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家户村民向来有踊跃报名参军、保家卫国的良好风气,先后有42人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一、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沿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自愿报名的办法,征集兵员。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3日,新的《兵役法》颁布后,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年满18岁~22岁的男、女公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
二、兵役登记
1956年,首次进行预备役登记。在部队服役1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的复员、转业军人编入第一类预备役;政治、身体符合服现役规定、年满18岁~30岁的男性公民和具有专业技术的女性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颁发《预备役证》。1957年后,预备役与民兵合二为一,以复员、转业军人为骨干,组织适龄青年为基干民兵,作为第一类预备役;其他不编入基干民兵的符合服预备役的公民组编为普通民兵,作为第二类预备役。1980年后,对35岁以下退役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新的《兵役法》颁布后,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根据新颁布的《兵役法》,凡符合服兵役条件而未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退出现役而应当服预备役的军官和士兵,均进行预备役登记。
三、新兵征集
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和上级的征兵命令,坚持依法征兵。
征集条件兵员年龄,依《兵役法》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年度征兵数额及对兵员文化程度的要求,结合当年实际,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作出具体规定。
为保证部队纯洁,在不同时期,国家对兵员政策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1955年~1978年,着重于应征公民家庭出身、阶级成分和社会关系,规定地主、富农、资本家等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成员,以及有复杂海外关系的成员一般不得征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着重于应征公民现实表现,规定出身非劳动人民家庭的青年和台湾籍青年,只要本人表现好,都一视同仁予以征集。
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国家对兵员身体要求越来越高。以身高为例,20世纪50年代要求男性身高1.50米以上,70年代提高到1.55米以上,80年代提高到1.60米以上;对女性新兵的身高,80年代也提高到1.55米以上。
20世纪60年代以前,国家只对少数专业技术部队新兵要求具备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到80年代,对城镇入伍新兵,要求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入伍新兵,要求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兵文化程度,也由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
征集方法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征兵任务,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征兵命令,分配各市、县征兵员额,规定征集范围、年龄、完成时间及其他政策性问题。自治区征兵领导小组(兵役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命令,召开全区征兵会议传达部署,提出做好征兵工作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按照永宁县人民武装部要求,首先进行宣传,宣传形式多样,除召开社员会(村民会)、适龄青年会、妇女会、共青团员会等宣传动员外,还通过民兵组织,以及放映电影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征兵宣传开展后,乡、村对报名应征适龄公民都进行目测评议和初步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同时,各征兵办公室抽调有关医护人员,组成体检组,对新兵进行体格检查,接兵部队医务人员分别参加各科检查。体检任务一般按当年征集数的两倍或三倍安排受检人数。从1983年起,各地体检组普遍实行岗位负责制。县体检组负责体格检查,乡(镇)负责目测评议和病史调查。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
1965年前,应征公民政治审查,是在公社(乡)初审基础上,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进行。1976年以后,应征公民政治审查,由公社(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根据县上安排和要求进行。在新兵政审结束后,县兵役机关根据应征公民的政治、身体、文化等情况,通过审查和全面衡量,实行“三榜定兵”,确定其是否服现役。被批准入伍的青年,由县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人民政府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一般都委托基层单位采取一定形式将通知书送交本人,并对应征青年和家属进行鼓励和慰问。
已定入伍新兵,在县人民武装部集中后,分别点交各部队接兵人员,据情组织输送。新兵离家入伍时,父老乡亲以种种形式鼓励他们安心服役当好兵。县征兵办公室协助接兵部队干部,按时起运新兵,新兵登车时,县上有关领导到车站热情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