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务工作全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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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政府绩效管理 (2)

变为“有限责任政府”,使“抬牛腿子的政府”变为“牵牛鼻子的政府”,抑制政府规模、职能的过度扩张;其二,它有利于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改变目前“吃饭财政”的难堪局面。公共服务社会化通过生产性功能转换,实观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政府以较少的资金注入,带动社会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以“四两拨千斤”的功能,“转嫁”了政府的财政危机,让社会多元主体实现政府想干却没有钱干的愿望,从而使政府能集中有限的财力,解决更为紧迫的问题,多做一些“雪中送炭”的好事,资源配置得更为合理;其三,有利于建立政府管理的约束机制、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力与素质,最终为行政效率的提高创造条件。公共服务社会化必然打破政府服务机构垄断性,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机制和危机感,迫使政府机构和公务员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同时形成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行为激励机制,树立成本意识,约束权力的滥用,节省开支,以行政业绩论英雄,既提高了人员的素质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三章 以行政监察促高效行政

((第三章 以行政监察促高效行政

促进政府机关高效率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是我国行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目的之一。这任务和目的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首先取决于对任务和目的的明确程度,以及借以达到目的的手段的力度和制度的完备程度。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我国行政监察促进高效率行政的作用,必须解决这三个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廉政勤政与效能监察

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是我国行政监察的两项基本职能,人们将其统称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惩戒、纠举监察对象非法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的监察活动;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监察、检查、惩戒、纠举监察对象违反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行为的监察活动。

考核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是否廉洁,一是看是否高效率。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正是从这两方面制约行政权力,确保政府机关的廉洁、高效。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廉洁和保证高效,而不仅仅是保证廉洁。所以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效能监察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导致行政监察在保证政府机关的高效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当然,这有其客观原因:一是我国1987年重新组建行政监察机构以后,就面临严重的腐败问题,因而不得不以廉政监察为重点,以反对腐败为中心;二是对我国来说,效能监察是一个新课题,尚缺乏经验;三是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低效率惯性,使效能问题在部分人眼里不成其为问题。

以廉政监察为重点,以反对腐败为中心,是符合我国国情,合乎民心,顺乎民意的。而且,反对腐败的斗争将会伴随我国的现代化进程长期进行。但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提高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将会变得越来越迫切。国家和人民不会仅仅满足于有一个廉洁的政府,而是需要既廉洁又高效的政府。不廉洁的政府会导致权力的逆向运转,危及国家的长治久安;低效率的政府则会拖延发展速度,阻缓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最终会导致我国被世界先进潮流所淘汰。两者都是人民所不愿意看到的。

行政监察要发挥既保证政府廉洁又保证政府高效的作用,就必须把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结合起来,把反对腐败和反对官僚主义结合起来。因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作为行政监察的两项基本职能,既具有互相不可替代的作用,又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其一,两者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和保证作用。廉政监察是针对监察对象在行政活动中有无违反廉洁规定而以权、以职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其作用在于清除腐败行为,促使行政人员廉洁奉公,保证政府实现廉政;效能监察则是针对监察对象在行政活动中有无违反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其作用在于清除官僚主义,促进行政人员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高效率地履行职责,保证政府政令畅通、实现勤政。可见,两者是各有不同的具体工作内容、互相取代不了的。其二,两者具有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作用。搞好廉政监察有利于效能监察,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是实现政府勤政的前提和基础,一个不廉洁的政府,不可能有真正的高效率,只有以谋取私利为筹码的虚假效率。但实现政府的廉政,未必一定就能实现勤政。保证勤政的许多工作仍然要依靠效能监察去做。况且,搞好效能监察也有助于深入搞好廉政监察。人们不难发现,腐败和官僚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它们共同的思想基础是视公共权力为私有、漠视公共利益、以私人利益为中心。腐败是官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也有人认为官僚主义本身就是一种腐败,是政治腐败。要彻底反对腐败,必须同时反对官僚主义。不重视效能监察,不仅无助于促进高效行政,而且不利于深入反腐败,甚至会为“反腐败降低办事效率”的论调提供歪曲论据。有些人是有利可图才给办事,无利可图则不办事或拖延办事时间,在反对腐败风声紧的时候,就以不图私利但也不勤政来消极对待,造成“反腐败降低了办事效率”的假像。因此,有必要在坚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的同时,加强效能监察,以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效果。

