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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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汉代属国制度探源(2)

“五服”与“九服”比较,以王室为中心,《禹贡》都以“五百里”为界划分,而且包括甸服在内,甸服即王畿,而《周礼》等将王畿扩大至千里,甸服又置于侯服之外,共包括二千里。九服中与五服相同者,一为侯服,二为甸服,其余名称都不相同。各服承担的义务,《禹贡》将供应粮食、饲料等均列入甸服之内,而且内分五等,各不相同;而《逸周书》将甸服列入一千五百里至二千里间,仍承担“治田入谷”的义务。又《禹贡》列侯服于甸服之外,任斥候;《逸周书》所记侯服的义务不变,但位置置于王畿和甸服之间,把承担粮草供应任务的甸服放在斥候之外。另外在三千里以外,又列与侯服职能相近的卫服。《禹贡》和《周语》中讲五服之中的“夷蛮要服,戎翟荒服”,此蛮夷戎狄显然是少数民族,而“侯卫宾服”中的“宾服”,职能是“宾服者享”;根据《诗经·商颂》“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的记载,来享者亦为少数民族,即五服中有三服是少数民族。但九服说中能列入少数民族的,仅蛮服、夷服、镇服、藩服,职能也不明确,且置于周室外三千五百里至五千五百里之间,与当时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很不相符。因此,“五服”说比“九服”说虽然比较简明,但确与实际情况相符。

据史书记载,西周实行分封制,周王室直接统治的地区称王畿,其余为邦国或诸侯国。周封同姓诸侯国为55,异姓诸侯国45,其余还有难以数计的小国分布于各地。当时的都城在沣、镐,都城东二百里为郑国,西三百余里有召、虢等国,东西约五百里为王畿,王畿之外就成了诸侯国的领地,显然与“方千里日王圻”的记载不符。以周王室为中心,其西北五百里外为昆夷犬戎所居,西四百里的淠、渭间,周孝王封非子放牧马群,“以和西戎”。非子并非周室同姓,但封地与王畿毗连。相反,同姓诸侯中的鲁(今山东曲阜)、滕(今山东滕县)等却在数千里外,按里程应属蛮夷戎狄的要服、荒服之列,实际这些都是周室宗亲的重要侯国。

西周诸侯国的等级是按同王室的亲疏关系、贡献大小分的,周王以下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公最高,其次是侯,再次是伯,子、男可能与“九畿”说中的“男畿”相仿。子爵已不是周宗室专有的爵位。秦祖先大骆之子名非子,姓赢,相传为舜所封。而“子”,应是“子爵”。数世传至秦仲,周宣王封其为西垂大夫,不入爵位。后秦仲在伐西戎中被杀,周王以其有功于周,即封其子为庄侯,由子爵一跃而为侯爵。后传位于其子襄公,才得参加诸侯会盟。楚之祖先熊绎,在周成王时因居于楚蛮之地,因“封以子男之田”。至周夷王时,楚熊渠仍声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号谧。”平王东迁,传至桓王,楚势力强大,遂伐随,还说:“我蛮夷也。今诸侯皆为叛相侵,或相杀。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吾号。”但是周王不听。楚主熊通怒,说:“王不加位,我自尊耳。”于是自立为楚武王。从此楚以子男之位上升为王。可见,西周初年,周王在“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同时,也曾将一批在戎狄蛮夷中有功的首领封为子男等爵位,而子男之爵并非专门用于分封少数民族有功首领的爵位,华夏族中也有。

