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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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中华民国的刑法思想(2)

2.以法律为手段,维护、促进国家自由独立,实现共和及人民生活和谐与幸福,这是孙中山社会本位方法思想的又一显著特色,他抛弃了资产阶级的腐朽的观念——“已经彻头彻尾娼妓化了,已经完全把自己卖给百万富翁和亿万富瓮。”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族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4页。认为个人权利与义务的主次关系,不仅仅是个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精髓,更重要的是人类社会的兴衰和共和国制度成败的关键。他指出:“共和之所以异于专制者,专制乃少数人专理一国之政体,共和国则国民均有维持国政之义务。……如能四万万一致晋行,对于国家均能尽其义务,则我中华民国当为世界上最强之国。如大家均不尽其义务,恐国家陷于危险之地位。诸君试想,如大家不能生存,则国民之生命财产何能保存?保存国家,即所以保存个人生命财产,欲保存生命财产,幸无徒托空信。……所以义务、权利两相对待,欲言权利必先尽义务。务望诸君切实转告我民国父老兄弟,甚勿放弃个人义务,陷国家于危亡。”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编:《在石家庄国民党交通部欢迎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79页。这里,我们看到其强调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还应看到,其维护国家独立与自由,进而实现人民生活的和谐与幸福的拳拳之心。

3.孙中山强调阶级利益的调和与经济制度的改良方式不是要维护资本主义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而是以思患与预防的精神为出发点,改革资本主义的不合理的政治经济制度,并以大无畏的精神,向私有制开刀。他不断地著书立说,不断地讲演报告,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拯救国家之心昭然于世,同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他跨越了资产阶级自身的阶级弱点,以“天下为公”为出发点,痛斥二百多年来资本主义社会土壤中培育着的私有制的毒芽,以无我的精神去设想改革分配制度,来消除社会财富占有上的贫富不均,并设想以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去防止私人垄断资本的发展,足以表现出一个伟大的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家的坦荡胸怀与胆识。

4.孙中山的社会本位立法原则同西方的所谓的社会有机连带关系,人的社会合作与分工的感觉和富者在社会关系中贡献大、价值高等观点是截然不同的。他以整体社会利益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以法律为手段,去实现其社会生活美好的愿望。冲破了狭隘的阶级意识与阶级局限,使其作为民族资本主义的领袖思想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作为民族资产阶级,他们确信自己代表着全国四万万同胞的利益。同时“相信未来,奋不顾身地为未来而斗争”,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4页。这一切的一切,无不体现着孙中山理论的真诚与彻底的民主主义精神。

二、孙中山的刑法思想

孙中山的刑法思想,根源于他的法制思想中的社会本位主义原则,而其刑法思想的最显著体现就是他的民生主义刑罚观。早在担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期间,孙中山就形成了自己的刑法思想。在他的刑法思想体系内,不仅勇敢地击碎了封建制刑法的几千年坚固牢笼,同时,也表现出与西方资产阶级刑法思想不同之处,其刑法思想的提出与完备,可以谓之为近代民主法制方案中的最高成就,体现着彻底的民主主义之精神。研究其博大的精神实质,对认识民国的刑法制度,无疑将起到拓展思维的积极作用,进而更加清楚、全面地了解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全貌。

孙中山的刑法思想,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民生主义的刑罚目的论

民生主义的刑罚目的论,是孙中山刑法思想的开篇要旨。近代的西方刑法学理论,将犯罪与刑罚问题作为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加以研究,同时,刑罚的目的又是整个刑罚理论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它既是刑罚理论的出发点,亦是刑法理论的最高原则。不同的刑罚目的,体现着不同的刑罚制度与本质,因而,探讨对孙中山的刑法思想,就应当从思想理论的高度来回答这一问题。

在我国,几千年漫长的封建制度中占统治地位的刑罚观,始终是以报应刑与威吓论作为刑罚的终极目的,因此,在刑罚的实现和运用上,就显得极为残酷与不人道。就报应刑而言,就有神意报应、道德报应、法律报应之分。这三种报应形式不同,但其实质和精神却是相同的。依据传统因果报应观念,法律必须依据犯罪的行为的危害程度施加罪犯以相应的或更重的刑罚,以维护所谓的正义性,而忽视其实质的正义性。威吓论所遵从的,则始终强调以刑罚的形式,造成罪犯的对刑罚的恐惧心理,来达到罪犯不敢重新犯罪的目的。这样的理论的直接后果便是罚重于罪,否则,达不到刑罚的预期目的。

报应刑与威吓论相结合,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与肉刑的运用似乎成为司空见惯的不正常的正常现象。这种刑罚理论同我国封建制度的等级制度相结合,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一切的特权应运而生。这方面的与人类社会文明不相吻合的不平等,便成为不可动摇的阶级制度保存下来。

西欧的早期资本主义阶段,曾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其推翻封建制的政治口号而提出。那时,这一口号,曾起到过极为重要的意义。它破除了遍布于欧洲的等级思想和公开的不平等观念。资产阶级在刑罚的原则上,实行了人道主义,但是他们大体上沿袭的是报应刑论和惩戒刑论的观念。因此,强调通过惩戒个别罪犯教育他人,杜绝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的个人本位的立法精神仍然占有一定的地位。直到19世纪中叶,刑罚的思想才从传统的报应刑中脱离出来,而趋向于社会预防主义的目的刑论,这样,就不再是从个人本位去研究犯罪的问题,而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点去研究犯罪问题。强调犯罪行为不是对某些个别人利益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既然这样,就不应以报应刑作为刑罚的基点,实行同态复仇,以暴易暴,以刑去刑为目的去实行刑罚,而应当从维护社会安全为基点,立足于社会本位,去积极地改造并预防犯罪。这样便以社会价值取向作为刑罚科刑的标准,使人类社会朝着文明迈进了一大步,并在西方世界掀起了刑事变革的新潮流。

