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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谈判成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谈判的书写技巧是谈判者的基本技能之一,其具体的要领可从谈判笔记、谈判报告和合同书写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谈判笔记的书写

谈判笔记是指在会谈中双方个人或专人所做的有关谈判内容的记录。

谈判笔记一般情况下由主持人自己记录,也可指定专人记录。在商务谈判中,谈判笔记常常以“简报”的形式备案备查。在记法上要求内容完整,要点齐备,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与会人、议题、各方代表的基本谈判观点、会谈的结论等内容。在会谈完毕之后,应做“专案”保存,以便于以后的查考。

谈判笔记一般不需要对方确认,但作为一个有经验或有防备的谈判者,也常采用确认谈判笔记的方法。在谈判完毕之后,回到各自的单位,马上将会谈的基本立场、各方的认可态度拟成稿件,传真或用电子邮件发给对手,再请对方确认后回传。这种做法虽然比较费时费力,但对于合同的执行将产生一种保证和预防作用,同时也表现了谈判者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基于谈判笔记是对谈判进展的忠实反映,所以它可作为双方起草谈判契约的重要依据,而且在对合同条款和附件的修改方面可逐条加以引证。在谈判告一段落之后,谈判者也往往表明:“请贵公司按照今天双方达成的协定来起草某条款或某附件。”而这种明示的基础就是笔记。笔记的另一个作用就是透过确认笔记的准确性,可以为以后起草文件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

此外,谈判笔记还可作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一个有力证据,这在大量的商务谈判纠纷中都行之有效。比如,曾经有一个代理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问题,双方协商破裂,最后诉诸法律。被告一方在法庭上引用了大量谈判笔记中所记的情况为自己辩护,最终反败为胜。而另外一起合同执行纠纷案件中,作为诉讼方的公司在法庭上所列的大量证据都取自每次与对手交涉后的“确认电传”所记述的内容。

这些例子都反映了谈判笔记在合同执行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谈判报告的书写

谈判报告是指谈判者为了保持与上级或有关交易部门的联系,同时也为了从上级方面获得决策指示而写的文字报告。这种文字很多时候也具有作为谈判阶段小结以及重要谈判决策的备忘作用。

基于谈判报告多是写给内部的有关上司或部门看,所以在内容上要求突出重点、文字简洁,尽量避免繁杂。从作用上,谈判报告可分为请示性谈判报告和通报性谈判报告。前者顾名思义,是为了获得上级部门的指示,如关于谈判的进展、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后期工作的建议的文件;后者则是在谈判结束之后,对谈判的结果与遗留问题的一个总结性文件。

谈判报告要求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针对报告读者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撰写方法。如果你的上级水平较高,那么报告就要求内容尽量做到简洁;反之,则内容要求就比较详尽。总括来说,谈判报告以书写结论为主,将一个个不同的问题、不同阶段的总结汇成新问题、新阶段。比如,报告商务谈判情况,则可直接写:关于某个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不必列出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现在存在的分歧(适当罗列出双方的分歧要点)、后期工作中的任务(不必详细叙述具体的措施),希望批示什么问题等。

在具体的书写格式上,通报性的报告主要由“进展、问题、建议或请示”等部分构成。所谓进展是指关于在谈判中所达成协定的内容;所谓问题是指在谈判中难以解决的或已经超越出解决能力的分歧;所谓建议或请示是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报告人的建议方案,直接请求指示。

而通报性的谈判报告一般情况下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过去、现在、未来。过去主要是指在刚刚过去的谈判活动中双方所做出的努力;现在主要是指经过一番努力,双方现在取得了什么进展,地位有什么改变;未来主要是指下一步的实施方案。有的谈判为了保密,在通报中仅写两部分,至于“未来”仅在口头上通报。

当然,不论任何形式的谈判报告,主要用途就是给上级呈报,所以在文字上一定要以“明白易懂”为原则,要注重报告的客观性,同时适当注意礼貌用语和书面用语的规范化。

谈判的最主要阶段——谈,以谈判双方对某项提议互相赞同而告成功。至此,一般认为谈判已经结束。然而,记录谈判成功果实的经济合同还没有签订。空口无凭,为防止前功尽弃,谈判双方还必须立下书面凭据——经济合同。

