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是合同生效后解除,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债务相互抵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的;二是两项债务标的物种娄、品质相同,如果不同,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以外,不得抵销;三是两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如果一项债务到期,另一项债务尚束到期,不得抵销。
案例
甲企业因重大误解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已经发货,享有时乙企业的50万货款的债权。同时甲企业承担乙企业的房屋乙企业享有对甲方10万元租金的债权。如果甲企业明知购销合同为重大误解,仍行使抵销权,则抵销有效,撤销权视为被甲企业放弃,乙盘业负有时甲企业的40万元债务,如果甲企业行使抵销权时尚不知购销为重大误解,则仍可撤销该合同,撤销后抵销失效,甲企业有权要求乙企业退还,而乙企业有权要求甲交纳10万元租金;如果甲方没有行使撤销权而乙方抵销的,抵销生效,乙负有向甲交付40万元货款的义务;如果乙方宣布抵销后甲方又宣布撤销购销合同的,抵销无效,乙方负有返还货物的义务,甲方负有交付10万元租金的义务。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当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查找不到债权人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可以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例如,仓储合同,存储期届满,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仓管人应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仓管人可以提存该物。
(2)债权人下落不明。如货物运输,收货人不明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原合同终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小提取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免赊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人免除债务,实是债权人自愿放弃了债权。但必须针对债务人做出表示。
六)债权债务混同归于一人
例如原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为一个法人了,债权债务同归合并后的法人,原合同终止。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当甲、乙两企业合并时,债权债务就都落到一个主体头上,从而抵销。
应当指出的是,在三角债的场合里,并不存在债权的混同,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O000元钱,乙公司欠丙公司10000元钱,丙公司又欠甲公司10000元,这种循环之债并非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并不能导致合同消灭的效果。只有当债权人直接对自己享有债权、债务人直接对自己负有债务时,合同才能发生混同。
(第六节)企业合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念
所谓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或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即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租金,购销合同的供货方所交付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合同的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时间完成工程交付验收,均构成违反合同,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企业合同违约的原因
(一)企业合同违约的一般原因
1.主体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
主要是主体资格和履行能力方面的问题。订立合同之前,由于未能全面了解或不去丁解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和履约能力,未能把握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手段致使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造成违约。
2合同条款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
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具体、不完备,使当事人曲解、误解或有空可钻,以致合同不能正确履行而违约。
3法制观念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
有对法律法规不知或不熟悉造成的,也有主观故意违法或规避法律等造成违约的。
(二)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预知的客观方面的原因也会造成企业合同违约
这些原因包括:
1.因小可抗力违约,2.因为新法律实施而违约;3.因必须执行而造成违约行政措施;4.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违约责任发生后,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应当依据自己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是在因第二人的行为造成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形下,也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严格的违约责任,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损失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大多被国家都采取严格责任制度。
三、违约责任的范围
1.《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赞用的一倍。”
4.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责任,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但如果当事人拖延履行合同责任起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四、违约赔偿
法律设立违约责任的主要宗旨在于补救权和人因对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造成的损失,并对违约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舍同法》
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为:支付违约金,返还足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人应继续履行没尽到的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
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赔偿损失。
违约方在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其他损失,则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本条规定,违约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灭失、损坏和费用的支出以及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收人。赔偿的损失额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
合理预见要具备一个条件: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应当在订立合同时;③预见的内容是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的种类及其各种损失的大小。
4.付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
如果你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违约金,一旦你或对方有违约行为该如何依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呢?这就需“约定的违约盒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此,需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若交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违约定金在所适用的违约形态上发生竞争时不可并罚。
A公司将其一套公寓出租给一家网络公司——B公司,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租赁时间为2001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1日,月租金人民币10000元,B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什下个月的房租,否则按日支付应付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实际付款日为止。因为签订合同时,A公司对约定的租金数额很满意,便没有约定合同解除事由。2001年12月,B公司以房间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迟延付款,并且没有支付违约金。现在发展到不经A公司反复催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
分析
本案中,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依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索要违约金的行为合理告法,受法律保护。
B公司不具备迟延付款的抗辩权。如果A先生违约,B公司可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确约定可m因此停止、迟延付款),否则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B套司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那么对前几次没有索要的违约金,A公司是否还有权追偿呢?
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未经A公司明示放弃的债权,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
案例二
某百货公司与虹星钟表厂鍪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出卖人在×年×月向买受人方交付山城大号表2万只,中型3万只:昆仑表七号1000只,中型9000只。买爱人应在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交货,买受人收到货后亦未按合同的规定及时付清货款。采购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市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查明:出卖人在3月份交买受人山城表和昆仑表共计4.5万只尚差I.5万只。
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因,一是将手表自销;二是所差的品种生产不足。买受人迟延付清货款90余天。裁决:1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应赔偿买受人损失8.5万元;2买受人迟延付款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应赔偿供方滞纳金2.4万元。
本案出卖人红星钟表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品种买受人供应手表属违约行为,买受人百货公司未及时付清货款亦属违约行为,双万均应对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