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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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社会保障(10)

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按享受对象类别来划分,社会福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福利;第二,为本单位、本行业从业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职业福利;第三,专为老年人提供的老年福利;第四,为婴幼儿、少年儿童提供的儿童福利;第五,为妇女提供的妇女福利;第六,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

职业福利

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职业福利按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途径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如职工探亲假制度、与职业关联的特殊津贴制度;另一层次是单位在完成国家所有税项任务前提下力所能及地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第三,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公共福利

社会福利的重要项目,它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及精神生活基本需要而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公共福利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民生活的诸多方面,教育福利、卫生福利、文化康乐福利等都属于公共福利。

文化康乐福利

国家和社会为满足人们文化康乐的精神需要而兴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文体活动设施和相应的服务,包括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康乐中心等场馆以及群众性体育运动设施等。并非所有的文化康乐设施都属于社会福利范畴,要成为文化康乐福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国家或集体兴办和实施管理,并给予资金支付;第二,为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需要而兴办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第三,实行免费或低偿的服务;第四,向社会开放,社会公众能普遍、平等地享用。

残疾人

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福利

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其主要内容和任务是:第一,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第二,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第三,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第四,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第五,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老年社会福利

国家为改善老年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项目、设施和服务的总称。老年社会福利具有特殊性,其享受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体弱多病的老年人,其内容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特殊考虑和照顾。为做好老年福利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义务。老年社会福利的内容包括:第一,满足生存与安全需要的福利。如住房福利,生活照顾福利,医疗护理福利。第二,满足尊重与享受需要的福利。如建立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第三,满足发展需要的福利。如国家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提供方便;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妇孺福利

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妇女、儿童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而提供的照顾和福利服务。妇孺福利包括妇女福利和儿童福利两个方面。妇女福利包括:1.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2.妇女劳保福利;3.为妇女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儿童福利包括:1.儿童的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2.儿童的活动场所和条件;3.普及义务教育,保障每一位学龄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机会;4.优先发展孤儿、弃儿和伤残儿童福利。妇孺福利是根据妇女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可能受到的歧视和侵害而设立的,对于保障和满足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医疗保险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大病统筹

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即规定一个起付线,起付线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而定,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支付。

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利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造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1996年4月8日至1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镇江召开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十项基本原则是: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待遇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负担;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遏制浪费;逐步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要按照统一的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实行政事分开,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属地原则,行政、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改革方案。

职业病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这一目录目前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10类115种疾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