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析
学习目的与要求
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本单元详细地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本单元通过具体的案例,讲述了合同的基本知识和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具体合同类型,包括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等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被骗订立的契约有效吗
马老汉今年已经七十多岁了,但他的身边一个亲人也没有。
马老汉早年从祖辈那里继承了一些房产。自己住着两间大房,还空着一间阁楼。这在当地附近的住户中,算是住房相当宽裕的了。马老汉隔壁的安某,住房面积就显得局促多了,一家四口挤在一间房子里。安某知道马老汉为无人照顾担忧,就打起了马老汉房子的主意。
一天,安某向马老汉提出:由他照料马老汉的生活,条件是马老汉把那间空着的阁楼送给他。马老汉一想,自己要那么多房子也没用,给邻居一间,换得他对自己晚年的照顾,这不是两全其美的事情吗,于是,答应了安某的请求。
过了几天,安某拿来一份他草拟的契据,说上面把前几天和马老汉商定好的事都写清楚了。
马老汉不怎么识字,又觉得安某殷勤热情,轻信了安某的话,在契据上签了字。
契据签订不几天,安某就搬进了阁楼里。可是,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马老汉希望的安某的照顾却一点影也没有。大约过了半年,马老汉生了一场病,躺在床上不能起来。马老汉几次打电话找安某,希望他能过来照顾一下他的饮食起居,但安某都推说有事,一次也没来。马老汉只好花钱雇人来照料了他一段时间。
马老汉病好以后,找到安某,说他半年多来一点也没照顾过他,要收回房子。可是安某说已立了契据,契据上说马老汉把房子送给了他,而没提照顾的事。马老汉说当时双方不是这么说的,就找人帮他看了看契据,果然没提照顾的事。马老汉一气之下,把安某告到了法院。
可是安某并没把这当回事儿,他说:“契据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告到哪儿也是我有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马老汉与邻居安某所立的那份赠予契约是否有法律效力。这份契据实际上是一种赠与合同。这样的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有效: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三是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必须合法,否则,在行为人受到欺骗、恐吓、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订立的赠予合同则是可以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马老汉赠予安某的住房是以他保证照料马老汉日常生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这一赠予行为是有附加条件的。但是,安某在起草合同时,利用马老汉年老不识字,在合同中做了手脚,只是写了自己的权利,而不写自己的义务,这显然是采取欺骗手段达到马老汉赠予他房子的目的,这样的合同是依法可以撤销的。
从另一方面看,安某在接受了马老汉的赠与物,享受到权利之后,却不履行契约中附加的义务,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也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被撤销后,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经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无效。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所以,马老汉要求安某归还他的房子是有充分理由的。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
合同的不同叫法
对于合同,人们一种习惯上有多种不同的叫法。最为常见的有协议、契约、契据等等。实际上,它们指的是同一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称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什么样的合同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赠与物造成
他人损害由谁赔偿
自从朱天天的父亲朱某摔伤以后,他们家的经济条件就一天天的恶化了,夏天到了,别的孩子们都穿上了鲜艳的夏装,朱天天还穿着春天的旧衣服。他经常催促父亲去找陈某,叫他赔偿损失,他的父亲却很犹豫。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朱某于2005年12月驾驶手扶式拖拉机时,因刹车失灵翻到了4米多深的坑里,被摔成重伤,花去医药费共约4万多元。事故的原因是刹车的一颗螺丝掉了,导致刹车失控。原来,该拖拉机系陈某送与朱某的。此前,螺丝因严重的抖动而失落,陈某用一根细铁丝将刹车拧住,但忘了告诉朱某这一事实。
朱天天认为他父亲的受伤是陈某的过失所致,拖拉机有缺陷,陈某就必须告诉他父亲。现在,他们家想把拖拉机还与陈某,要陈某赔偿他们家的损失。
请问,陈某应赔偿朱某的损失吗?
这个问题涉及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由于赠与他人财物是无偿的,因此,如果给赠与人苛以较重的法律义务,于情于法都有违背之处。因此,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的界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当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送给朱某手扶式拖拉机实属好意,未告知他拖拉机刹车存在问题也并非故意,而且也没有向朱某保证拖拉机不存在瑕疵,所以,朱天天的想法是不对的,对于朱某的人身财产损失,陈某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朱某的4万元医药费应由他自己承担。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
我国法律对受骗订立的契约是如何处理的?
这样的免责
声明有效吗
李琳今年秋天就要上高中了,因为学校离家比较远,妈妈给她买了一辆自行车。这几天她经常骑着这辆新车出去玩。一天,李琳把自行车交给车辆保管站保管,在交款时保管人交给李琳一张保管卡,卡上写有“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本站概不负责”。办完事后,李琳回来取车,发现自己的车子不见了,凭卡找到保管人要求赔偿,遭到拒绝,理由是,保管卡上有声明,发生意外本站概不负责。
这样的声明有效吗?李琳的新车就这么白白丢了吗?
这涉及免责声明的效力问题。免责声明在合同法上属于合同的免责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对于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事故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呢?
第一,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们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这样的免责条款有效,无异于承认可随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有效。例如,甲在阳台栏杆上行走,乙声称他也敢。甲说,你若敢,就给你1000元,但摔下去我不管。乙一气之下,跃上阳台,但由于用力过猛,跳到阳台后站不稳,果真摔下去而死亡。后乙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甲却以事先有声明而拒绝赔偿。本案中如果甲的声明有效,则意味着甲可侵害乙的人身权。这不但为法律所不允许,也破坏了公序良俗。
第二,违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
律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原则。这样的免责条款必然导致扩大一方的权利,而限制或缩小了另一方的权利;或者加重一方的义务,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义务。这实际上排除了一方当事人应负的基本义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值得一提的是,对上述类似的免责条款,其他法律法规也作了与《合同法》相类似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有些单位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本单位概不负责”。这样的声明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