◎庄严承诺

经过了漫长而艰苦的谈判之后,双方终于能够握手相庆,但这绝不意味着就此大功告成。因为谈判结束之后,协定的执行才是双方真正较量的开始。为了在这场真正的较量中拔得头筹,这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郑重地向对手履行承诺,并在协定中有所表示。这种承诺既是对自己信誉的一种证明,也是对对手的一种约束。

在承诺中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协议的约束力

协议本身就是谈判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对谈判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确定。协议一旦产生,就会对谈判双方产生一种约束力,但协议本身不能保证谈判者获取的实际利益一定会被信守与履行。如果其中一方对协议有不履行的问题时,纠纷就会随之产生,有时甚至可能导致诉诸法律。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所以签约的各方需严格履行,尽量避免诉讼。

2.订立法律适用条款

在一些涉外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内容中,一般都涉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国际惯例、公约或国家间的条约。这些法律、惯例、条约,对协定的格式、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国际支付等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谈判的协定中应当明确适用何国法律。通常的情况谈判双方应当根据平等的原则相互磋商,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选择与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国家法律作为适用的标准依据。

3.规范协议文件的文字

按照国际惯例,协议的使用文字是谈判当事人国家的法定文字,通常应该是谈判各方所在国的多种文字,并具有相当的效力。实际上,在目前的许多谈判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那就是许多涉外合同上虽然注明了文字的使用,但仅是一方的文字,这就不仅涉及签约一方所在国家的尊严,而且难以防止外文释义的出入。所以,在谈判的承诺中,应规定使用同等效力的两种或多种文字版本为宜。

谈判合同是检验谈判成果及监督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谈判合同的拟订关系到整个谈判活动的成败。拟订合同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和重要步骤。

◎谈判合同的文字

文字功力是合同书写的重要条件。合同的文字功力主要表现在“命题”及“用语”两方面。前者是根据需求目的而提示出的小标题;后者是为了表达结构中小标题下面的内容所采用的撰述。

命题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但又存在一定的约束力。它具有四个原则:

(1)首先是文题必须一致,就是要求题目必须视内容而定。

比如,价格条款及支付条款在合同中应该分别列出。在“财务条款”这个题目下,要包括价格内容及其特征,还可以包括支付的方式等。

(2)其次是命题要依循合同的结构并与之相适应。

(3)命题要与内容的复杂程度相关,其核心是要让阅读者更清楚地了解合同的义务。

命题一般有两种书写格式。

①如果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那么就可以直接列序的形式来完成结构,仅取几个大题目,不再分列小题目。如:

第一章,合同目标。

第二章,财务条款。

第三章,合同价格。

②如果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的话,那么可以在大题目下面加上小标题。如:

第一章,合同目标。

第一条,合同的背景。

第二条,合同的产品。

第三条,合同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章,财务条款。

第一条,产品价格。

第二条,价格的浮动。

(4)命题要精简明确。

有的合同条款有多种命题的可能性,比如,“验收条款”可能涉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也可以说成“开箱验收”和“外观验收”。在处理合同中的其他问题时,如签字、审核、修改、有效日期和有效份数等,命题方式有多种,可以取为“其他条款”、“最终条款”和“附加条款”,也有的将上述问题进行单列,如“合同文字”、“有效日期”和“有效份数”。当然,最佳的方法是命题要与前面条款的命题相一致,如果前面命题概括,则后面也可以概括的方式命题;如前面命题细微,后面也用细微的命题。

撰写合同的用语是合同成功的重要一环,通常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书写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要求表达内容准确清楚,尽量避免含混不清的词语。

在许多商务合同中,经常出现因用语不准确而导致描述意思模糊,引起对方误会的实例。比如,“合同收购价可根据国内、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这句话的意思就很不清晰,它没有将国内与国际价格的相互制约关系以及变化的幅度等因素考虑进去。再如另外的一个例子,“在现场的逗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这项规定中所指的“逗留”是差旅,涉及交通、食宿的费用,负担的范围则不明确。

所以,要避免概念模糊,一般采用两种防范措施:明确因果关系、明确优先顺序。比如上述“合同收购价可根据国内、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可以更明确地表述为“合同收购价可以根据国内、国际市场的价格变化予以调整,若国内市场价格虽有变化,而国际市场价格未变时,合同收购价不得调整”。

