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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第九堂课养老理财,还得学点法律知识(1)

第九堂课养老理财,还得学点法律知识

“春节刚过,我去银行存钱,工作人员推荐我买一款什么类似基金的保险。我想想也蛮好的,就下单了。前天女儿出差回来后,我提了一下这事,经她分析才知道那款产品并不适合我。可是想退并不容易,说是已经过了10天的犹豫期了,退的话会有损失。你说我该怎么办呢?现在还瞒着老太婆,没敢跟她说呢!”

有一天,邻居汪老伯跟笔者如是抱怨道。

类似汪老伯这样的银发族,或临近退休或已经休养在家,相较于脑筋灵活的年轻人,的确更容易碰到类似的理财困惑。他们耳根子软,对于生活中的很多“黑洞”没有防范意识,特别是在借贷、日常理财、身后财产安排等问题上,容易犯糊涂甚至上当受骗。

所以,笔者建议大家,在退休规划、养老理财的过程中,要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提高警惕,千万别让“馅饼”成了“陷阱”。

巧立遗嘱,幸福养老

2009年,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财产纷争便随之而起。无独有偶,2007年6月,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死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

亲人去世后,在世的亲属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产生矛盾、纠纷,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普通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

中老年人遗产规划普遍缺失

专家认为,我国遗产纠纷的日渐增多缘于富人及一般民众遗产规划的普遍缺失。中老年有产一族基本上都不会主动咨询遗产规划事宜。

而国外民众一般都会有一个遗产规划。人们在头脑清醒时把财产分配好,就可避免在失去自理能力时的无奈。

一个全面的遗产规划可以解决死后出现的很多问题:自己的财务情况是怎样的;自己拥有什么不动产和动产;分配给谁什么财产;是否需要指定几个监护人来照顾未成年的孩子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为了转移财产所有权需要缴多少税;什么样的葬礼安排才是合适的等。遗产规划既可以避免法律纷争,有利于家庭和睦,又能够保护隐私,防止出现遗产争夺大战。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所以普通人遗产规划的主要形式是设立遗嘱。因此,律师建议,在退休规划中,合理设立遗嘱,规避遗嘱设立中的一些误区,也是颇为关键的一环。

误区1:既然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有人认为,财产继承有国家明文的《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算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出乱子,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立不立遗嘱都一个样。

其实,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按法定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误区2: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好办。

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比如出现以下情况时,遗产继承就会出现麻烦。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描述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财产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立遗嘱人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未说明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象,后人的“寻宝”之路将会何等艰辛。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再者,遗嘱若未能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现实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而遗嘱又没被发现,这样的遗嘱立了也等于白立。

此外,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立遗嘱注意事项

1.数份遗嘱“谁最大”

遗嘱一共有五种有效形式,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所立的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抵触的,以时间在最后的遗嘱为准。

2.六类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张老太在儿子小张的陪同下立下遗嘱,遗嘱由小张媳妇作为见证人。张老太去世后,小张以此遗嘱主张继承房产时,遭到其他兄弟的反对。经法院审理,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顺序由几兄弟共同继承。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六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3.和自己有关的权利才可以处理

当然,遗嘱也不是随便什么内容都可以写在里面的,只有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才可以通过遗嘱进行分配。

胡某准备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大房子和20万元存款留给小女儿,另一套房给大女儿。胡某死后,小女儿拿着父亲的遗嘱向母亲索要20万元存款,并要求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母亲不同意,将小女儿起诉至法院,结果胜诉。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只能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具体包括7项,即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两套房屋和20万元存款属于胡某与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胡某对于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财产是无权处理的。

4.孙辈不能直接承继祖辈的财产

小亮的父母离婚时,他被判给了父亲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和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小亮的爷爷去世后,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小亮的父亲及叔叔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优先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而不是直接由小亮这个孙辈承继。

5.财产公证不能阻碍婚后财产继承

李先生的父亲要再婚,孩子们都怕后妈是冲着财产来的,于是他们给老父亲提出了条件:要想再婚,必须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李先生觉得,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捍卫家产”的目的。

然而,律师认为,再婚者即使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意味着一方去世后,什么都不能给后来的老伴留下。因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后,可以说婚前财产那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所以,李老爷子去世后,再婚妻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李先生父亲的财产。

TIPS:怎样的遗嘱合法有效?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法定形式,且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拥有最强的证明力和最高的证据效力。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名,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而应当以按指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目的当然是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而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上述所有见证人均要符合《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遗产赠与外人,巧用两招

因老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而引起的遗产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其实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支持。老人在规划退休生活和身后财产的安排时,也可以使用这两类手段。

2009年5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隆栋身后房产纠纷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一审判决称,鉴于张隆栋教授生前患有重性精神疾病,教授之妻患有老年痴呆,所以两人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身后所遗留的一套房产归其养女所有。判决书宣读后,张教授家的保姆雷女士当庭表示不满,称将会上诉。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份遗嘱、一份赠房书和三份遗赠扶养协议书。

雷女士是张教授家的保姆,1997年受邀照顾张氏夫妇。期间,教授老伴先行离世,2009年3月,教授以92岁高龄辞世。在老人去世后,雷女士手持一份教授之妻的遗嘱、一份教授写的赠房书、三份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来证明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

而教授的养女黄女士则认为,因教授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病发时狂躁和抑郁两种情感轮流替换),教授之妻患有老年痴呆,两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保姆手持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均无效,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于是,雷女士与黄女士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遗产纠纷。

什么是遗赠?

张教授家的遗产争夺案件将人们的视线再次引至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如此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也就是所谓的遗赠。那么,遗赠有哪些特点呢?

首先,与遗嘱继承相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遗赠生效前,遗赠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或撤销遗赠。

其次,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如果立遗嘱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其中一人或几个人作为继承人,那么这就成了遗嘱继承而非遗赠,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此。

遗赠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只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赠人死亡是遗赠生效的条件之一。

受遗赠人必须亲自行使受遗赠权。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生效前死亡,或是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那么遗赠所涉及财产归入立遗嘱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但如果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表示接受遗赠,却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则其接受的受遗赠权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仅仅承受遗产权利,而不承受遗产债务。

另外,受遗赠权的接受原则上只能为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与遗嘱继承中不进行明确表示则推定接受继承正好相反,值得受遗赠人格外注意。

怎样的遗赠有效?

《继承法》也对遗赠的有效条件作了规定。首先,遗赠人在设立遗赠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遗赠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赠无效。上例张教授遗产纠纷案中,之所以一审判决养女获胜就是考虑到两位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