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指出:“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为所谓之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这一论断概括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和发展的各个“特殊阶段”。这个阶段即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历史上存在过的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等五种社会形态、五种生产方式。
从原始公社制解体孕育出来的社会制度是奴隶制。“自从游牧部落分离出来后,我们就看到各不同部落成员之间进行交换以及它作为一种经常制度来发展和巩固的一切条件都具备了……牲畜得到了货币的职能。”“在这一阶段工业的成就中,特别重要的有两种。第一是织布机;第二是矿石冶炼和金属加工……青铜可以制造有用的工具和武器。”“一切部门——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生产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变成了奴隶。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场所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由此可见,从原始公社制中产生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奴隶制生产关系,亦即奴隶制社会形态。
吐尔贡·阿勒玛斯先生似乎并没有完全否认匈奴曾产生过奴隶制,但时间很早,从史书记载匈奴国家产生时就已进入了封建社会。“而在公元前1000年则已进入铁器时代”,阿拉木图出土的突厥可汗陵墓,人葬时间在公元前5世纪,尸体上穿着金袍;鄂尔多斯匈奴墓葬中,有一顶金银金冠,是公元前7世纪匈奴文化的遗物;诺颜山匈奴可汗的陵墓中有铜制箭镞、马刀、短剑、马嚼子、炉灶等;休屠王所尊拜的金佛像“高两米半”,以此说明匈奴冶金工业的发达,生产水平很高,推动了社会的前进,因而形成了封建制。
马克思、恩格斯等导师的着作,曾经多次提到冶金、特别是铜器铁器的产生对提高生产力,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铜器的产生推动了奴隶社会的发展,铁器的产生出现了封建制的社会形态。然而,鄂尔多斯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晋、赵统治过的楼烦、林胡、白羊等族的地方,战国末期匈奴才占有该地的北边部分,冒顿单于才把这些国家并人匈奴。此处出土的战国时期的金冠,说是匈奴文化遗物,那时匈奴在什么地方尚不清楚。休屠祭天金人,是休屠人制造,还是从西方佛教国家传来,不得而知,说它“高两米半”,当时唯一有的汉文和见过此像的汉朝人,从来未说过其有如此之高,不知根据从何而来。何况匈奴统治休屠是在汉文帝三年(前177年)以后,此前匈奴与休屠是各不相属的两族,宗教信仰也不同,说祭天金人为匈奴所造,毫无根据。阿拉木图出土的所谓“突厥可汗陵墓”,与匈奴更无关系,汉代记载这里有丁令,考古发掘文物反映这里有塞克文化遗存,当时这里为何族所居虽无确切记载,但与匈奴无关,则肯定无疑。“拾到篮子里就是菜”,不从一定的历史条件、一定的历史事实出发研究问题,胡乱拼凑一些材料作出结论,那是最简单最容易也最不能说明问题的非科学态度。铁器的出现,比如马嚼子、马蹬等在游牧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与农业区用于开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的先进生产工具相比,毕竟有所区别,这一点不能不充分考虑到,何况还有自制和交换而来的问题。
奴隶制可否适应游牧民族国家,上引《匈奴简史》等书是否定的,理由是游牧经济流动性的生产,“奴隶们很容易逃走”;“如果把一群奴隶集中在一处投入劳动的话,奴隶们可能很容易举行起义”。这两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商朝是中国历史上发展的奴隶社会,它所统治下的羌人,是“西方牧羊人”,无疑是游牧经济,土方、鬼方、多方等也是狩猎和牧业经济。商朝对他们的统治是通过该族的贵族侯、伯、子等爵位的头目实行奴隶制统治,祭祀时还要杀数量不同的羌人,甲骨文中记载很多。周族在灭商以前实行奴隶制统治,在周原发现的大批手工作坊规模很大,有不少奴隶从事骨器、玉器、冶金、木器等劳动,可说是成批的,但也没有全部逃走。建国前四川大凉山彝族地区是典型的奴隶制社会,农、牧兼营,奴隶也从事放牧活动。至于说匈奴没有大的监狱,不可能把奴隶用手铐脚镣束缚起来,更不成为理由。