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合同制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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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企业建设工程合同实用指引(4)

建设工程一般都是分项、分阶段或分部分进行。如在主体工程完成验收后,再进行装修工程。由于这种分项、分阶段或分部分的工程,对后继工程、相关工程存在着影响,为避免因这些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后继工程、相关工程,应当对其进行检查验收,中间工程的验收般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施工程序以及当事人约定来确定其范围。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2.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发包人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人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发包人提出交工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工程经过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发包人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四)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一,工程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对该建设工程特殊的质量要求,以及为体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在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中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的具体指标和技术要求。

第二,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这里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一般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建没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场检验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书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等。

第三,承包人是否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证书。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当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承包人应当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作为其向用户承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凭证。

第四,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例如,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还应做到住宅及公共配套的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工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运走,达到场清地平;有绿化要求的是否已按绿化设计全部完成,达到树活草青等。

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既包括你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也包括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实践中,有的发包人并不行使此权利,不履行此义务或者为了提前使用工程,没经验收便急于使用,结果发现质量问题,与承包人之间发生纠纷。因此,承包人不能交付不合格工程,发包人也不能接受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工程。

(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陷阱防

一、主体不合格陷阱防范

在具体实践中,经常发生诸如下列主体不合格陷阱,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第一,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括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四,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应报国家批准的工程,未报国家批准,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第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防范陷阱,除了审查合同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超越代理权外,还要特别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建筑资格,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基本建设法规、投标中标法规、规划法规和建筑管理法规。同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如计划、建设、质检、规划、建行、建筑管理部门等)取得必要的联系,从而避免因目前建筑市场混乱导致的主体不合格陷阱。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性,因此当事人主体资格要求较其他合同主体要求更加严格。实践中,当事人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导致质量纠纷的重要原因,要严加防范。

二、“空白”合同陷阱防范

案例:

重庆某公司作为招标单位招标承建本公司的办公大楼。公司将该项招标任务交给了副总经理×××负责,原因是,该副总经理曾经成功地招标过多个项目,为公司创造过不凡的业绩。该副总经理接受了此项任务后,拿着一批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与相关的单位洽商谈判。某建筑公司投标成功,与手持“空白”合同的副总经理签订了工程建设的承包合同,并同时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该副总经理向建筑公司提供了一张100万元的正式发票后,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到其他单位的账号上。继而,该副总经理将1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提走后去向不明。建筑公司在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后,一直在为履约做准备,但左等右等却任何消息都没有,以至到了履约期限届满时,建筑套司找到了招标单位,该单位才知道这回事,但坚决不承认收到了100万元的定金,同时对发票的真实性并没有否认。

分析:

合同虽是由招标单位的副总经理与建筑公司订立的,但合同的主体不是该副总经理个人,而应该定为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之间建正了招投标关系。此后,投标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招标单位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招标单位也向投标单位出具了正式的真实的发票,因此,应视为招标单位接受了投标单位履约行为,两方的关系应认定为合法关系。招标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建筑任务交给了其他承包单住,使投标单位遭受损失,应当返还定金1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批款项没有被转入招标单位而是被副总经理挪至其他账号上,但并不表明,招标单位可以不承担对投标单位的民事责任,因为这纯属招标单位的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问题,与付款投标单位无关。招标单位可以依法向公安部门举报副总经理,但不能以此来抵消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陷阱防范

(一)产生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

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小合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成果其有不科学性或存在不合理性,导致建设工程不合格;(2)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3)发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不合格;(4)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不合格。

前三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工程质量也是建设工程发生纠纷的焦点。一方面,当事人由于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或约定不明时,对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就会产生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都是在验收后交付;而验收时对某些质量瑕疵不一定会发现,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质量问题,这就要求当事人对工程的保修期、保修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就会产生纠纷。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任该由谁承担

1.因发包人肢解发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而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擅自修改或变更勘察、设计成果,致使工程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责任。

3.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转包或肢解转包,承包人对分包的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4.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5.因施工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工程瑕疵的,有权直接请求承包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7.承包人因自己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对受害人来说,属于侵权责任,对发包人来说,既是违约责任,又是侵权责任,发包人可以选择适用。

四、串通招标投标陷阱防范

案例:

某小学有一教学楼工程,原设计建筑面积645平方米2000年8月27日由该校建楼委员会与县二建公司职工范某签订合同,合同造价190600元,每平方米平均造价296.50元。合同签订后,范某等人组织开工。由于该工程承包人不符告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县教育系统建筑工程承包不符夸建筑工程管理规定,县教育系统建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某小学所在村建校委员会于2000年9月29日发出通告,决定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并对原定设计反感进行了审查修改,增加了投资,工程总建筑面积813平方米。二层半砖混结构。其评标办法是:剔除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各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评标标底,在评标标底的上下3%的区间内,以最低报价为中标单位,县二建工程总公司等11个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资格审查后,确定其中10个单住有投标资格。2000年10月5日上午,在投标前各投标单住察看现场时,原工程承包人范某、汪某、许某等人与各投标人密谋串通后,内定该工程仍由原承包人“二建公司名义中标,由三建公司刘某测算好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并由内定中标人分别发给有意弃标单位各1500元补贴,原承包人在发补贴的同时,一并将已写好的投标报价发给各参投单位。正式投标时,各投标单住按刘某测算的报价投标,结果二建工程总公司以每平方米造价324.20元中标,中标总造价263574.60元,比原承包造价每平方米高出28.70元。

县工商局查清上列事实后,认定二建工程总公司等10个单位的上述行为是串通投标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其中标无效,该工程续建事宜由县教育局合同某小学所在村建校委员会另行确定;没收非法所得9000元。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建设工程承包中串通投标的案件。二建工程总公司为中标,采取收买其他投标人的办法事先为其他投标人确定报价,达到抬高标价的目标。

串通招标投标陷阱在实践中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问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竟争对手公平竟争的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之间的串通招投标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或者招标人在公平开标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情况告诉未报送标恬的其他投标人;2.非法获取或泄露招标底价等不公开的信息;3.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标书宴行差别待遇;4.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中标人中标;5.投标人与中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部分额外补偿;6.在招标过程中的其他营私舞弊行为。

若是遇到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投标的情况,其他投标人可要求串通者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提高建设工程标价的行为

其中投标人的串通行为一般是欲中标人通过给其他投标人一定好处,或者由于欲中标人先中标,然后再以分包、转包形式将工程部分分包、转包给其他未中标人。这种串通行为,可以是部分投标人串通,也可以是全体投标人串通。部分投标人串通,主要是为了排挤其他投标人;全体投标人串通,主要是为了提高标价。这种串通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为法律所禁止,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提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4.其他损害招标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遇到投标人串通情况的,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有权要求串通投标人赔偿经济损失,对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可以要求降低工程价款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