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行考成,核吏安民
张居正的改革是从上层发动的改良运动,这首先要求集权上层,做到事权统一,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集权措施,加强朝廷对各级机构的控制,改革就是一纸空文。张居正为提高朝廷和诏令的权威,用考成法集权于内阁,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使改革得到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明朝隆庆6年(公元1572年)至万历10年(公元1582年)张居正任内阁首辅,神宗年幼,国事由他主持,前后当国10年,当时,军政败坏,财政破产,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危机严重,张居正则“以藐然之躯,横当天下之变”,坚毅地进行社会改革。为了确保自己的一系列变法改革措施得以实施,张居正首先从吏治改革下手。
至明代中叶,吏治腐败达到极点,特别是严嵩当政的嘉靖期间,贿赂公行,朋党成群,事无统纪,上下务为姑息。官僚机构也十分庞杂,嘉靖时给事中刘体乾曾指出:“今之害最大者有二,冗官冗费是也。历代官制,汉七千五百员,唐万八千员,宋极冗至三万四千员。本朝自成化五年武职已愈八万,合文职盖十万余……岁增月益,不可悉举。”张居正对这种腐败混乱的状况也有过激烈的抨击,他指出:在朝廷命官中,“主钱谷者不对出纳之数;司刑名者,未谙律例之文”,致使官员良莠不分,“牛骥以并驾而俱废,工拙以混吹而莫辨”。而且,他认为各政府部门和官吏的办事效能也十分低下,对“朝廷诏旨多废格不行,抄到各部,概从停搁。或已题奉钦依,一切视为故纸,禁之不止,令之不从。至于应勘应拔,奉旨行下者,各地方官尤属迟慢,有查勘一事而十数年不完者”。因此,他认为嘉、隆年间政局混乱,其症结在于吏治腐败,官僚们或“虚声窃誉”,或“巧宦取容”,或“爱恶交攻”,甚至明中叶以后的农民起义也是由于“吏不恤民,驱民为盗所致”。
针对这种腐败混乱的局面,张居正以惊人的胆识进行了一场整顿吏治,严肃法纪的改革。张居正出任内阁首辅后,针对空议盛行、不务实事的风气,制定并颁布了对各级官吏的考成法。这是击中时弊的一大改革。这一改革虽说是在遵循“祖宗成宪”的旗帜下进行的,但它却完全冲破“祖宗成宪”的罗网,创立了一整套由内阉掌握实权的统治体系,为推行各项改革铺平了道路。考成法的内容最主要的是两条:一条是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规定完成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个账簿上,一本由部、院留做底册,一本送六科,一本奉呈内阁,另一条是六部和都察院按照账簿登记,对所属官员承办的每件事情,逐月进行检查,完成一件,注销一件,如若没有按期完成,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制罪论处。六科亦根据账簿登记,稽查六部的执行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并对违限事例进行议处;内阁同样亦根据账簿登记,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欺隐事例进行惩处。这样,月有考,岁有稽,内阁总其成。内阁遂成为政治中枢。张居正通过推行考成法,以内阁来控制六科,又以六科来控制部、院,再以部、院来控制抚、按等地方长官,借以指挥整个官僚机构的运转。这就是张居正之所以能使朝廷诏令朝下而夕奉行的组织保证。张居正当权期间所推行的各项改革,都是通过这个组织系统稽查和贯彻的。张居正创行的考成法是对明代吏制的重大改革。因为,考成法关于由内阁稽查六科的规定,极大地改变了明代的吏制。按明制,内阁与六科并无隶属关系,是无权稽查六科的。六科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的,就是都察院亦不得干预六科的活动。然而考成法却规定,由内阁来稽查六科,显然是对明代吏制的重大变革。不仅如此,张居正创行考成法的根本目的是要实行内阁集权。这更是对明代“祖宗旧制”的根本变革。明太祖朱元璋废中书省和丞相制后,使皇权与相权合而为一,形成了皇帝独断专制的格局,而张居正创行的考成法,使内阁首辅俨然成了事实上的当朝宰相。实际上,从万历元年至万历10年间张居正当权的历史,正是一部“内阁集权,首辅执政”的历史。