(2)在用语方面,首先要规范化。

这不仅要求文字准确,还要考虑文字的通俗性和可读性。在遣词用字上,应以流畅、朴实为主,在运用商业或法律用语的时候,也应是国际通用的术语,那种个性特征、文化特征太明显的用语在合同中应尽量避免。

(3)在涉外商务谈判中,由于文化的差异,所以谈判的用语也存在着差异,表达在合同用语的时候同样也存在着差异。

在撰写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使两种或多种语言取得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在字面和词义两方面。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是一个字可以有多种解释,这在各国的文字中均有不少的例子。所以,尽量注意字面上的统一。当然,仅字面上的统一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注意含义上的一致。在谈判合同的撰写过程中经常出现合同的用词是一致的,但说出来却不是相同的意思。基于此,我们一般要求合同的书写以字义一致为准,用词不一定相同。所以,比较字面一致和词义一致,后者应优先考虑,避免单一追求字面的一致,而使合同的书写陷入机械呆板。

◎谈判合同的结构

我们说,好的合同也是结构合理、严谨的书面文件。要达到这种要求,必须处理好固定的书写模式和问题相扣的关系,还要处理好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

目前,出版了大量关于谈判的书籍。在这些书籍中,对合同书写的标准格式都有全面而详尽的介绍,这给谈判者的合同书写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专家们所设计的标准格式有时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于是新的问题便产生了。如题目有所改动时,而相关的条款却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改,从而造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不明。再如,将买卖合同格式用做代理合同的时候,那么,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的义务有可能是“承担了买卖的义务——包购包销的责任”。所以,在引用固定的合同格式时,必须以“文题一致”为前提,采用的书写格式一定要与谈判的内容相符合,不仅要在题目上,更重要的是题目与内容上也应相符。如果你是借用某个标准格式时,一定不要忘记从头到尾地检查一遍,看是否能够“文题一致”。

我们说,要处理好通用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是指谈判者在谙熟不同合同的通用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基础上,在同类合同不同标的中,能够保持周延、明确的要求来进行合同的书写工作。

所谓通用条款是指各类合同中相同的,也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条款。不论是货物买卖合同,服务性质的合同,或是合作性质、金融性质的合同,其基本条款都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内容,这是标的条款。

(2)交易条件,这是价格条款或者可以说是经济条款、资金条款。

(3)结算方式,这是支付条款或结算条款。

(4)交易完成的时间,这是进度条款或交付条款。

(5)交易验收的条件,这是验收条款或接收条款。

(6)违约与免责,这是免责条款或违约条款。

(7)调解、仲裁与诉讼,这是仲裁条款。

(8)生效条款。

以上八条书写要求是各类合同的基本骨架,也是合同书写的主体,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合同,这八个条款都可以通用,其条款的名称也可通用。

◎注意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当然,由于合同性质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也会带来相关条款的差异,这就是合同条款的特殊性。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类。

1.管理条款

在合作、合资谈判合同中,必不可少地有一个处理操作方式。“经营”的管理条款,它所涉及的问题是:以何种形式(董事局、联合小组)来对双方的合作进行管理、由谁来组成这个形式、其责任应该如何分派、日常的活动方式、权利的分配、待遇、更换的条件等。

2.会计与审计条款

多与管理条款一起使用,主要是处理合作双方的财务问题。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有:会计人选、会计规划、报表的方式、份额、报表时间核准的方式、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方式、能否聘用审计部门或财产专家、审计的条件、报告的拟写、会计与审计问题的处理方式等。

3.税收条款

主要用于技术贸易、合资合营或是成套工程项目的合同中,对可能遇到的税种进行罗列并明确纳税的责任一方以及双方配合的义务。如果要求免税,则必须明确具体的免税手续由谁负责;不准免税时,又该如何处理。在避免双重课税时,该条款的内容主要是办理手续的程式以及双方应尽的责任。

4.许可证条款

多用于高技术或敏感货物的交易谈判中,它指的是进出口许可证,有时还有配额问题。为了避免合同不能按期执行,在延期执行的过程中所造成的违约责任,有经验的谈判者常常运用该条款来处理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甚至是进出口计划、信用证的支付方式等。