汉朝张骞出使月氏时,使团被匈奴拘留达十多年之久;苏武出使匈奴,被匈奴放逐至贝加尔湖畔牧羊十九年;汉朝派出的使臣和匈奴从汉族地区、其他民族地区掠夺去的劳动者沦为奴隶的为数不少,也都没有纷纷逃走,当时要从蒙古草原逃亡和举行起义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后汉书·南匈奴传》记:永初四年(110年),南单于向汉“还所钞汉民男女及羌所略转卖入匈奴中者合万余人。”《魏略·西戎传》记:“匈奴名奴婢为赀。始建武时,匈奴衰,分去,其奴脾亡匿在金城、武威、酒泉北黑水、西河东西畜牧逐水草,抄盗凉州,郡落稍多,有数万,不与东部鲜卑同也。其种非一,有大胡,有丁令,或颇有羌杂处,由本匈奴(奴)婢故也。”这是东汉初年各族奴隶乘匈奴分裂衰败之际逃亡出来的一部分,人数达数万,逃脱后仍“畜牧逐水草”而生活,可见游牧生产中同样使用奴隶,逃亡是在匈奴衰败之际才能发生的。
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不是主观意志可以选择,而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决定的。奴隶制和封建制不同之处是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奴隶主所能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不劳而获的奴隶主剥削奴隶们劳动的果实。在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封建主对农奴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匈奴国家的情况是:“其攻战,斩首虏,赐一卮酒,而所得卤获,因以予之。得人以为奴婢”,“战而扶舆死者,尽得死者家财”。单于死“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十百人”。前引《南匈奴传》和《魏略·西戎传》买卖奴隶的事,便是把人当作牲畜来买卖的奴隶。诺颜山等地发掘的匈奴墓中数以十百计的为单于、贵族殉葬的奴隶,不就是奴隶主可以任意屠杀奴隶的见证吗?
游牧经济实行的奴隶制同它的生产结构相一致,与农业地区不完全相同,这一点应该重视。一家一户的牧群由奴隶放牧、挤奶、打酥油奶酪、熟皮制革,奴隶们还要伺候主人。如果每户按2~3人计,人数已经不少。“得人以为奴婢”,部分即从事这种繁重劳动。对于大批的俘虏和买得的奴隶,则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劳动。匈奴“控弦之士四十万”,鞍具、马辔、弓箭需要量很大,制造这些工具、器具的应是奴隶。匈奴国家有农业,从事农业劳动的多是奴隶。修官室、陵墓需要大批劳动力。这些都是成批的奴隶从事劳动。掠夺战争在匈奴历史上是着名的。恩格斯说:“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们是野蛮人,进行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进行创造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存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这里也说的是奴隶社会的情况。可见不论从哪一方面讲,匈奴是奴隶制国家,而且是新兴的军事奴隶制国家。
吐尔贡·阿勒玛斯先生对“宗法封建制”很感兴趣,说匈奴是封建社会的宗法封建制。
宗法封建制一般是指中世纪至苏联十月革命前当世界大多数国家已进入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后,沙皇俄国时代兼并的一些游牧民族地区还处在宗法制的封建社会形态。为此,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苏联展开过“游牧民族宗法封建关系问题的讨论”。斯大林说过,这些民族“大半还保存着游牧经济和宗法式的氏族生活方式(如吉尔吉斯、巴什基里亚、北高加索),或者还没有脱离半宗法半封建的生活方式(如阿塞尔拜疆、克里木等)”。这就是半宗法封建关系的内容。苏联其所以提出和讨论这些问题,正是为了认识十月革命前这些民族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