张居正以推行考成法为中心,信赏必罚,刷新吏治,给腐朽的官场吹进了一股改革的清风。张居正依据立限考成的三本账,严格地控制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他果断地把那些秉公办事、实心为民的官员列为上考,把那些靠花言巧语骗取信任的官员列为下考。这样便把整顿吏治和惠及生民有机地联系了起来,既稳定了社会秩序,又提高了行政效率。通过立限考成,每个官员都有明确的职守,对那些冗官,尽行裁革。他当政期间裁革的冗官约占官吏总数的十分之二三,其中南京官员裁革尤多,与此同时,又广泛搜罗人才。对那些拥护改革、政绩突出的官员,不拘出身和资历,大胆起用,委以重任,在整顿吏治过程中,张居正针对法纪废弛、君令无威的状况,又以伸张法纪为中心进行整顿。他把不法权贵看成破坏法纪、祸国殃民的大患,坚决予以打击。黔国公沐朝弼,为非作歹,多次犯法,本应依法制裁,但朝中无人敢问。张居正不畏权势,挺身而出,伸张法纪,改立朝弼的儿子袭爵,把朝弼本人捆缚到南京,幽禁至死,一时“人以为快”。最有权势的太监冯保的侄子冯邦宁,凭借其叔父的权势,横行不法,醉打衙卒,触犯刑律。张居正一面派人向冯保说明情况,一面将冯邦宁杖打四十,革职待罪。由于他雷厉风行地伸张法纪,有力地抑制了强宗豪民的违法活动。
与此同时,张居正又根据考成法,将一些政绩卓著的官员委以要职,并且打破论资排辈的传统偏见,不拘出身和资历,大胆起用人才。张居正在位期间,先后任用了一大批卓有政绩的官员,如他起用当时有名的水利专家潘季驯督修黄河,使黄河水患变水利,“数十年弃地转为耕桑”,漕河可直抵京师;用户部尚书张学颜整顿财政,政绩卓然;用抗倭名将戚继光镇守蓟门、骁将李成梁据守辽东,从而边境安定等等。此外,对于实行考成法后确认的廉能官员,张居正还上疏请求明神宗召见,万历2年(公元1574年)正月,明神宗就在会极门,召见了浙江布政使谢鹏举等25人,对他们的作为大加褒赞,并赐予金币。
经过张居正的整顿,万历政体大为改观。史载:“自考成法一立,数十年废弛丛积之政,渐次修举。”原来那种朝令夕改、办事拖沓、权责混乱等官场流弊得到很大程度的控制和克服,使中央政令虽“万里之外,朝下而夕奉行,如疾雷迅风,无所不披靡”,“一切不敢饰非”,“政体为肃”。同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也大为提高。万历初年诏令:“凡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前的积欠一概予以蠲免;隆庆4年(公元1570年)前的积欠免三征七。实施考成法后,规定:“催征不力,征赋不足额的,巡抚和巡按御史听纠,官州到官听调。”这就使各级官员努力设法,督责户主们把当年田赋及时完纳,不再拖欠。由于事涉各级官员之官职去留问题,官员们也多不敢再像从前那样擅自截流和中饱私囊。国家财政因此也大大增加,“赋以时输”,“不烦加赋”,而“国藏日充裕”。至万历4年(公元1576年),国库存粮已“足支八年”之用。张居正对吏治的改革和整肃是卓有成效的。
★改革赋役,一条鞭法张居正所推行的“一条鞭法”,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朝的“摊丁入亩”制,是中国赋役法上的一个伟大变革。
张居正的经济改革措施,一举扭转了财政多年积困窘迫的状况,挽救了明王朝的经济危机,达到了改革的目的。同时,他的经济改革“一条鞭法”也是合乎历史发展趋势、具有深远而积极影响的伟大变革。
万历6年(公元1578年),张居正下令清丈全国各种类型的土地,对勋戚庄田、民田、职田、屯田、荡地、牧地等,悉数丈度。张居正责成户部尚书张学颜亲自主持清丈。此项工作历时3年,至万历9年(公元1581年)结束。清丈结果,垦田亩数达7亿多亩,较弘治15年(公元1502年)增加了2.8亿亩。尽管田亩数中非法隐漏逃税之数还未全部查出,但这毕竟清查出了大批的隐田,在一定程度上使豪强勋戚等大地主的势力受到了抑制。在查出的隐田中,以直隶、河南和山东三处最多,直隶增23万顷,河南增33万顷,山东增7万顷,共63万顷。经过这次土地的大清丈后,田赋得到进一步整顿,史称:“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
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又进一步实行赋役制度的改革。于万历9年(公元1581年),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又称“条编法”、“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
