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男,16岁。宋某,男,15岁。两人的家隔得不远,在同一所学校上学,又是同班同学,平时两人的关系很要好。一天下午放学后,唐某叫宋某跟他一起到他家中做家庭作业,因为有几道题目他不会做。宋某跟唐某一起做完家庭作业后,又玩了一会儿,然后就回家了。宋某走后,唐某无事可干,便打算听听收音机,却发现放在书包里的袖珍收音机不见了,就误以为是被宋某偷走了。
第二天下午放学后,唐某又把宋某叫到自己家中,责令宋某交出收音机。宋某反复解释,说自己没拿他的收音机,不信可以搜他的身和书包。唐某搜了一遍,没有发现收音机,便认为宋某早已把收音机藏了起来,现在想抵赖不认账,于是趁宋某不备,猛地将其推倒在地,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宋某双手反捆了起来。因怕宋某喊人,唐某又用一条毛巾堵住了宋某的嘴,然后将宋某拴在暖气管上。
此后的十多个小时里,唐某多次逼问宋某到底把他的收音机藏到哪儿去了,宋某只是不停地摇头,唐某认为他不老实,就一直不肯放他走。直到次日凌晨,宋某的父母见儿子一夜未归,找到唐某的家中,宋某才被解救。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唐某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便贸然认定同学宋某拿了他的收音机,并采取捆绑、堵嘴等方式非法拘禁同学达十多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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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斌和倩倩两人都是在校学生,2005年9月两人偷偷摸摸开始谈恋爱,倩倩父母知道后,坚决反对他们在一起。然而,倩倩瞒着父母,仍然和斌斌相处。后来,倩倩母亲从老师那里得知这一情况时,非常气愤,便叫来自己的妹妹向某以及女儿雪雪,然后把斌斌叫到居住的某居民区进行质问。因为话不投机,双方发生冲突并互相打斗。向某和雪雪随即上前帮忙打了斌斌。随后,她们用绳子绑住斌斌的双手双脚,由向某和雪雪负责看守,不让斌斌出门。
两天后,警方接到斌斌父母的报案后赶到现场将他解救,并当场抓获倩倩的母亲、向某和雪雪三人。
思考题
1.倩倩母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罪名是什么?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