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官问题,“羲和臣秀”,羲和,官名。传说中掌天文历法的官吏,黄帝命之主占日。《尚书尧典》记亮曾派羲仲、筹叔、和仲、和叔四人,分驻东南西北四地,观天象,定季节。《汉书律历志)称其为王莽时所设官。而(平帝纪)元始五年刘歆为羲和。今从题记可知,西汉之时就已经有羲和之官,非仅是王莽新朝官名也。新莽时更大司农为羲和,继而更羲和为纳言。即西汉之羲和同新莽之羲和在职掌上有别。“臣秀”,《汉书楚元王传)记刘歆在建平元年更名为“秀,字颖叔”。所以这里的“秀”应是刘歆,且与《平帝纪)刘傲为羲和相符。“羲中臣充疑为博士李充。“和叔臣晏”,疑是《汉书)中曾为尚书令、大司徒、就德候的平晏。
4.月令对文献的征补。月令的五十条之中,有48条属于月令。首句“敬授民时”等不在月令之列。国家以农为本,农以时为务。“扬谷”,重农也。“咸趋南亩”,同晁错《论贵粟疏)“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至唐之后,因讳“民”为“人”,文献中或作“敬授人时”。
孟春月令的四、五、六条,在文献中本为一句,作“毋(无)杀孩虫胎夭飞鸟”。今分属三条,再加之解释,使其义甚明。月令的出土,为文献提供了佐证。如文献“夭”字,高诱注为“生而已出者”。生而死,幼而亡为夭。联系前后文之句均以“毋(无)”开头,月令当是。“胎”字,题记作“抬谓禽兽六畜怀任有抬者也”,其义通。
孟夏月令第四条,“毋攻伐”与文献均作“毋伐大树”有异。
孟秋第三条“附垣墙”,《吕)作“坩”,《礼记》作“坏”。高诱注《吕)以为“拊读如符,附犹培也”,段注以“坩”通“附”,有髙固之义。《礼记)作“坏”,历来对之多不敢有太多的评议。现以题记,我们可以断定,“坏”是误字。同样,孟冬第二条“附城郭”,亦可证《礼记》此处作“坏”不准。
仲秋月令第三,“失时”二字有重文号。《吕)书作“乃劝种麦,无或失时,行罪无疑”;《礼记》作“乃劝种麦,毋或失进,其有失时,行罪无疑”。今从题记重文号可知,《吕)书过于简略,《礼记》较是。若以《吕》书的重文号被后人衍去,亦当。
季秋月令第三“毋采金石银铜铁”,不在月令之列,文献均不载。应是“月令”在题记的弓伸义,与“会天地之藏,毋或宣出”相符。
仲冬第四,“毋起大命”,《吕)作“无起大众”,《礼记》作“及起大众”。今证之以《吕)书和题记,《礼记》之“及”应是“毋”之误。i月令不仅同《淮南子》的差别最大,而且对其的征补亦多。后人对其省文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许多方面也就产生了误解。《淮南子》力图将其文字减省到尽可能略的地步,以致后人误解。月令分述为“毋杀孩虫”“毋杀抬”“毋夭飞鸟”“毋聚大众”“毋置城郭”,《吕》书亦以“无杀孩虫胎夭飞鸟”为句,《淮南子》因为句读有误形成了“杀抬夭”“毋聚众”和“置城郭”,其义明显有别,甚而文义相背。所以《淮南子》应该读为“母覆巢杀胎夭”和“毋聚众置城郭”,为明白起见,“毋”字就不应该省去。《淮南子)“母覆巢”之“母”,显是误字。这一点的错误,在别的版本之中已得到纠正。而月令的出土,无疑又为之提供了一得力的旁证。5.诏书传到敦煌郡的时间。在居延汉简之前,较完整反映汉代诏书的文献是在《史记三王世家》之中。居延汉简发现之后,完整记录汉代诏书形式和传递方式的文书有三:一个是居延旧简的“元康五年”诏书,一个是金关汉简之中的“永始三年诏书”,一为金关出土的“甘露二年御史书”。前二者以大庭修所述最详元康五年诏书用时,由长安到张掖并由之再下达用时40天,由张掖太守到肩水都尉并由之下行用时11天,由肩水都尉到肩水候官下达用时3天。永始三年,诏书到张掖太守并由之下行,用时89天,到肩水都尉下达用时10天,肩水候官再下行到部用时2天。甘露二年御史书,五月己丑朔甲辰日(16日)下达,到张掖郡肩水都尉接到后再传达用时39天,到肩水候官下行又用时3天。三者都是诏书由长安颁行到肩水都尉、肩水候官所需的时间。本题记则是诏书传达到汉代敦煌郡所需的时间。
本题记月令最早时间元始五年五月丁丑14日,太皇太后感于阴阳不调,要求百官务顺时令,建羲和之官外,并设四子分掌春夏秋冬。诏条以14日颁布,中经安汉公莽、大司徒宫等要臣商议、认可,18日才由羲和丞通颁行郡国。6月30日,7月30日,8月戊辰6日由敦煌长史兼太守事下传部都尉、县,即由长安下传到敦煌郡再下传用时78天。而到悬泉置的文书,又要经过效谷县,所以,本诏书月令由长安下颁到悬泉置扁书告吏民应是80天之后的事。
6.与汉简文字的关系。简牍文书之中有许多法律的条文,或明确记为律文,或似律令,已经为许多学者所注意,而有些简文,由于从表面和字义上同律令的差别很大,一直不为学者注意。它们是简文:
(1)敬授民时曰扬谷咸趋南亩铭E-P-T4:16(2)铭楗闭慎管铭EPT5:190(3)开通道路毋有障处绐E-PT65:173按此三简,此附题记月令可知,它们就是元始五年“月令五十条”和散简。而“障处”二字,以文献应是“障塞”。题记中残损,今以文献可补。“障处”二字,《居延新简》存疑待定。
另外,还有一些仍可以看作是汉代月令散简的文字,它们虽不在“五十条”之列,但从其属性上仍应是月令内容。即简:
