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风与政府建设
12009300000021

第21章 政风建设与制度创新(10)

岗位责任制度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有利于公务员明确职责、掌握标准,保证其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我国的公务员岗位责任制长期以来没有有效实行,主要表现在岗位设置缺乏科学性,存在着大量的“一岗多人”和工作人员“交叉轮岗”现象。岗位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容易导致相互推诿、拖拉扯皮、办事缓慢等官僚主义作风的产生,岗位考核也难以有效进行。这势必会降低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其工作态度。

为此,政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人手,真正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度。首先,科学完整地制定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度的内容。应根据部门特点、职责范围、工作量大小科学设置工作岗位;结合公务员自身的能力、素质,尽量做到“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明确划分岗位职责,特别要对岗位责任作出全面准确的规定;客观制定岗位考核标准,且考核标准的制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其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度,有效落实惩处规范。另外,相关制度的建设刻不容缓。一是要加快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步伐,我国以往岗位设置存在的“一岗多人”

现象就是由于我国政府机构臃肿、人员庞杂所致,所以我国应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强对公务员的编制管理,为改进机关作风,防止和铲除官僚主义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和公务员借用制度。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度与公务员考核制度密切相关,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度需要借助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设来推动自身的发展。由于工作原因公务员被其他部门借用,其人事编制仍被保留在原工作部门,在实践中也会产生新老工作岗位责任问题,作为对行政工作全局构成重要影响的一环,这种制度也需进一步完善。

二、培训学习制度

培训是开发行政人员智力和技能的基本途径,学习则是提高行政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手段。政府机关的健全的培训学习制度,是形成并保持工作人员良好工作态度的重要因素。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政府治理愈益复杂的时代,行政人员要胜任其管理责任,必须不断地接受培训学习。

而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还能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的正确认识,稳定其对工作的真挚情感,在这基础上,巩固工作人员的工作意向,最终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面对全球一体化的世界形势和激烈的竞争,我国政府组织必须重视学习培训制度的建设。首先,建立起来的学习培训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制度的设立需要建立在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

符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学习培训制度的内容还应完整全面,应包括学习培训的对象、学习培训的内容、如何培训这三个基本方面。学习培训的对象应当是政府组织内所有成员,既包括管理人员,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培训的内容既要有一般性。又要有特殊性。一般性体现在必须对所有培训的对象进行世界观、价值观、方法沦、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培训。特殊性则体现在针对工作人员的不同技能进行不同的培训,学习培训方法则要有多样性,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其次,学习培训制度的建设离不开确立学习培训制度有效实施的保证机制。科学合理的制度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实施或不能在实践中有效的实施,则成为表面文章,会流之于形式。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机制保证。应该建立对学习培训效果进行检测的制度,激励行政人员培训学习的激励制度,特别是应把对政府行政人员的教育培训与任用和晋升挂钩,使培训、使用和晋升一体化。

三、工资福利制度

工资与福利制度对公务员的工作情绪起着某种重要的影响作用。它是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强大动力和杠杆。目前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这种工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不合理的工资关系,解决了“职级不符”等问题,但这种工资制度自身也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突出表现在:(1)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仍然比较低,我国近十几年的公务员加薪情况就反映了这一特点。公务员增资也还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2)把职务作为衡量劳动差别的主要尺度,把职务作为最基本的测评单位,这种单一的“一刀切”工资模式,无法体现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

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公共机构的薪水如果过低而且一成不变,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不仅不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而且会使部分公务员心理失衡。当今时代,每个人都注重自身的价值体现,工资收入作为一个人自身价值体现的经济尺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过低的公务员工资不能满足公务员的心理和精神需要,势必会影响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最终导致部分公务员重新寻求新的职业。另外,一个国家的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收入如果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平均收入过低,也是导致公务人员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的重要因素之一。结构工资制过于强调职务因素,客观上也会造成通过提升职务来长工资的“官本位”,不利于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的端正。为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采用更为灵活的新工资制度。定期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提高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只有具有公平、竞争和灵活性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才能有效地激励公务员。

四、考核制度

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将对公务员能力、贡献作出客观的评价。对于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已确立了公务员考核制度,但这种考核制度还缺乏科学性与权威性。考核方法主观随意性较大,考核程序不严肃,人为性因素太强,对公务员的考核,全凭少数领导的意志决定。考核结果常背离客观和公正,使得工作人员积极性降低,产生泄气、不满的情绪。因此,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有效的考核制度应当有科学的考评机制,科学的考核原则,合理且易于操作的考核方法。要做到对公务员考核的客观公正,则必须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表现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既不能评价过高也不能评价过低;对公务员必须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能宽严不一,要做到在考核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公开是公正的保证,所有的规范应不能脱离实际,要认真听取行政人员的意见,不要搞“黑箱操作”,一切摆到明处。这有助于加强行政人员对自身_工作的理解,有助于行政人员认同考核标准,增强他们奉行考核标准的积极性。考核标准不仅要明确、具体,还要尽可能量化、客观。对公务员的考评应坚持全方位的考评,要对公务员进行多角度、多渠道、多方面、多种方式的考察与评价。目前,对公务员的考核还应尽量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五、奖惩制度

对公务员的奖励不仅是恰当地褒奖公务员,而且主要是通过奖励活动鼓舞上气、凝聚人心,催人奋进。合理的奖励制度能给公务员的学习和实践带来巨大的动力,能不断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发挥出巨大的工作热情和潜在的能力。对在工作中违法失职的公务员施行惩处和制裁,是对国家公务员过错行为的一种否定和惩戒,这对未受惩戒的国家公务员,也有着规范和警戒的作用。