把上述“五服”、“九服”说与西周的“五爵”综合起来考察,就可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武王灭商以后,周在完成其统一事业的过程中,曾将一批宗亲贵戚功臣分封于各地,“藩屏周室”。又以其地位的高低、领地的大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种等级,即五等爵位。其中公爵数量最少,仅周公旦;宋公乃因微子系殷人之后,传至稽,称宋公。侯爵较多,因经常参与周宗室会盟,号称诸侯。侯爵死后可以称公,但自西周末年开始,侯升为公者已经不少。侯有罪可降为伯爵。伯爵之封最早,《史记·吴太伯世家》记:吴太伯“……周太王之子,而王季历之兄也。注引韦昭语“后武王追封为吴伯,故日吴太伯。”《索隐》:“吴本伯爵也。”以上三种爵位,都是周室宗亲和功臣所得。子爵、男爵,已不限于宗亲、勋臣,有功的少数民族首领亦可封。各种爵位的邦国,要按距离的远近、经济力量的大小,向周室承担一定的贡赋,定期参加祭祀和各种会盟活动。除去后人追加的“方千里”、“五百里”的地界划分外,其余大致符合周制。周王室通过这种“服制”,不仅加强了同华夏诸侯和少数民族诸邦国的经常联系,而且起到了统治作用。如果把宾服、要服和荒服地区都包括在内,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占相当大的比例。从“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的含义分析,他们的负担相对要轻,周王室的统治也较弱,有的仅仅有岁时朝贡和参加会盟的义务。周王室正是通过“征不享,让不贡,告不王”,把大批少数民族统一起来。

除周王室直接统治的少数民族外,各诸侯国,也有少数民族问题。

吴太伯初“奔荆蛮”,当地的居民是“文身断发”,吴国正是在荆蛮中发展起来。越的居地在会稽(今浙江绍兴),当地居民越族“文身断发,披草莱而邑”。周武王子叔虞封于唐(后称晋),唐“居深山之中,戎狄之与邻”,“戎狄之民实环之”。吕尚封于齐,莱夷来伐,“与之争营丘”。周公旦封于鲁,其地接邻淮夷,周公“宁淮夷东土,二年毕定”,才得以立足。可见许多诸侯国的封地都居住着少数民族。

诸侯国如何对待少数民族?鲁周公的儿子伯禽先至鲁,三年后回报周公,说:“变其俗,革其礼”。齐太公又向周公说,“吾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史记·太公世家》记述齐的具体做法是:“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工商之业,便渔盐之利”,最后从者日众。周公旦不满意儿子伯禽变其俗,革其礼”的做法,认为齐的政策合理。甚至还把事情提高到如此严重程度:“政不简不易,民有不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鲁国如不改变其急于变俗、革礼的做法,将来必然落在齐的后面,“北面事齐矣”。周初分封少数民族之中的诸侯国,后来得以存在并发展起来的少数封国,大都对少数民族实行了比较合理的政策,其中先从其俗,简化其礼,促进其生产的发展,是主要内容。这一原则,和周王室对蛮夷实行“要服”、对戎狄实行“荒服”,大体是一致的。

三、秦国的属邦制

汉代设置属国制度的直接来源,是继承了秦国的属邦制。春秋战国时期,邦、国互用,而秦国则较多的称少数民族政权为邦,属邦就是指归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中较大的部落政权。

《汉书·百官公卿表》记:“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又记:“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前120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这是汉朝政府继承秦制,设置于中央政府的两套官制。

两种官制的职能有什么区别?汉代史料中说明,典客是“掌归义蛮夷”,即接待来降的少数民族首领,属于一种礼仪性的官员。景帝时更名大行令,又称大行。武帝元狩二年(前121年),霍去病出兵河西击败河西匈奴诸部王以后,汉朝派大行李息将城河上,准备接待前来归附的少数民族部众。可见典客是专门接待、迎送归义少数民族的官员,不直接管理少数民族。

典属国的职权,是“掌蛮夷降者”。典是主管、管理,属国是少数民族归附后设立的行政管辖机构。这一官职,就是管理归附后设立行政机构的少数民族,与礼仪机构有很大区别。

秦国设立过多少个属邦,史书记载没有保留下来。但是有一邦确为秦代设置无疑。《汉书·地理志》上郡条记:“龟兹,属国都尉治。”注引师古曰:“龟兹国人来降附者,处之于此,故以名云。”上郡,汉高祖元年更为翟国,后为匈奴占领。西汉初期不见龟兹人在这一带活动和龟兹人归属汉朝的记载,汉武帝元狩三年前汉朝在此未设立过任何属国,此龟兹属国当为秦国所置。