5.产权条款

有时也称之为“伪造或第三者起诉条款”,多用于与工业产权——专利或商标有关的交易中,如许可证转让条件等。该条款中内容主要包括:产权的属性即明确交易双方无伪造的侵权前提、产生侵权诉讼的处理方式、谈判双方的义务及经济法律责任、产权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6.保密条款

主要是针对技术和成套专案的合同,用以约束交易双方保守合同内容中的秘密。主要内容有:保密的时间、保密的时限、公开的前提以及泄密后的违约责任等。

7.区域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对受益人的许可权与活动范围加以限制,多用于代理合同与技术转让产品的生产线销售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中。它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有权活动和销售的国家、地区以及活动的方式,检查该种规定的方法,违约时的处罚方式,该规定的时限及修改程式等。

8.修改与改进条款

主要用于技术买卖中或代理、专卖合同中。在交易涉及的产品专利标志、商标包装有修改或改进时,该条款中对双方的责任应予以明确;而且还要注明双方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修改或改进,在修改或改进时,双方的责任与得失、改进与创新的界限及发生界限问题时双方的权益等。

9.监督条款

主要用于大宗商品的交易中,如木材、钢材、粮食、重大机电设备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拟订监督条款,对于监督的任务、人数、时间、费用等问题予以明确注载。

10.技术指导条款

在技术交易和成套工程项目的合作、合资、交易中,有专家指导的问题,由于其占的分量较大,故设专门条款处理。内容包括:专家的专业水准、咨询范围、指导目标、时间、膳宿安排、人数、费用、更换条件(因病、因违法、因无能力更换时的条件)、家属问题、休假、考核办法及管理等。

11.技术培训条款

主要是对实习培训人员的派遣规定,内容包括:专业、水准、人数、学习的内容、目标、起始时间、生活条件、费用、考核办法及管理等。

12.技术资料条款

在技术合作或软件交易(技术、工程顾问、电脑软件等)中,由于技术资料十分关键,故专门列一条款。主要内容有:资料的类别、内容的深度、编写的格式、度量衡的选择、语言、份数。如果涉及有关图纸的话,还要明确底图、立体图、蓝图的份数和质地形式(纸张、微缩胶片、磁带、磁盘)等。

13.设计联络条款

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合作、合资企业整厂设备的交易中,往往会涉及土木工程的设计及水电、通风、空调、净化等有关机具的保证问题,这多由工程设计机构来完成。该条款也多由这方面的专家来洽谈,最后经商务谈判的主持人协调后并入合同。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联络的任务、次数、地点、专业人数、时间、费用的分配、双方所应提供的条件、使用的语言等。

14.包装条款

在货物和技术贸易中均会涉及交付的包装条件,内容包括:包装用料、方式、标记等。

◎商务谈判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务谈判所订立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订立合同的谈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权力与义务的基础,反映了双方的经济目的与要求。经济合同标的的表现形式可能是物,可能是劳务,也可能是工程项目等。比如,购销合同中的物、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单位所提供的劳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单位所完成的工程等。标的的名称要准确、规范,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要用国家统一的名称,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谈判双方应该统一名称,必要时留存样品。我国语言复杂,对事物的称谓不尽一致,在国际上,这类情况更加复杂,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应十分明确,以免产生不应有的纠纷和损失。

二、数量和质量

经济合同的标的无论是物还是劳务,或者工程项目,都要通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标的的数量与质量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大小与程度。数量必须规定准确、科学。比如,新鲜的蔬菜瓜果交易,从甲地运出时的数量与抵达乙地时的数量会有很大的出入,必须在合同中规定清楚。同时,必须对标的规定详细、明确、科学的质量标准,确定是按哪种标准执行,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还是企业标准。

三、货款与支付方式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标的物的价款与支付方式,否则就可能造成迟迟不付款或者少付款等现象。尤其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用哪国货币付款、汇率为多少,差别很大,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履约期限、地点与方式

履约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什么时候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也是权力主体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是确认经济合同是否按期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客观标准。东北某厂与上海某厂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履约期限不严密,只写了“款到后供货”这句话。结果,东北某厂款寄到上海,几年后才拿到货,吃了大亏。履约地点和方式直接关系到履约的义务和费用,也必须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否则容易出乱子。