(1)制诏纳言其官伐材木取竹箭始建国天凤年二月戊寅下95:5(2)辨衣裳审棺榻之厚营丘龙之大小高卑薄厚度贵贱之等级建国二年十一月丙子下210:35(3)铭掌酒者,秫稻必斋,麴蘖必时,湛瘩必絜,水泉香,陶器必良f火齐必得,兼六物,大酋EP-T59:343前二简出现在居延旧简之中,早为学者注意,特别是简210:35。日本学者森鹿三曾明确指出这些文字虽然基本上与《礼记月令》相同,但简文毋宁说接近于《吕氏春秋》。”现根据上列所述题记与《吕》和《礼记》关系可知,西汉流行的“月令”,是以《吕》书为蓝本,东汉马融(79-166)将西汉流行的月令收归《礼记》,即见《吕》到《礼记》的演变大略。王莽之诏书所用月令文,属于西汉流行的“月令”,从时代上自然更接近于《吕》书。由于时间上演变,在用字上,无疑又显得更接近于《礼记》。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题记月令更类《礼记》的理由。
简EPT59:343,虽为学者注意,但只是将作为“可能与此有关的书写制酒工艺程序的汉简”。由于该简作为散简单独存在,并有明确记制酒之法的文字,所以将之作为如此解释亦不为过。但是若将它放在整个西汉末年和王莽之时有大量“月令”诏书简文的存在,就发现该简实际上只是下颁诏书“月令”和简文,并不能等同于当时的造酒工艺。
简牍文书中有许多类同“月令”的诏书文字,或诏书散简,从时代上又以王莽之时为主。这些简文或诏令的出现,无不同王莽和其国师刘歆在当时重“月令”有关系,建武之初,窦融割据之时,重申其义,亦可看作是王莽政策的延续。如简文:
(1)制诏纳言其令百僚屡省所典修厥职务顺时气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一月戊寅下E丁59:61(2)制诏纳言农事有不收藏积聚牛马畜兽有之者取之不诛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一月戊寅下T59:62,63(3)建始四年五月辛已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FzPF22:48(4)建武四年五月辛已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犯四时禁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犯四时禁者敢言之EPF22:507.对题记的理解。将诏书、律令写在明显的地方,可以达到使众人知道的目的。这与汉简中较多记载的“明白大扁书”“令吏民尽知之”是相符的。题记的出土为认识汉代如何“明白大扁书V扁书”提供了直接的实物依据,如简文:
(1)书到扁书乡亭市里显见处吏民尽知之商起察有毋四时言如治所书律令。
(2)书到令长丞侯尉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显见139:13从已有资料来看,类似题记的扁书应写在显眼的地方,而该题记却出土在房屋内。这样就对该题记是在屋内或屋外提出了疑问。若在屋内,自然与“令吏民尽知之”不相合。若在屋外墙上,那么这一地方又是什么地方呢?为什么悬泉置出土的墙皮题记均在此处呢?该处出土的墙皮题记甚多,除月令之外,均残破严重,但从其出土情况来看,题记文字种类较多,而有的题记土块中竟有数层内容,后来颁行的诏书,则在以前的诏书题记之上加抹一层墙皮,覆盖以后重新写定。
以上就墙皮题记的出土情况、内容及其与文献的关系作了简单地分析,在介绍其本身之时,也提出了一些肤浅的看法,特别是其与文献的关系。由于墙皮题记略有残损,一些记录时明时暗,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也不全面,就修复后的题记本身而言,虽然有残损,但仍不失其原貌,使人们得以目睹两千年前的诏书形式。黑框界边,朱砂界栏,其文献价值之高,已挤身于国宝级文物之列。诏书之中,又夹有对诏条的注释,在其前的诏书尚无此例。至于王莽之时,由于制度频改,诏书之中对地名常有注文。题记之诏书,是否可以说为开王莽诏书之先例呢?诏书出土以后,虽然完成了修复任务,但其保护问题仍未解决。如何使其文字不褪色,不至于象大地湾地画一样,面目全非,保护工作应是十分必要的。
柴生芳:《悬泉遗址发掘又获新成果》,《中国文物报》1993年3月14日;《敦煌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李永良:《墨书题记(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甘肃日报》1997年7月9日。
《汉书魏相传》。
《汉书成帝纪》。
《汉书李寻传》。
《资治通鉴》卷36。
、见孙希旦着《礼记集解》,沈啸寰之《点校说明》,中华书局,1989年版。
中华书局:1986年《诸子集成》之《淮南子》作“母”,1989年新版《新编诸子集成》之《淮南鸿烈集解》作“毋”。
大庭修:{论肩水金关出土的(永始三年诏书)简册》,《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2期;《居延出土的诏书与诏书断简》,《简牍研究译从》第二辑。
简文为辨衣裳审棺腯之厚营丘龙之小大高卑薄厚度贵贱之等级始建国二年十一月丙子下”参见《居延出土的王莽简》,《简牍研究译从》第一辑。
王子今:《试论居延“酒”与“麴”:汉代河西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简帛研究》第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