(第二节 行政效能与制裁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负责任,当官做老爷的领导作风。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复杂的历史现象。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官僚主义有着不同的表现。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时期,官僚主义突出地表现为降低或破坏行政效能:其一,故作姿态,官气十足。对待群众,不是冷若冰霜,就是盛气凌人,使前来办事的群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其二,失察于民,失信于民。对群众的疾苦、愿望、要求,不了解、不关心,熟视无睹,不为群众排忧解难,甚至刁难群众,对群众的优待政策不兑现(如给农民打“白条”).使群众对国家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其三,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无论是检查工作、评比,抑或是组织学习、传达文件,都只求形式,不问效果,劳民伤财,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宝贵时间。其四,互相扯皮,拖延时日。对有利可图的事情,多方插手,互不相让,各执一端,久拖不决;对无利可图的事情,来回推脱,互踢皮球,上推下卸,左退右避。其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这是官僚主义作风中最严重的一种表现形式,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两种情况。前者是渎职,即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职责;后者是失职,即虽在工作岗位上,但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马马虎虎,敷衍塞责,草率行事,或滥用职权,任意蛮干,因而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上述五种官僚主义作风的表现形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甚至破坏了我国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低效能和官僚主义,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提高行政效能与反对官僚主义是密不可分的。不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就谈不上提高行政效能。我国政府机关的效能问题之所以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效能监察工作之所以难以开展,都与反对官僚主义不力,对官僚主义制裁力度不够密切相关。在实际的行政活动中,对上述五种官僚主义作风的前四种表现,根本就谈不上制裁,连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都难以实施。就是对造成严重损失的玩忽职守者,其制裁也十分轻微。许多调查材料表明,执法执纪部门在查处严重玩忽职守案件时,所遇到的阻力远远大于查处贪污受贿案。而且,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查实后,不是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当事者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处分、处罚,相反还调走他方,继续委以重任。办案人员只能发出“街亭频失,马谡难斩”的感叹!这种状况给效能监察工作造成诸多障碍:一是造成普遍性的认为官僚主义不受处罚的成见,使行政人员视低效能为正常现象,进而产生“无过就是功”的庸人思想,还使群众对司空见惯的官僚主义麻木不仁,或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二是打击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削弱他们反对官僚主义的信心;三是更加助长为官僚主义者说情开脱之风,增加办案难度;四是使官僚主义者有恃无恐,加速官僚主义作风的蔓延。所以,当前要引起各级政府对效能问题的高度重视,提高行政效能监察的成效,就必须加大对官僚主义、尤其是造成严重损失的官僚主义的制裁力度。

如何才能加大对官僚主义的制裁力度?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和不少法学理论,要有专论才能阐述。这里择要言之:首先,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确立反对官僚主义关系到我国的稳定和发展的战略地位;其次,赋予行政监察机关更大的独立权和仲裁权,变附属型监察为主动型监察,变调解性监察为仲裁性监察,严厉对官僚主义的制裁措施,提高效能监察的威慑力;再次,协调监察机构之间的关系,在监察、纪检、司法、公安以及专业监察部门之间建立一套完整的转案制度,避免出现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处理的漏洞;最后,严格执行对严重官僚主义案件的公开审判制度,禁止悄悄了结案件,以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并通过公开审判,消除那种广泛流行的认为失职人员不受处罚的成见。

(第三节 行政效能与评估标准

监察、监督,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也就是控制。有效地实施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确定准确、适当、可行的控制标准,然后才能根据标准检查行为偏差,以便纠偏和提出改进意见。没有标准,控制无从人手。我国的行政监察在保证高效行政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的行政效能的评估标准。虽然,我国有关政府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效能标准并不是一片空白,但都散见于《公务员管理条例》、《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各种具体的行政法规之中,缺乏系统性。而且,抽象性、原则性的标准多,具体性、操作性的标准少;行政人员的个体行为标准多,整个行政机关的行为标准少;“惩罚性”标准多,“激励性”标准少。与此相应,行政效能监察也出现了三多三少:一般性的工作检查多,具体性的效能评估少;对行政人员的简单化评定多,对行政机关的整体评估少;事后的查案、立案多,事前事中的检查激励少。行政效能监察难以全面展开和落到实处,其保证高效行政的作用也就非常有限。要扭转这种状况,首先必须探索和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行政效能的评估标准。

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行政效能评估标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行政管理具有管理范围的广泛性,管理行为的复杂性、管理层次的多样性、管理效果的综合性、管理效率的难测性以及管理效益的滞后性等特点。但也不是不可知的,行政管理行为及其效果、效率、效益都是客观存在的,经过探索和实践,是完全可以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可以先确立一套行政效能的评估框架,作为各级监察机构、各个专业监察部门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依据,然后再根据实践的需要,考虑不同管理层次的职能重点、不同专业部门的业务要求,制定更为详细的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的标准以及实施细则。

行政效能的评估框架,必须充分体现行政效能的基本内涵并覆盖其基本外延。那么,什么是行政效能的基本内涵呢?效能的词义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行政效能的基本内涵是表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行政活动发挥其有利作用的程度。

评估行政效能就是对其有利作用发挥程度的评估。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也在于通过检查、评估、督促、惩诫和纠举,发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蕴藏的有利作用的一面,防止、纠正其不利作用的另一面。衡量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高低,可以通过其基本外延即行政效能、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来评估。所以,行政效能的评估框架大致可以分为行政效果、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三大部分。

行政效果是行政活动的最初结果,是行政效能的直接反映。这部分侧重于行政质量评估。其评估项目包括:①合法标准,即看其效果是否符合宪法、法令、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利益标准,即看效果是维护还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③质量标准,即看其效果是否达到了计划、技术指标、预算和合同等的质量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活动取得正效果的速度指标,是行政效能的综合反映。它在确认行政效果达到质量要求的基础上,侧重于行政速度和行政数量的评估。其评估项目主要有:①数量标准,即在一定时期内所完成的行政工作量标准;②时间标准,即看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任务;③速度标准,即看其完成行政任务是否贯彻“最短时间原则”或“最快速度原则”;④预算标准,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预算,即看其是否严格控制预算,在一定预算指标内完成相应的行政任务或更多的行政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