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硬件教育设施的坚固适用,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教学效果、乃至师生的生命安全。当前,教育事业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各种助学、办学、兴建校舍等工程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在建筑过程中,却有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建筑工程中,他们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结果导致了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使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此,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点:一、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房主”。“建筑设计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是指按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是指受建筑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二、行为人的主观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三、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根据《刑法》第137条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中心小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郑某某作为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马某某作为施工的组织者,对工程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也负有直接责任。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分别处以罚金2000元和1000元。
对策研究
1.校园围墙倒塌,32名学生伤亡,惊动上下,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在校舍建设及维修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不能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县以下村镇中小学校舍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必须学校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计划,经上级批准后,列入年度基建计划而后下达。如果是村镇自筹资金新建或扩建校舍,首先要向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点、筹建和承建负责人等,而后经严格审查批准后方能兴建。
②经批准的工程必须交于持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定型设计。
③工程的施工必须经过招标择优交由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有施工执照的单位承包。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责,保证质量。建设单位必须选择信誉有保证的施工单位,不得乱招乱雇无施工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
④工程建设必须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有序进行进行。没有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可委托设计单位或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监理。非经监督站或监理单位鉴定认可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⑤对采用传统结构的简易校舍,必须请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进行筹划,并绘制施工草图注明开间、进深、木柱及大梁的断面尺寸、选材要求等。竣工后,要由乡、镇政府负责对其结构安全进行检查。乡、镇政府无力检查的,报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确认结构安全,符合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⑥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民政部门的许可。
2.严格保证建筑材料质量,严禁出现由腐败滋生的“豆腐渣工程”。
在兴建校舍时,要监督选购合格材料,材料到货时,必须对其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钢材、水泥等材料发货时,应附有厂家材料证明书,没有证明书的材料不能使用。砖、瓦、灰、砂、石、木材等材料,需由购货单位自行派人验收,不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能使用。学校有关人员,不能从中收取回扣,降低工程质量要求。
3.要注意建筑物的结构质量,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校舍及其设施从设计到施工都应特别注意结构的质量。结构设计的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施工质量由施工单位及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要特别注意基础、砖砌体、钢筋混凝土及屋盖等部分工程的验收,如有不合格的环节,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
案例“吃人”的校园栏杆
近两年来,某地区频频发生中小学生坠楼事件。
2005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某镇小学9岁小学生程某在教学楼二楼与同学玩捉迷藏游戏时,攀登阳台内侧花格,身体重心发生偏移坠下楼来,当场昏迷。最后成为植物人,经司法技术鉴定为一级伤残。
2005年10月11日,某村小学,12岁的肖某在与同学玩耍时,从教学楼三楼走廊栏杆因断去一根而形成的宽缝中跌落下楼,摔成重伤,头骨摔裂。后现场调查,该校的走廊护栏只有800mm高。
此外,2006年11月13日,某镇曹洼村小学学生张某从楼上摔下;同年11月城区某小学学生顾某从四楼上摔下……
怎么从楼上摔下的小孩这么多?事态严重,如再不组织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果不堪设想。于是,经调查研究发现,发生事故的教学楼栏杆均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也有此相应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制定的有关校舍及学校其他建筑的建设标准,各种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等。这些标准的设定往往是出于保证在校师生安全的目的。因此,学校不执行这种标准,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1986年12月25日国家计委批准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中规定,“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上述案例中,之所以频频发生学生坠楼事件,是因为教学楼栏杆不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建筑设计标准,高度不足,宽度过大,并且栏杆上有易于攀登的花格,这相当于梯子,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所以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策研究
根据中小学生的特点和条件,为保证其安全,国家规定了中小学学校建筑建设标准。因此,学校如不严格执行这种标准,就可能给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案例中这些不起眼的教学楼栏杆,已经违反了国家标准而成了残酷的“食人陷阱”,就是明显的例证,也是血的教训,我们要引以为戒。
因此,对于学校建筑中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整改,坚决消除隐患。在以后学校的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各种国家强制性规范。
案例物件坠落谁之责
1.2004年10月13日上午课间活动时,某小学学生殷某在教学楼下玩耍,突然被从阳台上摔下的拖把击中头部,当场昏倒在地。学校教师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院抢救。学校领导主动与受伤学生家长见面,表示承担学生的全部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