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企业的诚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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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离合器壳缺陷案的审判

2004年6月初,作为隐瞒离合器壳缺陷案的一个步骤,警方传讯了三菱汽车公司原总经理河添克彦,同时宣布对河添克彦、宇佐美隆6人立案调查。

河添克彦已于2000年9月因隐瞒产品缺陷信息而引咎辞职。而那之后的2001年4月,隐瞒产品缺陷的责任承担者,被判定为副总经理等4人。这4人因为违反《道路运送车辆法》,做虚假报告之罪,各被判处罚款20万日元。2004年3月,三菱卡车公司轮毂事件暴露,三菱卡车董事长宇佐美隆等7人也因违反《道路运送车辆法》、做虚假报告及过失致死伤嫌疑被逮捕、起诉。河添克彦的部下们为作假受到了惩罚,而他却一直安然无恙。

据警方说,之所以现在传讯河添克彦,是要问问这个隐瞒产品缺陷事发时的总经理究竟知道不知道部下们干的事。河添克彦是1997年11月当上总经理的,三菱的隐瞒行为是从1967年日本召回制度设立时就开始有的,责任不全在他身上,但他也有一份。

河添克彦1961年从横滨国立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到三菱重工业公司工作。1970年当三菱重工业公司的汽车部门分离出来、组建三菱汽车公司时,他就转到了三菱汽车公司,之后一直在财务、劳务部门就职。由于他指挥建立了三菱汽车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被认为很有领导手腕,所以在1997年从常务董事兼乘用车部长位置上直接提为了总经理。

当时,按等级、资历来看,至少有10个人比他更接近总经理的位置,而他却能战胜诸多对手,捷足先登上企业组织金字塔的顶端,可见他在三菱汽车公司这个环境之中是干得很不错的。他接任总经理时,三菱汽车公司正处于一个被社会舆论谴责、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尴尬局面。不过那时不是因为隐瞒产品缺陷,而是因为给“总会屋”塞钱。

在日本,股东大会被称为“股东总会”。“总会屋”是指利用股东身份及股东大会,抓住企业及经营干部的一些弱点,进行威胁、勒索钱财的人。“总会屋”的行为是违法的,拿钱给“总会屋”、息事宁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1997年,有两个“总会屋”找到了三菱汽车公司,三菱汽车公司给了他们900万日元。但这事被警方发现,三菱汽车公司的三个高层干部受到了法律制裁。当时的总经理也因此引咎辞职。可以说河添克彦是接任于危难之中。

但是,在他的任期中,三菱汽车公司形象上又添上隐瞒产品缺陷的不诚信烙印。当然,很多隐瞒行为都是在他上任之前很早就存在的,不能全记在他的账上,但在他的任期内事情被揭露了,他也就逃脱不了干系了。2000年9月,他也只好辞职了。不过仅辞掉了总经理,还以高级顾问身份留在了公司高层。并且,他当时会见媒体时,斩钉截铁地表示自己与隐瞒产品缺陷的事没有任何关系。三菱汽车公司一个干部这样评价说:“河添很有气派,善于言辞,但他是文科出身,不懂技术细节。说不好听的,就是粗心的人。”不知道是因为不懂技术细节,或是因为粗心没有在意,河添克彦坚持说不知道隐瞒产品缺陷的事。

但警方认为从物证、河添克彦在公司的地位来看,他应该知道。

警方掌握的重要物证是三菱汽车公司品质与技术本部编写的《周报》、《月报》。品质与技术本部根据记载故障信息的“商品情报联络书”汇编为《周报》。而《月报》则记载了对这些品质问题采取的措施。在搜缴的《周报》、《月报》中,就有关于离合器缺陷及进行非法的“私下改修”的记载。

