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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1)

如果把汉朝当做一个公司,中国的王朝公司已经成型而且整合成一个良好的组织机构。汉朝存在了四百年,终究还是有许多问题。最后的问题出在专业人才的来源不像过去那样广泛了,干部不断拉拔自己的人,察举的途径被少数人垄断。所谓“世代三公”,即是一家人代代担任高层职闰,可是哪有可能世代都出贤人?这都是因为郡县有一些大家族,永远察举保荐自己。换句话说,客户的代表不再能反映客户的意见,只能反映客户组头的意见,组头控制了底下客户的意见,而组头的利益永远优于客户。———许倬云

一. 秦汉的丞相与三公九卿制

三公九卿制是秦王嬴政接受李斯建议所制,这一制度在西汉时得到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它以皇帝为尊,下有三公,分别为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太尉,管理军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理国家监察事务。九卿对丞相负责,按其职能,行使权利。

万石之官:丞相与三公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是秦汉时的三公,主持国政,号称万石之官,是朝廷的中枢职官。

·丞相

丞相是朝廷最高的行政长官,“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秦及西汉前期都有左、右丞相(秦汉皆以右为上)。秦二世时又增设中丞相,以赵高充任。因赵高是宦官,所以“中”是指内廷。对于特别受到尊宠的丞相,可授予“相国”的尊称。秦始皇时的吕不韦、汉高祖时的萧何都曾为相国。

但是,正如徐复观在《汉代一人专制政治下的官职演变》一文中说的那样:“中坚构造的大部分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身份,所以一开始便成为丞相在法理上可以管,而事实上则丞相不必管,也不能管之局。”在君主专制下,丞相制度运用的实际状况往往要取决于当时的皇帝。秦始皇晚年,推行极端的君主专制,行踪神秘,就是身为丞相的李斯也无法与皇帝相见,法理所赋予丞相的相应职权也只能处于悬置状态。到了汉武帝,为了加强皇权专制,他更是在身边形成所谓的“内朝官”,并利用这些“内朝官”与以丞相为首的朝廷行政官员们———即所谓的“外朝官”相抗衡;同时又常常通过少府所属的尚书署草拟诏令,转达奏章,以便于亲自裁决政事,丞相之职处境更为尴尬。

西汉末年,丞相更名大司徒,其权力、位次都在大司马之下,并且与大司马、大司空合称三公。东汉初,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合称三司。和帝时,邓骘以车骑将军仪同三司,于是三司之外又有“仪同”之号,虽无三公的名号,但在待遇上与三公一样。东汉皇帝多为幼君继位,于是常以太傅录尚书事作为辅弼,主持朝政。这样,太傅更在三公之上,称为上公,或与三公合称为四府。东汉末年撤去三公,设置丞相、御史大夫。

·太尉

《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太尉是秦官,但是在其他文献中并没能得到证实。有人认为,秦朝可能对它虚设而不实授;也有人推测秦的职官体系中根本就没有太尉一职。秦有国尉,为领兵作战的武将,但地位并不很高。于是又有人推测,汉代的太尉或许是由国尉演变而来。

西汉前期,太尉为最高军事长官,掌有军事大权。专制君主对这个官职必然非常敏感,于是太尉一职时置时废。汉高祖刘邦死后,太尉一官时设时缺。到汉武帝时,干脆撤去此官。后来又设置大司马,并冠于“某将军”之前,成为全国最高级别的军事统帅。汉武帝死后,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的头衔主持朝政,其职掌远不限于武事,权位逐渐越居丞相之上了。东汉初又取消大司马,恢复了太尉的名号。

·御史大夫

据《汉书·高帝纪》记载,西汉皇帝的诏令由御史大夫向相国(丞相)颁布,相国(丞相)再向诸侯王颁布;同时由御史中丞向各郡守颁布。汉代丞相一职出缺时,则按例常以御史大夫递补。刘邦也曾以御史大夫虚衔授予统兵将领。可见,从行政管理的职能与作用来讲,御史大夫是仅次于丞相的长官。

御史大夫作为丞相之副,其职权有二:一为掌管天下文书图籍、呈递公卿奏章,颁布皇帝诏令等,类似皇帝的机要秘书长;二是掌管朝廷内外监察,为全国最高的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掌管图书秘籍,同时监察文武官吏;侍御史,掌管文书;监御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负责监督郡守的御史。

汉武帝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亲自裁决政事,逐渐将御史大夫所担负的机要秘书工作交给尚书署办理,于是御史大夫的职权日渐缩小。西汉后期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东汉则称司空。

九卿,主要的政府官员

所谓“九卿”实际上并不只是九个,而是泛指政府各部门的主要官员。主要有以下的官职:

太常:诸卿之首,曾称奉常和秩宗,掌宗庙礼仪、占卜祭祀等事,史官、博士等为其下属。太常多以皇族或外戚担任。

光禄勋:皇帝的侍从武官长,秦及汉时称为郎中令,汉武帝时改称。属官有大夫、郎、谒者等。郎是皇帝的侍从扈卫人员,有中郎、侍郎、郎中之分。太中大夫等及议郎为非武装人员,掌议论。郎中令改称光禄勋后,又设期门郎、羽林郎,为皇帝微行出猎时的武装侍从。

卫尉:职在统领卫士护卫宫阙,其下属官有仆射、公车司马令等。

太仆:王莽时曾更名为太御。掌管皇帝的舆马,及军事用马的牧养。其下有丞、车府令等属官。

廷尉:秦始置,汉景帝时改称为大理,汉武帝时恢复廷尉之称,王莽改为作士,东汉时又再度恢复旧称。掌管刑罚讼狱,是全国的最高司法官。

大鸿胪:秦时称为典客,汉景帝时更名为大行令,汉武帝时改称大鸿胪。掌管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及诸侯王、列侯内附部族朝觐郊迎之事。

