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下)
8940600000004

第4章 社会保障(4)

由于我们国家的劳动保险制度实行差别待遇的原刚,因工伤、残、亡的保险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亡的保险待遇不同,所以,在实践中确认因工和非因工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中规定,工人与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1.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2.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3.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因工作中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因工和非因工的问题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的,也不是上述几项所能概括的,因此,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又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利的工作;3.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4.在企业工作的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难;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残废或死亡;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所乘坐的车辆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7.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指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时,由所在单位依法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待遇。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职工所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付给,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12个月。

丧葬费

职工死亡时所享受的一种待遇。其中,企业的职工只有在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之后死亡时才享受该待遇;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因工死亡还是病故,均可享受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后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的3个月。

丧葬补助费

我国职工死亡待遇的一种。指职工或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所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出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10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1个月的1/2;1~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1/3;不满1周岁者不给。

职业病待遇

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职业毒害而引起疾病对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是预防职业病的积极措施,而实行劳动保险待遇是对职业病的消极手段和补救措施。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确定,由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确定。凡是经过确定为职业病者,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书。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按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生育待遇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物质待遇。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是劳动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时候,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以上产假和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责。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数,每人发给8元。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小产的产假为30日内,但最少应为20日。女职工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按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集体劳动保险待遇

亦称集体劳动保险事业。指企业和工会依法举办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集体劳动保险待遇包括:托儿所;疗养所;休养所;养老院;孤儿保育院;残废院等。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职工,均有享受集体保险待遇的权利。建立集体福利事业对于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以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都有重大意义。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待遇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待遇,有以下几方面:1.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应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间可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同等对待;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按照规定领取待业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工龄5年和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1~12个月,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第13~24个月,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2.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一定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优异劳动保险待遇

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可以享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2.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同前6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公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的60%。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的100%。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复工时本人工资的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30%~60%。退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60%~80%。在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20%~30%。3.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劳动保险金缴纳

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的用于支付职工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金额。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险金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其数额相当于企业全部职工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交工会组织办理。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

劳动保险调剂金

由各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余额组成,用于调剂本地区、本行业所属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开支不足时的资金。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以及本企业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补助费。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于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开支时的补助或者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地方机构,掌握调剂金的调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调剂金,有统筹调用之权,并得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省、市工会组织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不足开支,得申请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拨调剂金补助。

城市住宅市场

商品化的住宅必须进入住宅市场,并通过市场确定其价格,实现其交换和分配的过程,从而进入消费领域。因此建立住宅市场是住宅商品化的主要内容之一。住宅商品的特点及流通过程的特点对住宅商品市场的性质及特点有很大影响。住宅商品的特点:住宅是与土地固着在一起的;住宅价值量大,结构的整体性强,使用周期长,在其消费过程中有追加费用和服务支出;住宅是一项不动产,住宅商品使用价值的空间不可移性,对于住宅市场的性质和特点有很大影响。首先是决定着住宅市场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住宅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的平衡,难以通过区域向住宅商品的流通实现,而必须在区域内取得住宅市场的供求均衡。由此形成了住宅市场的区域特点。其次,住宅商品实物形体的空间位置的固定性对于住宅价格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同区域不同城市之间同种类型的住宅价格具有极大差异,同一区域同一城市不同地段位置的同种类型的住宅价格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住宅地域位置的固定性造成了住宅商品价格形成的单价特性。住宅商品流通具有的特殊流通形式即住宅的租赁,因此,在目前任何国家的住宅市场中,住宅商品交易的租赁形式都占据有重要地位。我国目前城市住宅市场的特点:1.城市房地产商品化经营开展由兴起到目前已初具规模,成为城市住宅建设和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打破了过去由政府独家承办住宅的格局,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多种所有制的房产开发经营体系。建立了我国城市住宅的交易市场,使我国城市住宅市场初步形成租售统一的市场体系。2.形成多种形式、多种产权关系之间的住宅交易和“准交易”方式的住宅流通。除住宅租赁和出售之外,我国各城市还广泛开展和进行着多种形式的房屋交换活动。3.城市私房买卖和租赁经营日趋活跃,形成我国城市住宅市场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住宅供求严重不平衡,住宅严重短缺,在这种住宅供求总格局条件下,住宅市场必然是买卖市场,而且由于住宅商品化经营仍处于起步阶段,住宅市场也处在发育、成长阶段。我国商品住宅市场除有卖方市场的一般特征和机制之外,其特殊之处在于买者不是直接以居民为主体,而是以企业为主体。

“优惠售房”模式

对原有住房存量根据其不同的质量、区位、新旧、内部设施等条件以不同的优惠价格向职工个人出售产权。采用此种方式作为房改基本方案的主要是一些小城市和少数大中城市的外围地区。主要内容与指导原则是:1.从确定产权单位和职工家庭都能接受的价格入手,将所有权转换作为改革核心,鼓励和组织职工购买新旧住宅,提高居民自有住宅比率,减轻政府和单位的负担。2.根据公有住房出售的优惠价格重新核定房租(通常要高出原先房租数倍)。不买房而继续租房的家庭要按新标准缴纳房租,但不给予租房补贴。3.出售住宅的收入与政府和单位原先的住宅建设维护资金形成更大的住房建设基金,可增建新的住宅,再出售给职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住宅再生产良性循环。4.在出售住宅的同时,鼓励个人建房与合作建房,政府给予一定价格、用地优惠和税费减免。此方案的优点是:第一,改革紧扣住宅权属这一核心环节。第二,能迅速回收一笔资金扩充处于衰竭状态的建房资金,有利于较快解决危困户住房,提高人均居住水平。在一些实行这种房改方式的小城市,住房建设速度加快,投资构成中个人份额已占大多数,有的地方已基本解决了住房难和分房难的问题。第三,此方式得到职工、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的欢迎,改革的根基较深。其弊端为:优惠售房迄今在小城市被采用,小城市自有住宅比重较高,区位、住宅质量、结构等差异较小,出售公房条件有利,但大城市,大范围出售公房难度很大,不能全部推广,并且一些地方优惠出售公房变成廉价出售公房,从而使一种形式的福利代替另一种形式的福利,把不合理的福利分配固定化,强化了分配不公,此方式虽在短期内可以从居民手中回笼一部分资金,但每一次回笼的代价是公共部门要贴进90%的资金,起不到房改的作用。

社会主义住宅消费

城镇住宅消费属于生活性消费,是人们居住需要不断得到满足的过程,对于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和幸福观有一定的影响,在社会消费领域中占有一定的地位。社会主义住宅消费的性质和特征同资本主义相比有本质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及劳动产品属于资本家所有,生产目的是从属于资本家的利益和需要,劳动者处于雇佣劳动的地位。因而人们围绕着住宅消费所发生的相互关系,是以资本家的寄生性消费为主体的消费关系,这一消费关系的具体特征,表现为资本家寄生性居住消费与劳动者生活必需性居住消费之间的根本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