实际上,河添克彦正是《周报》、《月报》的“创刊人”。1997年11月就职总经理后,他发现公司里没有向总经理报告品质管理信息的制度,于是就命令品质与技术本部来办这两个报表,定期送给他及其他的经营高层。《周报》、《月报》对外是保密的,连运输省都不知道有这种资料。《周报》、《月报》的传递方式也是很谨慎的:由品质与技术本部发电子邮件给总经理秘书室,再由秘书打印出来送给河添克彦。同时,也给宇佐美隆等高层领导发去同样的电子邮件。在2000年7月隐瞒产品缺陷信息事发后,河添克彦在回答警方的询问时,曾说道:“我主要是看《周报》。”这句话对4年以后警方调查离合器缺陷事件起了作用。《周报》上有关于离合器缺陷及进行非法的“私下改修”的记载,你看《周报》,能说不知道吗?这成为认定河添克彦有业务过失致死嫌疑的证据之一。

2004年6月10日,警方逮捕了河添克彦,同时还逮捕了宇佐美隆、副总经理横川文一、卡车部门负责人村田有造、品质与技术部长铃木弘敏、品质与技术副部长中神达郎5人。

6月11日,国土交通省宣布三菱汽车公司隐瞒离合器零件缺陷,属于没有履行《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的“报告改修措施义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处以行政罚款,最高额20万日元。这是自2000年隐瞒产品缺陷信息以来,对三菱汽车公司的第二次罚款。

警方6月13日对在押的横川文一嫌疑人在东京大田区的住宅、村田有造嫌疑人在横滨市旭区的住宅、铃木弘敏嫌疑人在横滨市西区的住宅进行了搜查。6月14日,警方又搜查了河添克彦在名古屋市东区的公寓、中神达郎在奈良市的住宅。

7月1日,横滨地方检察厅决定对河添克彦、宇佐美隆、村田有造、中神达郎4人以业务过失致死罪进行起诉。至于同时被逮捕的横川文一、铃木弘敏两人,检察厅认为他们的参与程度较轻,决定暂缓起诉。

第一次公审于2004年10月6日开庭。河添克彦在法庭发言中首先说道:“对于因事故失去生命,感到万分悲痛。深切地表示歉意。”但对于自己的指控,却矢口否认,说:“我觉得应该召回的都召回了。我根本就没有听说过关于离合器零件故障的事。”

宇佐美隆也表示不服指控,说:“我无法预见离合器的故障,所以也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而村田有造、中神达郎两人则承认了知道离合器问题的存在。村田说道:“我通过部下的汇报知道了离合器零件损坏的事,但没有能实施召回,应该反省。”

辩护人在发言中,强调河添克彦“不知道下面对产品故障信息搞两本账的管理方法,也不知道对故障车进行修理的事”。

检察方在诉词中指出,河添克彦通过阅读内部发行的《周报》,完全可以了解产品故障的信息,并且,在离合器事故发生后,也听了部下的报告,可以说对公司里产品故障信息的两本账的管理方法是十分清楚的。

检察方还指出,2000年7月,隐瞒产品缺陷信息事发后,当时的运输省要求三菱汽车公司在8月22日之前把隐瞒下来的缺陷产品全部报上来。为此,河添克彦召开了包括上述三名被告在内的主要领导人参加的“首脑会议”,商量如何对付运输省。经过几次会议后,河添克彦决定只报告“自1998年4月以后的缺陷产品”,谎称之前的资料已经没有了。宇佐美隆等人也都知道离合器零件存在的问题,但都没有向河添克彦提过任何改进的意见。他们的这些行为导致了2002年10月离合器零件断裂造成的人身事故的发生。

2005年11月30日,再次举行了公开庭审。在这次庭审中,河添克彦、宇佐美隆仍是坚持自己无罪,初审中承认知道离合器问题存在的村田有造、中神达郎两人也改口否认有罪。

2008年1月16日,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出来了。法院认为原总经理河添克彦缺乏企业最高领导的觉悟和责任感,结果引发了离合器壳事故,判处其监禁3年,缓期执行5年。其他3名被告也被认为对离合器壳事故负有责任:原副总经理村田有造被判处监禁3年,缓期执行5年;原副总经理宇佐美隆监禁3年,缓期执行3年;原品质技术本部副部长中神达郎被判处2年6个月监禁,缓期执行4年。4个被告表示对该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

然而,此后河添克彦、村田有造、中神达郎3人都先后撤回了上诉状表示认罪,只有宇佐美隆在坚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