属邦以下管理少数民族相当于县一级的行政机构称“道”。《汉书·地理志》:县“有蛮夷日道”。《续汉书·郡国志》:“凡县主蛮夷日道”。道的设置,也属秦国的创制。

秦国设置道的情况,现在还无直接史料证明,但可以从汉代县名的记载中看出大致情况。《汉书·地理志》中记载着所有郡、县名称,其中道三十二,具体分布是:

左冯翊:翟道。

南郡:夷道。

零陵郡:营道、泠道。

广汉郡:甸氐道、刚氐道、阴平道。

蜀郡:严道、湔氐道。

犍为郡:焚道。

越嶲郡:灵关道。

武都郡:故道、平乐道、嘉陵道、循成道、下辩道。

陇西郡:狄道、氐道、予道、羌道。

天水郡:戎邑道、绵诸道、道。

安定郡:月氏道。

北地郡:除道、略畔道、义渠道。

上郡:雕阴道。

长沙国:连道。

以上共14郡29道,与《地理志》所述32道不相符,尚差3道。有人认为蜀郡的绵篪、青衣,武都郡的武都、沮等应该是道,《地理志》没有标明。实际上,秦代设置的道,远远超过此数。

《史记·西南夷列传》记;“秦时,常颊略通五尺道,诸此国颇置吏焉。”《华阳国志·南中志》亦记:“秦并蜀,通五尺道,置吏主之。”这两条记载很清楚,秦占领这个地区后,设置官吏管辖,此五尺道应是县级政权名称。但是,唐代的注释家望文生义,作了另外的解释。《史记》注,《索隐》:“谓栈界广五尺”。《正义》引《括地志》:“五尺道在郎州。颜师古云:其处险厄,故道才五尺。”把五尺道完全说成是指道路的宽窄。

《华阳国志·南中志》对这一带地形有一段很详细的记载:“自僰道至朱提,有水步道。水道有黑水及羊官水,至险难行;步道度三津,亦艰阻。故行人为语曰:犹溪赤木,盘她七曲,盘羊乌栊,气与天通,看都濩泚,住柱呼尹,床降贾子,左儋七里。又有牛叩头,马搏坂,其险如此。”从焚道至朱提的道路,实际上就是由僰道至五尺道的道路,其艰险情况,行人已经说得十分清楚。但这个早于唐代的记载,从未提及“栈道”、“道广五尺”等情况,只是对自然景观险要的生动记述。除去唐人的附会之辞,还原五尺道本来的面目,则此五尺道即为秦国设于朱提的县级政权机构名称。“置吏主之”,就是设立五尺道官,管辖该地区。五尺道的“五尺”,正是“朱提”的别译。在1988年10月昆明举行的中国民族史学术讨论会上,纳西族傅于尧先生从民族语言学的角度更加证实“五尺”不是指道路的宽度,而是族名的译音。“五尺”即“朱提”,“五尺道”,就是朱提道,是秦设于此地的道。

道的本意,就是道路、通道,春秋时已经把它抽象化,变成意识形态方面的名称,如道理、道德、道行、道化等,而作为政权机构的道,仍然是指通道。

秦商鞅变法时,“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注引《正义》云:“聚犹村落之类也。”这种以聚称乡村的名称,在汉代凉州刺史部所属各郡中仍然不少。然而,并乡聚为县,只能适应于农业地区,而在游牧民族生活的高山深谷一带,生产不恒其居,逐水草而迁移,就无法使其集中定居,形成乡镇。秦国对他们的管辖,只能在交通要道设置一种管辖机构,进行联系。这种机构即道,和后来的驿站有点相似。秦最早设立的道,大概就是源道和狄道。此二道在渭水上游地区,貊道就是貊戎活动地区,狄道是狄人分布地区。秦人向西发展,只能逆渭水流域而行,道路比较平坦,所以在戎居地设立道,狄人居地设立狄道,既是管理、狄民族的行政管理机构,又兼维护交通安全的作用。后来,道发展成为县级政权机构名称。

不仅、狄二道如此,其他也有同样的意思。秦向巴蜀地区拓展,多次取道陇西郡。因而武都郡的故道、下辩道,广汉郡的刚氐道、阴平道,犍为郡的僰道等等,都是当时的通道,有的还相传于后代。道的名称,或取于地名,或采用民族名,实际上以族名为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