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日本东洋学会在京都主办了“中亚出土的文书档案”学术讨论会。几位法国一流学者出席了会议。会上进行了有意义的讨论,发表了有价值的文献。正如已经提到的,目前敦煌学会的学者定期访问日本,加强研究,促进学会之间和与院校的交流,如与东京艺术大学的交流。这个领域的国际性组织也在稳步发展。1998年朝日新闻社与敦煌研究院达成协议,每年派遣2至3名学者到敦煌,以协助培训洞窟艺术与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
从某种程度上说,“丝路热”已逐渐平息,我们希望从现在起,会看到更多的富有学术性的研究,希望能够建立专业学术团体,定期出版刊物,但这一愿望的实现需要有志于此领域研究的学者们的不懈努力。
(本文编译者王宇、房学惠:旅顺博物馆)第一章论唐末五代宋初敦煌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杨际平
厦门大学出版社
唐末五代均田制名实俱亡之后,土地所有制诸形式发生了什么变动,这是治唐宋史者所关心的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唐后期至两宋时期,大土地所有制迅猛发展,在土地所有制诸形式中占居了绝对支配地位《。实际情况似乎并非如此。至少说,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的情况就不是大土地所有制占居绝对支配地位。
吐蕃占领敦煌后期至唐末五代宋初,敦煌土地买卖之风甚盛,土地所有权变动频繁。敦煌出土文书中所见的买卖、典押土地宅舍契约大体上都属于这一时期。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就辑录了吐蕃占领敦煌后期以后的买卖、典押土地宅舍契约21件。其中卖地契与典地契就有6件,卖地(或典地)的原因之一就是“债负深广,无物填还”时租佃制亦较盛行,有的租佃契就是假租佃之名,行土地兼并之实。如下引租佃契:
天复四年岁次甲子捌月十柒日立契,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有口分地两畦捌亩,请在孟受阳员渠下界。为要物色用度,遂将前件地捌亩,遂共祖(租)与同乡邻近百姓贾员子商量,取员子上好生绢壹匹,长捌综毯壹匹,长贰丈伍尺。其前件地祖(租)与员子贰拾贰年佃种,从今乙丑年至后丙年末,却付本地主。其地内,除地子一色,余有所着差税,一仰地主祗当。地子逐年於官,员子逞纳。渠河口作,两家各支半。从今巳后,有恩赦行下,亦不在论说之限。更[有]
亲姻及别[人]称认主记者,一仰保人祗当,邻近觅上好地充替。一定已后,两共对面平章,更不休悔。如先悔者,罚1I纳入官。恐后无凭,立此凭俭(验)。
地主僧令狐法性见人吴贤信见人宋员住见人都司判官汜恒世见人衙门判官阴再盈见人押衙张都虞侯。
据契文可知,贾员子预付生绢,捌综缲各一匹,租种令狐法性地8亩22年。天复年间,绢缲与麦粟的比价,难以确知。据敦煌文书P.4763《丁未年(947)三月十二日分付邓阇梨物色名目》细缲一匹,折物陆硕”,知其时一匹细缣约值麦粟6石。据其时贷绢契,1匹生绢的年利或为麦粟4硕,或为立机缣1匹,故知其时立机缧1匹约值麦粟4硕。P.2049《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人破历算会牒》油壹斗五胜,梁户入粗缫一匹用”,时油1斗通常折麦2硕,故知1匹粗缣约值麦3石。据P.3004《乙巳年(945)徐富通欠绢契》:“其绢壹匹,断价贰拾贰硕”(此处之绢为“诸杂绢”),故知诸杂绢一匹可值麦粟22石。又据P.2638《后唐清泰三年(936)沙州系司教授福集等状》生绢壹匹,买粗缣玖匹。”时粗缲1匹约值麦3石,则1匹生绢约当麦27石。上引租佃契,贾员子所付之绢,如以27石麦计,其捌综缲如以麦粟6石计,则其预付的租即约当33石。8亩地租22年,即相当于176亩地租1年,推算起来,每年每亩地租仅为1.88斗。其租价之低,实属罕见,而租期之长,又绝无仅有,故颇疑此契乃借租佃之名,行巧取豪夺之实。
唐末五代宋初,土地买卖频繁,贫富分化加剧,于其时的分家书与百姓诉讼牒状也有反映。如天复九年(909)董加盈兄弟分家书就谈到:兄弟三人“家受贫寒,诸道客作”,董加盈曾将蓊同渠上的2.5亩地出卖予人。到分家时,三兄弟每家只有地10亩上下后晋开运二年(945)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都押衙王文通勘寻寡妇阿龙还田陈状牒也谈到甲午年(934)索义成曾卖地10亩给索留住。宋雍熙二年(985)六月敦煌慈惠乡百姓张再通牒稿也谈到:张富通、张再通兄弟家贫,“张富通先广作债负,卖却再通所有父祖地水”,张再通本人亦曾卖予他人,很多年后才收赎。
与张再通、董加盈等人的境遇相反,一些人则很殷富。如大中六年杜福胜手状显示,杜福胜有田土211亩,并至少有3奴2婢;宋端拱三年(990)邓守存户、陈长晟户手实也显示:邓守存户占田2顷,至少有2奴4婢;陈长晟户占田470亩,至少拥有3奴3婢。壬申年(912年或972年)前后敦煌官布籍也显示,其中有4户占田超过300亩。官布籍中,此4户中除宋再晟户直呼其名外,另3户则一反常规,称之为“郎君”(如“承宗郎君”、“邓家郎君”),或以官衔相称(如“冯都官安校拣”),说明这些人颇有身份。
