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符合退休或离休的条件,但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根据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或工作人员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工人的退职生活费,在企业单位的,由企业行政支付,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的预算支付。
学徒制度
学徒制度是我国企业、事业单位采用以师带徒的方式,在实际生产和业务工作过程中培养新职工掌握生产技能和业务知识的一种制度。学徒制度是以生产劳动的形式训练培养技术工人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培训学徒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范围内,从地方劳动部门指定的人员中招收,招收学徒的年龄一般在16~22周岁,某些特殊行业可以小于16周岁,企业招收学徒时,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要签订学徒合同,写明学习期限、学习内容,以及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师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徒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各种工种、专业的特点适当地加以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学徒在学习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补贴并按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学徒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转为正式工作。
社会环境
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社会环境是指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状况;狭义的社会环境是指一定社会的民主与法制以及由此形成的安定状况。社会环境具有稳定性和能动性的特点,它普遍反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环境如何,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得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很不平衡,由此而引起的社会动荡不安的因素就时隐时现,从而就形成了使人们的精神颓废、金钱至上、道德沦丧等对社会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制度给予了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各族人民在共同利益一致基础上,团结互助,共同发展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从而就从根本上为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创造了条件。人们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乐观积极,道德高尚。安定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环境的基本方面。发展生产力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调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推进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实践证明,只有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根本的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同实际生活中种种压制和破坏民主的行为作斗争,才能为经济建设和全面改革的顺利发展提供一个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
社会分工
指生产者固定地从事某种物质财富生产的社会劳动组织形式,即社会化劳动的一种形式。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社会总劳动划分为互相独立而又互相依存的若干部分;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固定地分配在不同类型的劳动上。简单地讲,分工就是不同种类的劳动的并存。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在不断深化。在人类最初阶段的社会劳动组织中,一个共同体的人,轮流从事某种劳动;后来发展为按性别、年龄的自然分工,再进一步发展,就出现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与采集狩猎劳动分离,以及畜牧部落与其余野蛮部落相分离,大约发生在原始社会野蛮时期的中级阶段。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与农业相分离,以及专业工匠阶层的形成,大约发生在原始社会野蛮时期的高级阶段。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与产业的分离,以及特殊商人阶层的形成。农业、畜牧业、手工业本身也不断专门化,形成了一个由无数种类职业构成的社会分工体系。它发生在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社会分工这种社会劳动组织形式,既反映了人们与自然进行物质变换过程的劳动方式,又反映这一过程中人们劳动结合的社会方式。
社会消费
亦称公共消费,指满足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需要的消费。在消费基金总额中减去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剩下的都用于社会消费。社会消费的主要内容包括:各企事业单位或公用事业部门的各项集体福利设施、劳动保险、托儿所、卫生所、疗养院及科学、文化、教育艺术等方面的消费。社会公共消费不构成劳动者的收入,但却与劳动者的生活状况有密切联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通过各种公共消费得到增加的收益,使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增加,从而相应提高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社会消费状况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不同的社会制度,社会消费的性质则有区别。社会消费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一般说来,生产力水平越高,用于公共消费的比重相对越大。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消费在整个消费基金中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而且在社会公共消费中,用于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消费支出将会不断减少,用于科教文卫事业等的消费支出将会不断增加。这既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险
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和受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主要包括:劳动保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社会救济等。它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俾斯麦在镇压工人运动失败后,决定利用当时已在德国各地发动起来的,用于疾病、养老、失业等方面的工人互助补助基金,使之“国家化”,即变为国家的保险制度,并于1881~1883年颁布《社会保险法令》以便使工人产生错觉,认为政府是解决工人生活中特殊困难的慈善机关,从而达到分化和软化工人运动的目的。19世纪90年代起,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演变而来的,保险机构成立,制度残缺不全,行政费用极高,大部分保险金由工人负担,享受保险的条件及准予领取补助费的数额和限额,大多根据工人缴纳保险金的多少而决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的方针。建国以来,随着生产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正逐步扩大并趋于完善。
保险
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依据制定保险费率,将分散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对被保险人(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一般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大类。参与保险的关系双方:一方是承办保险的保险人(多指保险公司),一方是投保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保险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表现为: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保险人享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补偿和给付的义务;投保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受保险索取权。2.投保人之间的互助关系。即全体投保人共同分摊部分投保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危险的客观存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有了剩余产品。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只能维持生存的最低需要,保险的产生缺乏必要的经济条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和贸易空前发展,生产和资本高度集中,新的保险种类不断产生,现代保险事业才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制度首先出现在对外贸易中,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尤其是海上贸易和运输的发展,财产、人身遭受风险的可能性日益增加,于是在13、14世纪后半期在欧洲的意大利、英国等国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近代保险制度,并逐渐形成了现代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简称劳动保险条例。于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务院会议修正公布。共7章32条。它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部劳动保险法规。劳动保险是国家或企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物质保障制度。也是我国劳动者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这种权利在中国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的。劳动保险的社会保险职能,通过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筹、调整和统一管理得以实现并充分发挥作用。劳动保险具有互助性质。国外一般把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称为社会保险。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的。当时为了突出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明确社会保险的对象为劳动人民,保险实施的范围限于职工,所以定名为劳动保险,沿用至今。(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就是这一定名的产物。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劳动保险制度的本质特征。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的征集与保管;各项劳动保险的待遇,享受优异劳动保险的待遇;劳动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共18章79条。它对劳动保险条例作了具体的说明和补充。对劳动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起了重要作用。之后,在我国各个历史时期还公布了许多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法规。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于1966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改进职工劳动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按此通知规定执行;有关劳动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已于1969年起停止使用,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种费用,根据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197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有抵触的,按这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样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劳动保护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以后公布的有关劳动保险规定,使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最早得到了确立,至今并有很大发展和完善,适用人员和保险条件也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目前我国劳动保险的范围还仅限于部分劳动者,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物质文化需要的不断增长,今后劳动保险的范围和保险条件都会得到进一步的扩大。
保险与再保险
保险是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的一种经济办法。其内容是由单位、个人事先向保险机构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保险机构由此集中形成保险基金,用来补偿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受灾后的经济损失。保险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双方事先签订保险契约。被保险人按契约规定,对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契约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保险事业由资本家经营,是其追逐剩余价值的一种工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保险则是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事业。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保险的作用在于:首先,对于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单位及时进行损失补偿,保证其迅速恢复生产;对于在灾害事故中死亡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付给保险赔偿金,可以安定个人和家庭生活。其次,大力发展保险事业,在国内可以集中巨额保险费收入,提供可观的建设资金。如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还可收入相当数额的外汇资金。再次,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保险,有利于促进贸易(尤以对外贸易)的发展。最后,可以促进保险机构和有关单位协同进行防灾检查,采取防灾措施,以减少事故损失。再保险,就是保险人将承包责任额的一部分向另一个保险人再一次进行保险,亦称分保。分出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叫原保险人,分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叫再保险人。双方签订分保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关系。
投保人
亦称要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人。一般指“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时也可能是被保险人的关系人。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必须遵守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依约交付保险金;在承保责任内的事件发生时,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将承保标的的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亦有权领取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
亦称“承保人”,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人。对财产保险来说,如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则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额后,即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这就是保险的代位。但对本身保险来说,由于保险金不完全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所以保险人没有代位请求权。
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即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在保险合同期满时,领取保险金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利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损毁和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因信用的破坏使自身蒙受经济损失的自然人或法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受到身体伤亡享有被赔偿权利的自然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合二为一,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签订保险合同;也可以代他人投保,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即行分离。
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