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教师法律案例读本(教师继续教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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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

据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这项权利被称为“获得公正评价权”。《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有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生的学业成绩和道德品质评价将对他们一生的成长产生很大影响和作用。因此,学校和教师在评价学生的过程中应一视同仁、客观公正,按规定的、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价。在学生及监护人对学生的档案或成绩记录发生疑问时,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们提供适当形式的便利,以澄清事实或纠正错误。在现实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侵犯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为升学、评奖之需,教师私自涂改学生的学业成绩记录表,涂改或伪造学生的学年评价或操行评语;在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私自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在阅卷过程中以各种手段和形式改分数、变动学生成绩,以好恶或家长情面,抬高品行差的学生的成绩而压制品行优良的学生等。

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具体可分为两种: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获得相应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

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案例怎能如此评选优秀班干部

冯某在某高中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名列前茅,被选为学生会干部。高三毕业时,学生优秀干部名额只有一个,优秀学生干部高考时加10分。县委某领导的儿子田某和冯某在一个班,相比之下,田某根本不符合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而冯某名副其实地具备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但班主任却置评选标准和条件于不顾,而是硬把不符合条件的田某推为优秀班干部。对此,冯某及其家长意见很大。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有权获得在品行上的公正评价。所谓品行评价是指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判断,包括对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价。学生有权要求取得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对学生品行的评定,学校和教师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学生实际出发,用全面客观发展的观点看待学生,实事求是的分析优缺点,防止片面性。在方法上实行民主评定。

上述案例中,冯某未被评上优秀班干部,不是自身条件的不符合,而是因为班主任在评定过程中趋炎附势,没有按照评选条件评选造成的,因此该班主任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42条规定,已经侵犯了冯某在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