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吕今年16岁,在某市艺术学校学习西方油画。出于学习的需要,小吕在书店购买了有关解剖学、人体艺术摄影集和人体艺术油画画册等书籍。小吕还在校外租赁了一间房屋,平时课余的时候就在里面学习、休息。一天,小吕以前的好朋友梁某来到小吕的住处玩,无意中发现了这些含有人体艺术的影集和画册,强烈要求拿回去欣赏。虽然小吕不太情愿,但碍于好朋友的面子,也只好勉强同意了。
过了不久,梁某再次来到了小吕的住处,不仅归还了那些画册和影集,还神秘地掏出了一盘录像带,说是作为对小吕借给他画册和影集的回报。小吕于是打开录像机和梁某一起观看这盘录像带,这是一盘充满淫秽内容的黄色录像。
就在小吕和梁某观看录像的时候,恰好当地的派出所民警王警官上门巡查登记租住房屋的人口情况。王警官在登记的时候看到小吕和梁某神色慌张,答非所问,不禁起了疑心。经过检查,发现了这盘黄色录像带和那些画册、影集,于是王警官就把小吕和梁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派出所对小吕做出了拘留十天的处罚,同时将那盘黄色录像带、画册和影集认定为淫秽物品而予以没收。
小吕购买的摄影集和人体油画画册属于艺术作品,尽管其包含有人体展示内容,但是它是不同于一般的淫书、淫画,在法律上,这类图书、画册不应视为淫秽物品。
派出所将画册和影集认定为与黄色录像带一样,是淫秽物品而予以没收是不对的。
派出所对小吕处以拘留十天的做法也不合适,鉴于小吕观看黄色录像的行为情节轻微,对其处以拘留十天的处罚过于严厉。派出所应该对小吕进行教育训诫,同时责令小吕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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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上述(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少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