它是把田赋、徭役以及各种杂差、贡纳,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其具体内容又各不相同。大而言之,它的共同要点包括以下四条:
第一,合并赋役,将一部分徭役摊入田地,按亩征收。秦汉以来,赋与役是分别征派的。其时,赋役征派的对象由户、丁、田三部分构成。汉代的赋役,以丁身为本,即以户、丁为主。南北朝时期的田租、户调以及隋唐时期的租庸调,是对人(户、丁)之税与对物(田亩)之税并行的赋役制度。唐中叶以后的两税法,虽说“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但徭役的征派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相当繁重。宋代在推行两税法的过程中,同时还征收丁身米钱和役钱等项。到了元代,仍有科差、杂泛等征派。明初的赋役制度,依然有里甲、均徭、杂泛等对丁身之征派。从两汉到明代的发展历史表明,赋役征派由以丁身为重点到以地亩为重点,一条鞭法将赋与役合并,并将一部分徭役摊入地亩征收,加重地亩之税,减轻丁身之税,这是符合发展规律的。
赋投合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投内里甲、均得、杂泛等项的合并,其二是赋内各项诸如官民田土科则的合并以及土贡方物、杂项课税的合并征收,其三是赋与役的合并,即将一部分徭役摊入地亩征收,前两者是赋和役内部的合并,第三种是赋与役的合并,即将役的征派以一定比例摊入地亩征收。将役摊入地亩征收,主要有四种形态:第一,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例如某县役银总额为1万两,丁摊6000,田摊4000,即是以丁为主,第二,以田为主,以丁为辅,例如按税率摊派,每亩出役银6钱,每丁出4钱,便是以田为主;第三,丁田平均分担,各占一半,第四,徭役银全部摊入地亩征收。
此外,有的地方将土贡方物亦编入一条鞭法征收。例如,湖广宝庆府的土贡方物及其解运费用,全部编入一条鞭法,随粮带征,不另立项目。还有的地方,将与赋役毫无关系的杂税,亦编入一条鞭法内,一并征收。例如,广东韶州府将杂税项下的门摊、商税、酒醋茶引、油榨场、坑窑冶、没官屋赁、河渡、牛租、牙行、税契等项额银,全部编入一条鞭法内征收,甚至出现了“银存而名亡,至有不知其名者”的现象。其他诸如广州、南雄、惠州、潮州等府,都有类似的情形。
明初,民户食盐皆从官领,计口纳钞,至正统年间,始有商贩,官府不复颁盐,但征钞如故。实行一条鞭法后,户口食盐钞的摊派亦编入一条鞭法内,统一征收,成为一条鞭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里甲十年一轮,改为每年佥振一次。明代的里甲制,原先是十甲轮充,每年只役一甲。这在“事简里均”的明初,尚较适宜。但到后来,“事烦费冗”,兼以十年之中人户丁产消长不一,变化很大,各种不公平现象日益严重。就里甲制本身而论,亦有其内在弱点。诸如,各年的差役繁简不同,各甲的丁粮多寡不同,要使其适均实属很难。再加上各甲之内的优免赋役入户的多少不同,所以,即使每年差役总数相等,而丁粮多、优免户少之甲,每户负担必轻,丁粮少、优免户多之甲,每户负担必重。至于均徭中银差与力差的分别,原有调剂贫富负担之意。力差较重,故以粮多者编充,银差较轻,故以粮少者编充。但由于奸猾豪强勾结吏胥作弊,结果反使粮多者得轻差,粮少者得重差。此外,他们还用“花分”、“诡寄”、挪移出甲等办法,逃避赋役。例如,某官依例当免田粮千亩,而他却有田万亩,于是便将万亩之田花分于十甲之中,每年各免千亩,十年轮充一遍后,实际上是万亩之田均不纳田粮,此则为花分诡寄。又如,某势要之家与胥吏勾结,凡遇编审得役之年,先期将田亩转移于下甲人户名下,到下甲编佥徭役时,又转到已役过之甲户名下。此即为挪移出甲。由此可见,十年一派虽有“一劳九逸”之好处,但却易为豪猾之民作弊,特别是在吏治腐败的情况下,赋役之不均更为严重。针对这种状况,有些官员就主张变十年一派为一年一派。例如,苏州知府乏仪,就主张一年一派。因为一年一派可使徭役征派与人户丁粮的变动大体相符。江南一些地方在推行十段锦法过程中,就改十年一派为一年一派。一条鞭法推行后,全部统一为一年一派。
