点,采购方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可能进行长期合作,需要确立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应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6)重复合同。指需要增加购买、重复建设或反复提供类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且该原合同是通过竞争邀请程序授予且新合同授予同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除联合国《采购示范法》外,其他规则都有类似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由于重复合同具有经常反复的特点,采购方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需要确立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适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7)设计竞赛。如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只要该比赛是按照公开邀请所有资格合格者都参加的方式公开而有组织地进行的,并且比赛是由独立的评判团来判定的,那么就可以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署采购合同。欧盟《政府采购指令》也有此规定。与设计比赛获奖者签订采购合同,设计比赛获奖者是唯一的供应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概念和特点,所以这种情况也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