建中元年(780年)均田制名实俱亡前,敦煌户籍手实中,占田超过130亩者仅见索思礼户(大历四年,索思礼户占田243亩。唐末五代宋初,占田超过130亩者就颇有几户,而且还有几户占田超过400亩(见下文列表),凡此等等,足以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的土地兼并形势较以前严重。
唐末五代宋初,敦煌土地兼并形势较过去有所加剧,但能否由此得出大土地有所制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结论?笔者以为不可。为了更清晰地展示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的田土占有状况,我想对唐末五代宋初敦煌文书中所见的田土占有状况作随机的量化统计分析。先看表一:唐末五代宋初敦煌户籍、手实、牒状、分家书所见田土占有情况。
对比表四、表五,我们不难看出:占田少于20亩的无地、少地农户所占比例,建中以前与建中以后,虽有变化,但变化不显着。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建中以后(亦即唐末五代宋初)自耕农、半自耕农占田的比例由90%左右,下降到53%上下。中小地主(占田131-399亩)占田比例由不到10%,上升到30%上下。占田400亩以上的大土地所有者,建中以前罕见(敦煌户籍、肀实中则未见),唐末五代宋初,其占田则达12%上下。但从表四我们又可看出,唐末五代宋初,自耕农半自耕农占田的比例虽比建中以前大为降低。但其占田比例仍超过50%,大土地所有者占有田土的比例仍不高,远末占居绝对的支配地位。
岳深《中国土地制度史)(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年9月出版)即持此看法,见该书第157页。
吐蕃占领敦煌后曾一度实行计口授田制,每人大约授田10亩。这是吐蕃人带到敦煌的特殊土地制度,但吐蕃的计口授田只是一次性的,既受之后便变成私田。土地兼并之风也随之而起。因而谈均田制名实倶亡后敦煌的兼并之风,便从吐蕃占领敦煌后期谈起。
(释录)第2辑第卜22页。
《释录》第2辑第13页,宋太平兴国七年吕住盈典卖地契。
见《释录》第2辑第117页、121页、125页、126页、127页、128页、130页、136页,时远行贷绢的利率与贷绢年利率同。
关于唐末五代的敦煌物价,见郑炳林《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物价》,该文收入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编《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
该租佃契还规定其地内除地子一色,余所着差税,一仰地主祗当”、“渠河口作,两家各支半”若扣除此两项支出,令狐法性所得就更少。
《释录》第2辑第148-149页。
《释录》第2辑第295-298页。
《释录》第2辑第307页。
索思礼户为官宦之家:索思礼本人为昭武校尉、上柱国,其子游鸾为折冲都尉、上柱国。
张月光、张日兴兄弟实际拥有的田土应略多于此。据张月光、张日兴兄弟分书其“塞庭地及员佛图地,两家亭分”,因其地不具亩数,故未计算在内。
董加盈三兄弟分家时,其“园舍三人亭支”,因不具亩数,故未计算在内。
三家共有园宅地15亩,为方便计算,每户各计为5亩。
见《唐大中六年沙州百姓令狐安子手实》,该件或被认为是请地状,应不确。据该件末3行“右通人户及田地......
[]如实,请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大中六年十月日百姓令狐安子谨状”判断,应为手实。与同年唐君盈手实格式略同。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452-455页官布籍中,为凑足250亩(或300亩),有些民户的土地被拆零,如张幸成(表2第20户)的田土就被拆分为2亩、42.5亩、2亩,分别置于3个“布”团之末。由此推论:表2第30户(赵通子)、第70户(冯友友)、第81户(郭文德)、表3第6户(张再住)的田地有被拆分之可能,故此数户之实际田土或不止此数。
各户占田情况请参看拙作《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出版)第231-254页附表二、附表三。
如果考虑到建中以前敦煌户籍、手实所登录的田土只是各户在籍的永业田、口分田,而不包括各户的私田,因而帐面上的户均占田数额较低,那么,建中以前自耕农、半自耕农的比例(在总户数中的比例,与总垦田数中所占的比例)都应相应降低,而占田超过131亩的人户,也应相应增加。若此,建中元年以后的变化幅度,也就不如表四、表五所显示出来的那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