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货店在采购时与供货商签订进货合同是非常必要的,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签约双方应履行和应获得的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的承认、维护和监督,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进货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商品的品种要标记个体品名;规格要具体说明式样、尺寸、牌号和颜色等;数量要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进货合同中要标明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对实行保修、保退、保换的商品要标明具体条件;对商品包装方法及使用的包装材料、式样、规格、净重、标志等应有具体规定。
(3)商品价格和结算方式。进货合同中要对价格做出明确规定,规定定价办法和变价处理的折扣价格的标准,以及结款方式。
(4)交货日期、地点和送货方式。交货日期要考虑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性和运输条件,并明确送货方式。
(5)商品验收方法。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验收商品的方法。
(6)违约责任。进货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供货商有以下几种情况应该付违约金或赔偿金:①没有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规格、品种提供商品;②没有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 ③没有按时发货。
(7)损耗补偿。 供货商每次供货时应以结算款的一定比例作为补充杂货店的商品损耗。
(8)质量问题。如果因为供货商的商品质量而出现的问题,供货商需提供该商品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补偿。
(9)退换货。当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时,供货商应无条件退换商品,并赔偿杂货店损失。
(10)备注内容。备注内容通常包括:杂货店电话、供货商电话;杂货店开户银行账号、杂货店开户银行账号;杂货店地址、供货商地址;杂货店代表姓名、供货商代表姓名;签名日期;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