孙中山深深地注视到了世界刑法的这一变化,他在《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指出:“近世文化日进,刑法之目的,亦因而递嬗。昔之喝威吓报复为帜志者,今也则弃。刑罚之目的,在维护国权,保护公安。人民之触犯法纪,由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不得其平,互相抵触而起。国家之所以惩创罪人者,非快私人报复之私,亦非以示惩创,使后来相戒。盖非此不足以保持国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也,故其罚之之程度,以足调剂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之平为准。苛暴残酷,义无取焉。前清起自草昧之族,政以贿成,视吾民族生命,曾草菅之不若。教育不兴,实业衰息,生民失业。及其罹刑网也,则又从而锻炼周纳,以成其狱,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彼虏不察,奖杀勖残。杀人愈多者,立膺上考,超迁以去,转相师法。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试一检满清史馆之所记载,其所谓名臣能吏者,何莫非吾民之血迹泪痕所染成者也。”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6页。于是在他的刑法思想中,他积极主动地吸取这一新的立法原则。这一立法原则与他的社会本位的立法精神是相吻合的。他认为犯罪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得其平,互相抵触而起,在追寻犯罪的根源的时候不应从犯罪人的个体中去寻找。犯罪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抵触而起,因此,犯罪现象的产生应当从社会制度中去寻找,如果一味地从个人品性中去找,只能是本末倒置。

孙中山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之下,人们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的“政以贿成,视吾民族生命,曾草菅之不若。教育不兴,实业衰息,生民失业”《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6~157页。因此,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制度,而不在于个人的品质,如果社会制度不被推翻,犯罪现象就不会杜绝,可以说,作为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领袖,能看到这样层次的问题,已超出他的阶级局限性,其深刻程度亦是可想而知的。

孙中山关犯罪原因的社会说,成为他确立以社会本位为原则的民生主义刑罚观的前提基础。

在孙中山看来,个人的利益与安全在于社会的利益与安全之中,社会利益与安全的广泛内涵中包含着个人的利益与安全。依据这一理论推导下去,那么犯罪无论侵害的客体是哪一个单个的个体,都应当将这个人的个体放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中去考虑。因此,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对整体的社会利益的侵害和社会安全的威胁。由此看来,如果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安全能够得以保障,个体的安全利益亦就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惩罚犯罪的目的是维护团体的利益,这仍然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国家之所以惩创罪人者,非快私人报复之私,亦非以示惩创,使后来相戒,盖非此不足以保持国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也”,孙中山的非报复与威吓的刑罚目的在这里已得以清楚地显示,即惩罚罪人,非快私人之私而注意效果,从而摒弃那种以刑罚造成罪犯相应的身心之痛苦的迂腐观念;将刑罚的预防效果,从中提炼出来,作为刑罚目的的最高宗旨,以此来改造罪犯成为新人。

在这里,我们在看到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刑罚观的先进性的同时,还应站在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其理论的不完美之处。孙中山的个人利益与安全存在于社会利益与安全的基础之上的学说,较之前人有巨大的进步,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在承认社会利益与个人的利益相包容的同时,也应承认其尚有不包容的情况,亦就是说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不完全是同心不同径的圆。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相互交叉的情况下,那么,以社会本位为原则,在保护了社会利益与安全的情况下,保护个人的利益并不是必然。这种情况下的二者利益如何得到统一,这是孙中山的理论所无法解释和不能自圆其说的缺憾之一。理论的缺憾只能作为历史去等待后人的弥补,但却不能作为理由去苛求前人。尽管存在缺憾,但作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孙中山以社会本位为原则的民生主义刑罚观仍不失其光辉。

(二)人道主义的刑罚主张

基于民生主义的刑罚目的论,必然使孙中山突破前人的束缚以寻求实现目的的方式和方法。民生主义的刑罚观或刑罚目的论使得在实现这一目的同时,必然采用人道主义原则。

人道主义的刑罚原则,可以称之为孙中山毕生的追求。他生活在清末封建社会制度中,封建刑罚之残酷是他亲眼目睹的。由于孙中山的革命活动,清政府命令驻英公使在伦敦绑架孙中山,准备秘密押解回国处死。押解途中脱险后,孙中山悲愤地向欧洲人民控诉道:“我深知,回国后将会有怎样的命运落到我的身上。首先用老虎钳把我的踝骨夹紧,再用铁锤敲碎;接着是割掉我的眼皮,最后把我剁成碎块,使任何人无法认出我的尸体。”这种控诉,是孙中山耳闻目睹,考察中国社会而得出的结论。作为民主主义战士,孙中山无情地揭露批判了旧中国刑讯逼供,肉刑伤体,族诛连坐,死刑示众等等惨无人道的刑罚制度。他决不允许这种野蛮的制度在新生的共和国内继续留存,指出“故其罚之之程度,以足调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平为标准,苛暴残酷,义无取焉”,“残刑峻法一切扫除,诸囚中有无辜被拘者,皆复其自由,其有罪者,亦会自新俾人民永不受苛法之苦。”孙中山废除肉刑与体罚,对封建的残酷野蛮刑罚之废弃,是任何一位同时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所无法相提并论的,他是一位最坚决、最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战士。其人道主义具体表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