大司农:秦时为治粟内史,汉景帝时更名为大农令,武帝时改称大司农,王莽曾改名为羲和,又改名为纳言,东汉时复称大司农。负责国家财政。主要属官有治粟都尉和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等。

少府:战国时初置,王莽曾改名为共工,东汉恢复旧称。掌管全国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皇帝私用,凡皇帝的衣食起居、医药供奉、器物制作等皆在其属下,因此是宫廷事务的总管。汉武帝以后,其职权日益缩小,但是其下属尚书署作为皇帝的机要秘书处则权势不断提高,后来终于脱离少府,独立成尚书台,分科办事。

执金吾:秦时称为中尉,汉武帝时改称为执金吾。掌管京师地区的戍卫治安。皇帝出巡则为前导。

将作大匠:秦时称为将作少府,汉景帝时改称为将作大匠。主管宫室、宗庙、陵寝的土木建筑工程。

水衡都尉:汉武帝时设置,掌管上林苑及诸池航政。

司隶校尉:汉武帝时设置,领兵千余人,职权很大,专门纠察包括丞相在内的京城官员,并且能够领兵督捕。后来罢其兵,职权与各州刺史相同,但级别高于刺史。

太子太傅:太子太傅、太子少傅的级别与诸卿同,除了教授太子之外还主管太子家政,领导太子詹事府。东汉时废去,但魏晋以后又恢复。

皇后三卿:即中宫詹事、大长秋、中宫卫尉,有时太后也设三卿或一卿。主管中宫和太后宫的内务、政事、保卫等工作。

九卿在施政过程中与丞相府的关系比较复杂。他们虽然在名义上属于丞相领导(初时由丞相总领,后改由三公分领),但在上奏皇帝方面又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性。多数情况下,九卿可以不通过丞相,越级向皇帝打报告,并直接获得皇帝的诏旨。

由上可知,虽然三公九卿制的行政体制在管理国家政务与管理皇室事务的机构上,没能明确地区分开来,但已经初步构成了中央政府行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二. 隋唐的三省六部制与集体宰相制

三省六部制有两个特点:第一,宰相权力被分割削弱,实行集体宰相制。隋唐以前,独相居多,有时置左右二相,相权比较集中。隋唐之际,担任宰相的通常有四五人,最多可达十七人,集体在政事堂议事。分割相权,防止权臣篡位。到唐中期后,相权又被进一步分割与转移。第二,机构完备,分工严密。尚书六部,每部四司,共二十四司,分曹共理,职掌政令,也部分负责实际事务。另外,还有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及九寺、五监,各负其责,中枢决策机关、行政机关与事务机关、监察机关分工明确。这种严密分工与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的混沌设置相比更为清楚合理。(《中国古代法律300题》,上海古籍出版社)

三省六部制,严密分工之始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延续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隋文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设置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内史省是决策机构,长官叫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长官叫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处理全国行政事务,长官叫尚书令,副长官叫左、右仆射。尚书省下设吏、礼、兵、都官(后改为刑)、度支(后改为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三省的长官等于秦汉的宰相。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唐朝的三省六部制是在隋朝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补充。三省分别为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

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是决策机构,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长官叫中书令。

门下省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旨,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长官叫侍中。

尚书省是最高执行机构,长官有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等。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副职称侍郎。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调动等事务;户部,掌天下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礼部,掌管国家典章法度、祭祀、学校、科举、接待外宾等事务;兵部,掌管武将选用、兵籍、军械、军令等事务;刑部,掌管法律、刑狱事务;工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项工程等事务。六部与地方诸州的联系,必须通过尚书省各级长官。每部又各辖四司,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管各项具体事务。

六部二十四司的政务体制延续很久,直到明代才打破各辖四司的体制。

注:政事堂是唐朝宰相平时讨论军国大事的场所,即宰相的总办公处。政事堂开始设在门下省,后来迁到中书省,唐玄宗时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会议协助皇帝决策国家大事。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开始为三省长官,后来由皇帝指定参加政事堂会议行使宰相职权的人,以本官加“参知政事”、“参预朝政”等衔,后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

三省六部是行政事务的核心,整个中央行政体系的排列顺序是以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为首(三师、三公基本上是奖赏有功之臣的荣誉头衔,如果不兼他职,则不负实际政务),以下依次是尚书、门下、中书(内史)、秘书、内侍等五省(唐加殿中,为六省;宋加入内侍省,为七省);御史、谒者、司隶等三台(唐撤去谒者台、司隶台,加司天台,宋只有御史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太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寺;国子、将作、少府、都水、长秋等五监(唐撤长秋监而加军器监;宋改司天台为司天监,共六监);左右翊、左右骑、左右武、左右屯、左右御、左右侯、左右监门等十六卫(五代、宋改称为殿前司、侍卫亲军、环卫等);以及东宫官、内官、王府官等。这种体制编入了《唐六典》中,对后世影响甚大。

集体宰相制度,相权走向式微

唐太宗时实行集体宰相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三省六部制。他主要从两方面来完成集体宰相制的建立:

首先,随时选拔较为优秀和年轻的官员进入决策集团,扩大宰相来源,打破宰相职位的高年资化与固定化的倾向。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首次让御史大夫杜淹以“参预朝政”的名义执行宰相职权,开创了以三省长官以外的官员任相的先例。此后,资历较浅但有才干的官员出任宰相的情况日益增多。他指定一些人享有“参议得失”、“参知政事”、“参预朝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高宗以后这些名号逐渐统一,固定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权力与待遇,凡以官职中加带此类头衔的官员都是实职宰相。

其次,宰相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权力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