游牧民族最早从原始公社制脱离出来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关系。“毫无疑问,游牧民中发生的阶级关系的最早形态是奴隶制的关系。游牧民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俘虏是当作私人掳获物,归抢获俘虏的人私有。中国编年史叙述匈奴的情况说:得人以为奴婢,故其战人人自为趋利。匈奴把俘虏变成奴隶,或者取得赎金而把他们释放。”这一论断和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上引论断完全相符,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产生的是奴隶制,而不是封建制。奴隶制在匈奴国家的历史中得到充分发展。至于奴隶制国家有没有处于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小生产者,或者称“自由民”,肯定是有的。这些人臣服奴隶主,对奴隶主承担一定的义务,求得保护。建国前大凉山奴隶主统治下的自由民除定额的劳役实物负担外,每遇年、节和婚葬大事,要向奴隶主交纳半个猪头,以表示臣服关系。据各地统计,这批自由民约占总人口的50%以上,没有他们奴隶制就无法维持社会的稳定,但不影响大凉山彝族社会奴隶制的性质。因此,匈奴国家有大量占有少量牲畜的“自由民”,自己生产劳动,放牧牲畜,其社会性质仍是奴隶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形态是奴隶主对奴隶的压迫和剥削。
冒顿单于在建立奴隶制中央集权的军事国家时,对阻碍他行使权力的氏族宗法制进行了猛烈冲击。“以鸣镝射头曼”单于,“尽诛其后母与弟及大臣不听从者”,这是严重触犯氏族制的行为,他都实行了。他设置的“四角王”、“六角王”虽系单于亲属,但依次递升,转换领地,不使在一地形成势力,也是为维护集权制而采取的措施,与宗法制相抵触。“诸王各有封地”,“地者国之本也”,都是把土地占有当成立国的根本。以挛辊氏为首的五大氏族贵族集团虽然是血亲关系的结合,但他们是最大奴隶主,而不是封建主。
匈奴国家既然是奴隶制国家,因而他对塔里木盆地诸国的统治自然也是奴隶制。
匈奴右贤王领兵西逐月氏,从河西走廊一直追至塔里木盆地南北,再由此到天山以西,塔里木地区就是在西逐月氏的过程中并入匈奴国家的,征服本身就是掠夺、奴役的开始,建立奴隶制度统治的过程,“当作直接的统治与奴役关系的国家存在。”
塔里木盆地诸国当时尚处在民族动荡迁徙不定的状态。月氏的西迁与匈奴的占领又一次推动了这种动荡,塞种人随月氏、乌孙西迁,使原先活动于盆地周围的塞人等西方民族大量减少,就是匈奴占领造成的结果。盆地各族原先的生产水平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也不一样,大体来说,私有制已经出现,贫富不均的现象较为明显,“他们的社会经济大致是处于奴隶占有制的发展阶段”,有些地方恐怕还处在初级阶段。
匈奴贵族的统治无疑强化了奴隶制的统治。“僮仆都尉”的汉译,比较恰当地反映了匈奴奴隶制统治的性质,僮、仆就是奴隶,设都尉(军事统治者)管理被统治的奴隶。塔里木盆地诸族有以农为主的生产类型,也有以牧为主的生产类型,匈奴国家不论其属于何种类型,何种社会生产组织形式,都采取“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贡纳的统治形式掠取巨额财富。这种方式,同对东方的乌桓、北方的丁令等基本没有区别。而征收的赋役一般没有定额,大体是以统治势力的强弱、运输能量的大小而决定的。
匈奴国家在统治塔里木盆地70余年间,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有什么建树,从现有的资料中难以表述出来。《匈奴列传》仅记:“楼兰、乌孙、呼揭及其旁二十六国,皆已为匈奴,诸引弓之民,并为一家。”《汉书·西域传》称:“西域诸国,大率土着,有城郭田畜,与匈奴、乌孙异俗,故皆役属匈奴。匈奴西边日逐王置僮仆都尉,使领西域,常居焉耆、危须、尉犁间,赋税诸国,取富给焉。”除此以外,再无反映匈奴统治期间对塔里木盆地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的任何记载。至于漠北匈奴墓葬中出土的反映匈奴与中亚地区民族间贸易活动的资料,说明匈奴曾利用天山南北的几条东西通道与中亚人民进行着一定数量的交易,而贸易所经诸族地方,都是因畏怕匈奴,“国传送食,不敢留苦”,靠掠取沿途居民供给谋取暴利,本身在交通方面并未建立任何设施。吐尔贡·阿勒玛斯称“这条国际道路的枢纽是塔里木盆地”,“匈奴人就是这条国际交通道路的主人,他们在这条路的沿途上建立了许多客店、旅舍,供过往旅人居住,沿途保护他们,为之跋山涉水提供保证。”这种说法纯属凭空杜撰和无稽之谈,除反映作者丰富的想象力之外,实在拿不出任何证据。历史研究如果不以事实为依据,而以虚构代替史实,这种研究实在没有任何意义,也违背了历史科学本身应该要求的严肃态度。
总之,匈奴人和塔里木盆地各族各国的关系,是以挛鞮为首的五大贵族所建匈奴奴隶制国家,从我国北方西征,统治了天山南北后,建立的匈奴族对其他各族的征服与奴役的关系,在族属问题上他们既非同源,更不是同一民族。“引弓之国,并为一家”,是指并入匈奴国家政权而言,与族属是不同的两个问题。
三、汉通西域与匈奴争夺西域的性质
西汉政府经过60年忍辱负重,求得安定的社会环境,恢复和发展生产,取得了丰衣足食的重大成就时,汉武帝继景帝之后登上帝位。武帝听“匈奴降者皆言:匈奴破月氏王,以其头为饮器,月氏遁逃而常怨仇匈奴,无与共击之。”于是产生了联络月氏,共击匈奴的想法,因此,于建元二年(前139年)派张骞出使月氏。匈奴单于非常惧怕汉与月氏接触将威胁他在西域的统治,因而将张骞等使臣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