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泰国法律制度概论
88513300000010

第10章 泰国刑法概况

一、泰国刑法的体系

泰国的第一部刑法典颁布于公元1908年,该法大量吸收了法国、比利时的刑法原则。泰国现行刑法典于1956年11月15日公布,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1956年《泰王国刑法典》分总则、具体犯罪、轻罪三编,共14章398条。

二、泰国刑法的特点

与我国刑法相比,《泰王国刑法典》具有以下特色:

(1)在第1条开宗明义对有关术语如欺骗行为、公共场所、公共通道、住所、凶器、暴力行为、公文、权利文书、签字、羁押和赎金等术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歧义,有利于准确理解立法原义和统一司法。

(2)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时间效力,强调“加予行为人的刑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对刑法的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对何为泰国领域内犯罪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利于解决管辖问题。

(3)明确规定了“适用保安处分,应当以裁判时生效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的处分法定原则,并对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有利于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

(4)规定了罚金易服拘役、刑罚加减与停止制度,特别规定了轻罪,有利于罚金的执行和准确量刑。

(5)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专节规定了刑事责任,尤其对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况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正确适用刑罚提供了立法保障。

(6)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杀人、伤害、盗窃、抢劫、伪造、变造的犯罪等,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分别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有利于罚当其罪。

(7)在第四章规定了关于宗教的犯罪,用刑罚手段保障宗教的合法活动,维护佛教的国教地位。

三、泰国刑法总论

《泰王国刑法典》将犯罪分为一般犯罪和轻罪两类。

轻罪是指犯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1000泰铢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所涉行为大多为社会危害性较为轻微的行为,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无正当理由携带武器、酒后滋事罪等33个罪名。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泰王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对行为的处罚,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其为犯罪和刑罚者为限。加予行为人的刑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行为后的法律不认为其行为是犯罪的,应当立即释放。如果经终局判决有罪的,应当视为行为人自始没有因该罪判处罪刑。如果被执行刑罚的,应当立即终止执行。

行为后法律变更的,除其案件经确定判决外,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但是案件经终局判决后:

(1)原判决所处刑罚较裁判后的法律规定为重,而还没有执行,或者正在执行的,法院应当依照案卷资料或者依行为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检察官的请求,按后法重新确定其刑罚。法院重新确定刑罚时,行为人已被执行部分刑罚的,法院经斟酌后法的规定认为适当时,可以确定较后法最低刑还轻的刑罚。如果认为已经执行的刑罚足够的,得释放被告。

(2)行为人被判处死刑,但是依后法的法定刑,不至于判处死刑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把宣告的死刑变更为后法所规定的最高刑。

(3)保安处分。适用保安处分,应当以裁判时生效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保安处分的规定经法律废止的,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受处分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对因该规定而受处分中的人,命令停止适用。

受保安处分中,保安处分适用的条件经法律变更,致使不适用于该受处分人的案件,或者适用后法有利于受处分人的,法院认为适当时,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受处分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命令撤销该保安处分的适用,或者根据案情,适用新法规定的处分。刑罚依后法的规定变更为保安处分的,适用旧法判决的刑罚,也视为保安处分。如其刑罚没有执行,或者仍在执行的,保安处分应当继续适用。依后法的规定,保安处分的条件不适用于该被告,或者适用于该被告但是后法的保安处分对其有利的,法院认为适当时,应当依职权或者依被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命令撤销保安处分的适用,或者根据案情适用新法规定的处分。

法院判决适用保安处分,经被告本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检察官的提出,认为适用保安处分的情况变化的,可以酌情撤销或者暂时停止保安处分的适用。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在泰国领域内犯罪的,依照本法处罚。在泰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无论其船舶、飞机处在何处,都视为在泰国领域内犯罪。

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在泰国领域内实施的,或者行为人预期的结果发生在泰国领域内,或者依行为的性质其结果应当发生在泰国领域内,或者其结果发生在泰国领域内是能够预见的,应当视为在泰国领域内犯罪。

本法规定的预备犯或者未遂犯,其行为在泰国领域外,而按犯罪完成的步骤,其结果将发生在泰国领域内的,应当视其预备或者未遂行为发生在泰国领域内。

犯罪发生在泰国领域内或者依本法视为发生在泰国领域内,则其共同正犯、从犯或者教唆犯的行为即使在泰国领域外,也应当将其共同正犯、从犯或者教唆犯的行为视为发生在泰国领域内。

在泰国领域外,犯下列罪的,应当受国内处罚:

(1)关于国家安全的犯罪;

(2)关于伪造和变造货币的犯罪;

(3)关于风化的犯罪;

(4)抢劫罪和在公海上犯结伙抢劫罪。

在泰国领域外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国内处罚:

(1)犯罪行为人是泰国人,并经犯罪地政府或者被害人请求处罚的;

(2)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泰国政府或者泰国人为被害人并请求处罚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并犯下列各罪的,应当受国内处罚:

(1)关于公共安全的犯罪;

(2)关于伪造文书的犯罪;

(3)关于风化的犯罪和杀人罪;

(4)伤害罪;

(5)遗弃罪;

(6)妨害自由罪;

(7)盗窃罪和抢夺罪;

(8)恐吓勒索和抢劫罪;

(9)诈欺罪;

(10)侵占罪;

(11)赃物罪;

(12)毁损罪。

泰国政府官员在泰国领域外,犯渎职罪和司法渎职罪的,应当受国内处罚。

在泰国领域外,除了犯关于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抢劫罪及在公海上结伙抢劫罪之外的以上其他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国内再被处罚:

(1)经外国法院确定判决无罪的;

(2)经外国法院判决有罪并执行完毕的。

被判决人经依外国法院判决执行刑罚但是还没有完毕的,法院可以斟酌其已执行的刑罚,处以法定较低刑或者免除其刑罚。

在泰国领域内犯罪或者依本法视为在泰国领域内犯罪,经依照外国法院判决已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法院可以斟酌其已执行的刑罚,处以法定较低刑或者免除其刑罚。

在泰国领域内犯罪或者依本法视为在泰国领域内犯罪,经外国法院依照泰国政府的请求而被追诉,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泰国境内再次处罚:

(1)经外国法院确定判决无罪的;

(2)经泰国法院判决有罪并执行完毕的。

(三)保安处分的适用范围

保安处分的适用,应当以裁判时生效的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保安处分的规定经法律废止的,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受处分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对因该规定而受处分中的人,命令停止适用。

受保安处分中,保安处分适用的条件经法律变更,致使不适用于该受处分人的案件,或者适用后法有利于受处分人的,法院认为适当时,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受处分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命令撤销该保安处分的适用,或者根据案情,适用新法规定的处分。

刑罚依后法的规定变更为保安处分的,适用旧法判决的刑罚,也视为保安处分。如其刑罚没有执行,或者仍在执行的,保安处分应当继续适用。依后法的规定,保安处分的条件不适用于该被告,或者适用于该被告但是后法的保安处分对其有利的,法院认为适当时,应当依职权或者依被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命令撤销保安处分的适用,或者根据案情适用新法规定的处分。

法院判决适用保安处分,经被告本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检察官的提出,认为适用保安处分的情况变化的,可以酌情撤销或者暂时停止保安处分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