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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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从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说起(1)

从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说起写于2010年3-4月。2010年8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同志看过本篇和《重温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后,曾批示给予充分肯定,并建议印发机关厅办室领导同志阅参。

刚刚进入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在设计和运作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就把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推到了全党的面前。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政治局发表的重要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就是这种思考的代表作。从那时起到现在,整整30年过去了。这30年里,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比较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有更长的路要走,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做。这里仅就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说点不成熟的考虑。

一、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

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改革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几十年期间不同人的理解是不一致的。但大体有一种占了上风的说法,那就是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党政关系的改革。包括邓小平本人和党中央的文件也都有这个说法。从今天的观点来看,这个观点有其合理性,但是,不准确。准确地说,应当是进行党和国家关系的改革。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涉及的是党和整个国家的关系问题,是党和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关系问题,而不仅仅是党和行政机关或者说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虽然在党和国家关系的内容中包含了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党和整个国家的关系问题,是执政党如何执政中的首要问题、总体问题,需要通盘考虑,整体运筹,而不能把作为其中之一的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单独考虑或单独处理。而且,即使想单独解决也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问题就在于,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说,就不是一个孤立的可以单独解决的问题。这一点已经为几十年想改而改不了的实践所证明。

在邓小平当年的考虑中,是有这样一种总体解决党和国家关系的考虑的。这既是他对于中国共产党执政30年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0年灾难思考的产物,当然也包括了他战争年代对国民党“以党治国”进行批判的思想的升华。这也是他为什么把这篇讲话的题目命名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而不是命名为“党和政府领导制度的改革”的原因。

邓小平为什么有时候又突出地单讲党政关系的改革(党政分开)呢?我理解,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本人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本身可能有不甚清晰的一面,所以有时候讲党和国家的关系,有时候讲党和政府的关系。二是他可能认为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党和国家关系全部问题中的首要问题,因而想把党和政府关系的改革作为党和国家关系改革的突破口。如果是前一个原因,我们不能苛求于他。毕竟那个年代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在内都刚刚开始,能够提出社会主义要进行改革就已经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了。如果是后一个原因,我们也不能责怪于他。毕竟那个时候谁也不知道怎么改革,从哪里改革,一切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

但是,现在经过30年的实践,我们也毕竟比那个时候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认识要丰富得多、也深刻得多了。我们现在应该、也能够明确这样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那就是党和国家即执政党和整个国家体系的关系问题。而且,如果不从总体上解决这个问题,而想单独地解决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不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

二、关于党和国家关系中的首要问题

在党和国家全部关系中,包括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的关系、党和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的关系、党和国家检察机关即检察院的关系,哪个关系是居于首要地位的呢?或者说,哪个关系是具有决定意义、核心意义的关系呢?我理解,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居于首要地位的,或者说是具有决定意义和核心意义的关系。

为什么这么说呢?理由很简单,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我们都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国家的全部国家机关体系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基建立起来的,我们国家的几个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我们国家的具体制度也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石。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之所以叫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因为我们的所有其他国家机关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宪法规定,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们把人民应该行使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代表人民享有的权力不与任何其他机关分享。在这里,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选举任免权。在这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分别委托给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并对其所授予的相应权力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意志(包括立法和决定等)的凝聚者和形成者,也是国家意志贯彻执行的监督者;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的来源,是各级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授予者,也是掌握各级国家公共权力公务人员的选举者、任命者和监督者。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体系中的地位。

从这个角度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派生机构,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方面功能的执行机构。当然,我们要进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首要的是搞清楚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牵住这个牛鼻子,其他方面的关系也就容易理顺了。

结论:在党和全部国家体系的关系中,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首要问题。

三、关于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党和人民代表大会(及作为其常设机关的常委会)的关系问题,近年来讨论不少,虽然不一定是在我们刚才论述的首要问题意义下来讨论的。而且,这种讨论也形成了不少具有共识的见解。比如,一方面是党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一方面是人民代表大会要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善于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比如,一方面党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能,行使好自己的职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要贯彻党的意图,按照党的要求组织好选举、立法、决定和监督等。这些在原则上都是正确的,没有问题的。但是,按照这些原则去做,我们的工作并没有多大进展。我觉得,这里可能有些认识性问题依然需要我们去进一步地思考和深化,这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性条件。就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