第三,赋役的征收解运,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减少了层次,简化了手续。自宋元以来,两税之征收解运,均由里正、保甲负责。但因吏胥作弊,敲诈勒索,民不堪命。明初遂改为由粮长负责征收解运。粮长是由民间推选的,故称为民收民解。明代各地的税粮都分为两部分,一日存留,即留供本地开支的部分;一日起运,即解运中央或指定地点的仓库。距离较远、运输困难的仓口,称曰重仓口,距离较近、运输方便的仓口,称曰轻仓口。用途较急的称急项税粮,用途缓的称缓项税粮。由于吏治腐败,吏胥作弊,变轻仓口为重仓口,改缓项税粮为急项税粮,成倍加重解运负担,致使解运成为一大灾难。一条鞭法推行后,税粮的征收和解运,均由政府派官担任。这样,就把原来的民收民解改变为官收官解。
第四,在征收方面,由实物改为货币,除漕粮外,一律折收银两。自两汉以来,官府征税一直以征收实物为主。汉代的人丁税,虽曾以货币输纳,但其后又转化为实物诸如丝麻绢布之类。唐中叶推行两税法后,两税虽以货币计算,但征收时仍然是实物,宋代的两税虽有折银征纳的情况,例如宋神宗熙宁10年(公元1077年),夏税秋粮均有折银输纳的现象,但属例外,并非定制。明初的税制,亦偏重实物。到了明英宗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才将一部分地区的税粮折为银两征收,名曰“金花银”。这是银两成为征纳正赋的开始。但“金花银”仅在局部地区推行。一条鞭法推行后,才在全国范围内,除漕粮征收实物外,其余赋役一律折收白银。这样,就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了白银在赋役征收中的法定地位。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变化,这个变化正是明中叶以来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产物和反映。
一条鞭法的推行,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
早在明嘉靖10年(公元1631年)3月,御史傅汉臣就上疏请行一条鞭法,但那时仅为一时一地所采用的税法,并未成为定制。到了嘉靖16年,大学士顾鼎臣与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共同议定,推行旨在调剂赋役不均的“征一法”,其内容较之一条鞭法简单得多,且亦不完备。直到嘉靖40年前后,才在南方一些省内逐步推行起来,其中比较早的是江西、浙江和南直隶,其次是两广和福建。
嘉靖35年,江西巡抚蔡克廉倡行一条鞭法,但由于王府、贵族、官绅的反对,遂革不行。嘉靖45年,巡抚周如斗又苦心筹划,准备推行,但又病逝于官,未能如愿。隆庆2年(公元1568年),巡抚刘光济再次上疏请行一条鞭法,获得允准,才逐步推行起来。因条例颇为周详,对后世影响较大。
在浙江推行一条鞭法最有成效的是巡按御史庞尚鹏。从嘉靖40年到隆庆元年7年间,庞尚鹏多次改革赋役制度,初行里甲均平法,后行十段锦法,最后归结为推行一条鞭法。万历元年(公元1573年)张居正出任内阁首辅后,庞尚鹏又巡抚福建,万历4至6年间,又在福建大力推行一条鞭法。其后又在广东、广西推广开来。
在南直隶推行一条鞭法最力的是海瑞。隆庆3至4年间,应天巡抚海瑞,摧豪强、抑兼并、丈田亩、均科则,大力推行一条鞭法,深受小民拥护。但由于侵犯了豪绅地主的利益,受到攻击,被加上“沽名乱政”的罪名,革职归田了。
嘉靖至万历初推行一条鞭法的实践表明,只有在打击不法权贵、抑制兼并、清丈田亩的基础上,一条鞭法才能真正推广开来。否则,只能时行时停,中途夭折。万历初年,随着张居正改革的全面展开,一条鞭法才真正推广开来。张居正当政的10年间,除了江西、浙江、南直隶、福建、两广继续推行一条鞭法外,其余各省诸如河南、山东、湖广等省,亦都先后推行了一条鞭法。在张居正震撼朝野的全面改革的有力推动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天下不得不条鞭之势”的潮流。万历10年6月,张居正病故后,神宗皇帝虽然凭借至高无上的皇权,废止张居正的改革,查抄张居正的家产,但却改变不了“天下不得不条鞭之势”的历史潮流。所以,万历10年以后,推行一条鞭法的地域仍在日益扩大。至万历15年、16年、17年,贵州、云南、四川、山西、陕西以及甘、肃二州卫,亦都先后推行了一条鞭法。至是,全国南北直隶、十三布政司都推行了一条鞭法。张居正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的宿愿,得以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