五、违约责任

谈判者应未雨绸缪,在合同中事先拟订违约责任条款。这样,对方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就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同写好以后,应该立刻和备忘录加以对照,以免某些重要的条款被漏掉或在草拟合同的过程中被更改。为此,必须留心每一个细节,如果随便敷衍了事,日后可能有意想不到的麻烦。

合同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这样才具有合法的形式。至此,谈判各方经过长时间努力而达成的共识才真正有了法律的保障。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务合同运作是商务谈判很重要的一环,在谈判中应十分重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因此,签约时应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首先,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和银行等单位进行了解,确定对方的主体资格。其次,应要求对方出示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如执照等。一般来说,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是具体业务谈判,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可草率从事。在与外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头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打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负连带责任的。

◎认真审查合同条款

有些签约人不仅在身份上有可能进行欺诈,还有可能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进行诈骗。所以,在最后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谈判原始文件,看是否有遗漏、不一致、相抵触或未真实确认谈判原意之处,并且要审查合同的文字,看它是否准确明了地表达了意思。对那些重要项目谈判所签订的合同,不仅谈判人员应反复审查,还应交由法律、语言等相关专家从各个角度严格把关。

此外,还应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此次谈判活动是否完备;其次,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无与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相悖之处。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明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如超过两个月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认真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可能“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任的一种形式。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他,但由于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仪式应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用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约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

在谈判结束之后,谈判者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着手执行谈判的合同。在履行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堵住契约上的漏洞。

◎堵住契约上的漏洞

即使是最周密的契约也会有漏洞。例如,其中某些部分因叙述不当而显得含混不清。这种漏洞之所以会发生,往往是因为谈判者在洽谈后,将某些程序或作业让给其他人去做了。这种漏洞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假若对方抓住了这个机会,想要占你的便宜,那么你就会遭受损失了。不愿履行契约者常会利用遗漏了的或者含混不清的言辞来迫使对方依照自己的意思解释;通常他们会利用下列三个步骤进行。

(1)双方再进一步研究,来补救这个契约上的漏洞;

(2)由其中一方另写备忘录给对方,保证将来会采取某种行动来补救;

(3)假若双方在相当的期限内仍未作答,就要单方面采取行动。

举例来说,一家纸厂卖纸的条件是30天内钱要全部付清,而买方却写了一封信给纸厂,申明他们公司付现金的政策一向是10天内就付清,但是要有2%的折扣(也就是说只付货金的98%)。假若在相当的时间内,仍没有收到回信的话,事情就要这样处理了,而大多数的事情也就这样解决了。曾有许多人在处理与货品规格、付款条件、检验程序、增添零件等有关的事情时,都采用了相同的策略来和对方谈判,不论所要处理的是什么事情,他们所采取的方法总是一样。如何能对付这种策略呢?很明显,应该将这类的事情和程序清楚地写入合约中,假若收到对方的一封备忘录时,必须立刻加以回信,即使你没能及时回信,也不要不好意思指出对方所做的单方面行动和不履行契约的行为是不对的,对方这种不履约的策略是不公平的,你有充分的理由来保护自己,并且大可理直气壮地指责对方为骗子。

◎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合同生效后,还会遇到各种情况,冲击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的履行。谈判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一、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对方解除合同

在此情况下,首先,要了解对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以确定此行为是否合理;其次,如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为己方违约所致,则应采取补救措施;再次,如解约是不可抗力所致,则可变更合同;最后,如系对方无理解约,则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进行解决。

2.己方解除合同

己方解除合同必须坚持有理、有据的原则,并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说明理由。

二、履行挫折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干扰或挫折。造成此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由于客观方面发生变化,二是由于主观方面的原因。如果履行挫折是由于第一方面的原因所致,当事人应再次谈判,实事求是地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达成新协议。如是由于第二方面的原因所致,谈判解决不成,只有根据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来解决。

三、经济索赔

谈判签约的目的在于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常有违约情况发生。发生此情况,需要进行索赔时,当事人应先明确责任,提出相关索赔凭据,确定索赔范围和金额,制订索赔方案。索赔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