我国国家公务员奖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滥施奖励,片面强调物质奖励,奖励搞轮流坐庄等。不完善的奖惩制度难以起到对公务员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精神奖励能满足国家公务员的进取心和荣誉感,从思想觉悟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所以要把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公务员奖惩制度的建设还要注意依法实施奖惩的问题,不能凭个人主观意志实施奖惩工作,以功德为依据,要奖不滥施、论功行赏,坚持民主公开。

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任何一项制度的成功建设离不开相关制度的积极配套,因而,在我国,通过制度建设来转变行政人员的工作态度,进而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也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充满荆棘的过程。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

求真务实推进政风建设

一、必须重视制度激励的消极影响

叶先宝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制度激励的结果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我们多是注意制度激励积极的一面,而常常轻视了制度激励消极的一面。我们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消极后果提出法律诉讼,却从法律上不鼓励对制度激励消极后果的法律诉讼。

这几年来国家加强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反腐败,并取得了巨大进展。与此同时,也发现反腐败中查出的一些大案要案牵涉官员之多、职位之高、涉案金额之大、案发时间之长令人惊讶,为什么许多原来十分优秀、值得称赞的公务员在掌握了重大或关键性的权力后却走向了国家和社会对他们期望的反面。我们不能不检讨我们一些规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们不能不思考我们制度激励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互相庇护、联成一体、协调一致的权力也必然导致腐败。容许这两种权力存在的制度激励的结果不可避免存在消极的一面,处于这种制度激励下的公务员存在走向腐败的危险,虽然具有竭力摆脱这种消极影响的内在压力和外部压力,但稍不注意,便非常容易自觉不自觉地在不同程度上成了俘虏。

效二、以平常心理解公务员有利于提高政风建设的成

我们社会有一种倾向于把公务员(或叫官员)看作具有特殊素质的人的传统和习惯,也倾向于高估他们的价值判断。除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外,一方面是因为历来政府总是努力给百姓一个良好的形象(坏政府也不例外),这种形象的代表首先就是各级各类公务员;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是各类公共资源的主要拥有者,而公务员则充当公共资源的主要分配者,在百姓的心目中公务员更多地成了给予者,尤其对于民主意识、公共权力意识还不是十分强的社会来说更是如此,久而久之,公务员便在百姓的心目中成了施恩者,而不少的公务员也自认为或习惯于被认为是公共资源的施恩者,甚至还有意识地不断强化这种角色。

公务员的动机也是复杂和多层次的。我们不必用政治家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模式去要求多数的公务员。用公务员队伍中少数的“焦裕禄”式的标准来要求一般的公务员。反而可能会流于形式或是一种理想主义状态,实际上并没有正视公务员复杂的真正动机,并不一定有利于政风建设目标的实现。提出高标准的要求是非常容易的,并且在表面上看永远是对的。过高的标准如同过低的标准一样都可能扭曲政风建设及其系列规制的针对性,都可能降低政风建设的实际效果。

三、政府与社会信息对称是促进政风建设最有效的途径

政府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严密有序的组织机构,是信息最大的拥有者,但很难是信息的充分与有效使用者,甚至可能是信息的最大浪费者。获得充分信息是社会公民接近理性判断的重要前提。但是,由于国民的素质和信息载体可能都不足,加上信息的自然损耗,国民可能获得的是经过过滤后的二手、三手信息,这种过滤的标准可能是政府或公务员的价值偏好,可能是对信息的价值还不能做出合理判断,混淆有用信息与垃圾信息而做出不恰当筛选的结果。因此国民所获得的信息存在极大的信息偏差,其中人为的偏差原本是可以减小到最小的限度。对于一个国家而言除国家机密以外,应该提供最便利的条件让百姓拥有最充分信息。对于政风建设中存在的种种不良现象,无论法制监督、行政监督,监督的主体与大众相比都是十分有限的,让百姓在获取与使用信息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则是最广泛、最彻底、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目前许多政务公开往往是结果的公开,政务过程的公开则十分不足。公民是真正的权力源,政府是权力的行使机构,公务员只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百姓是否满意亦是政风建设最根本的出发点。四、政风建设必须突出主动进取、富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

政府每天都可能碰到新的事物和不断发生的问题。而组织严密的科层制政府既存在机构变革的客观困境,也可能存在公务员对待变革的主观惰性。即便相当有进取心的政府的行为也常常会落后于社会事实发展速度,经常成为“事故”的处理者。因此,当前政风建设必须十分突出激励政府机关及公务员拥有主动进取、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

由于政府和公务员总会遇到许多问题,如果没有主动进取之精神,就可能对许多社会问题包括各类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等熟视无睹、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就可能失去对社会弱势群体仁慈的关怀,就容易失去社会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而“一些谙练官场的公务员就遵从上级行政长官的不道德命令和违法命令。他们跟着感觉走,以职业化、高效化的姿态,简单按照上级命令行事”。缺乏主动进取精神是行政行为失败的重要原因。

富于创新意味着重新寻求和确定政府的基本价值标准,意味着重新选择政府的宏观政策和进行制度创新。政府的价值选择、政策与制度是一种非常宝贵的稀缺资源,其重要性已经为无数的社会实践所证实,也越来越引起决策者和社会广泛的重视。政策与制度资源丰富与否的重要因素是国家的创新能力与创新精神。

而政府的制度创新能力和容纳创新的气度则是核心。“法律有限,人事无限”,同样的一些制度在某些地区促进了发展,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则可能成为发展的障碍。同样的政策、同样的制度环境和资源条件会因不同的公务员导致不同的结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便要求必须勇于创新、善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