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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恋爱 婚姻 家庭——一朵带刺的玫瑰

近几年播放的众多现实题材影视剧作品中,几乎都少不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离婚大战”,而且往往被当成“感情戏”的主要情节被大肆渲染。

婚姻家庭来之不易,需要大家用心经营。互相理解和宽容,生活就会平淡而美满。幸福的婚姻、稳固的家庭是心情舒畅的前提,是快乐工作的基础,也是发展事业的关键。婚姻是人生宝贵的成长课堂,它可以使一个弱者脱胎换骨,也可以使一个强者一蹶不振。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屡教不改;人生观、价值观、消费观念不同;人格不独立、不成熟;外遇;家庭暴力;性格不合;恶性疾病;极其懒惰、收入少;婆媳关系;等等。

对普通人来说,离婚实在是一件耗时耗力的麻烦事,特别是当双方存有争议,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恐怕更是要将所有的时间、精力、金钱以及曾经的美好感情都赔进去了。但是,面对离婚,争议也许真的是不可避免。有时候,面对争议,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维权。

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008 退婚了,对方彩礼该不该返还?

典型案例

原告梁某与被告国某经人介绍认识,曾通过媒人给被告彩礼金60000元。二人于2013年农历十二月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后被告国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金200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国某返还原告梁某彩礼金20000元。

名词解释

彩礼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案例分析

婚约成立后男女互赠彩礼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预想到今后婚约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的目的既是确立男女双方婚约和恋爱关系,又是为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婚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国某婚约已解除,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风险提醒

男方在给女方彩礼时,通常由媒人转交,可以要求媒人写一张收条,或者保留转账记录。值得注意的是,转账时对方的账户,一定要是女方的户头,且不可转到其他人户头。否则,男方无法证明这是给予女方的彩礼,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男方如果能够掌握彩礼花费情况,则更为有利。反之,如果原被告生活较长时间,甚至生儿育女,且女方提出彩礼已经用于购买家具、补贴家用,此时男方也不能证明尚有剩余彩礼,则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09 未婚同居,没有保障的“合伙人”

典型案例

原告刘某、被告高某于1999年农历四月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高某帅,现就读高中,愿随被告生活;女儿高某宇,现就读初中,愿随原告生活。初婚两人感情甚好,但因被告偏听偏信其母之言,屡次与原告发生争吵。十七年来原告为了孩子,忍气吞声委曲求全生活。2015年12月8日被告提起同居析产、孩子抚养诉讼,在此期间原告一直离家未归,被告放弃诉讼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权39200元。2016年8月,经审理,法院判决高某帅由被告抚养,女儿高某宇由原告抚养,并各自负担所抚养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并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平均分割。

名词解释

同居:异性之间暂时居住在一起。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解除的关系;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

案例分析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愿共同生活即可自行解除;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随谁生活,由于两个孩子已经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法院尊重两个子女的选择。共同财产与债权根据实际使用价值予以分割。

法律风险提醒

有人把未婚同居视为事实婚姻,其实,我国对于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

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010 重婚,怎么取证最有效?

典型案例

自诉人磨某诉称,其和被告人周某1999年11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二女。2008年3月,磨某与周某在汽配城开了一间汽车维修店,周某趁磨某怀有身孕晚上回出租屋休息之机,常带一女人回汽修店居住。2010年3月,磨某接到陌生女子叶某电话,称要周某接他在外生的女儿回去,经向店中师傅等人核实,得知陌生女子叶某是周某曾常带回店中同居的女子。周某承认是一名外地女子为他生了一女孩。2010年底,周某要求他父母按当地风俗接其与外地籍女子生的女儿回家归宗认祖,遭父母谴责和拒绝。磨某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重婚的犯罪行为判处刑罚。起诉时,磨某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出生医学证明填写依据,证实新生儿的母亲为叶某,父亲为周某。经审理,法院认为磨某的指控不能成立。

名词解释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案例分析

自诉人磨某指控被告人周某与叶某重婚,虽有自诉人磨某的陈述和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某与叶某重婚。有关周某存在重婚行为的事实,仅有自诉人磨某本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即便周某与叶某生了孩子,但并不能证明是重婚,还有可能只是一般的婚外情。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周某存在重婚的事实,磨某关于周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律风险提醒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收集重婚罪证据的关键,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证明他们有固定的同居居所;二是证明他们长期同居;三是证明他们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证据的范围包括证人证言、拍摄照片、录像、报警记录,过错方与同居异性的婚纱照、全家福等具有特定婚姻、家庭含义的照片、录像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11 养了女儿十二年,发现不是亲生的怎么办?

典型案例

李某与孙某1997年12月结婚,孙某生下一女。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他们夫妻获得了生育二胎的指标。但是却始终没能怀上孩子。李某去医院检查,发现双侧精囊区未见明显正常精囊图像,不可能正常产生精子。那么,12年前出生的女儿又是怎么回事呢?2009年6月29日,李某、孙某带女儿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DNA鉴定,结果排除李某与女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孙某赔偿其抚养费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孙某所生女儿随孙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孙某赔偿李某抚养费4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名词解释

婚姻忠诚是指夫妻之间应当遵循社会普世价值观所认可的忠诚、扶助等义务。

案例分析

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孙某所生女儿经鉴定与李某无血缘关系,李某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某共同抚养女儿近13年,孙某的过错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侵害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李某要求孙某赔偿抚养费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赔偿数额综合实际的抚养时间、生活环境、抚养条件、精神遭受伤害的实际等情况确定。

法律风险提醒

亲子鉴定要遵循自愿原则,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及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任何人不得强制其做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的手续如下:(1)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十四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2)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3)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4)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012 对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典型案例

原告蒋某、被告周某2014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1日,被告在医院生育一男婴,于当月24日出院。2014年7月15日被告彩超检查报告显示胎儿预估孕龄21周至22周零5天;出院记录显示出院诊断为40周妊娠分娩;原被告均认为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间为2014年4月5日,采取了避孕措施。原告申请鉴定其与被告所生男婴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被告以不想伤害孩子为由拒绝进行鉴定。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名词解释

亲子鉴定就是通过DNA测试等手段鉴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案例分析

根据被告的住院病历显示其系40周妊娠生产,经推算其末次月经时间为2014年2月14日左右,与病历记载内容一致。同时,被告所提交的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中显示其2014年7月15日首诊,该手册中所记载的B超结果与住院病历保存的彩超检查报告内容相一致,均注明估计孕周为21周至22周零5天,据此推算被告末次月经时间亦为2014年2月中旬,也与病历记载内容相一致。据此,可以推定被告怀孕时间应在2014年2月中旬至2014年3月中旬之间。而原、被告均主张其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间为2014年4月5日,晚于被告怀孕的时间。结合双方均主张已采取避孕措施,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足以怀疑其与被告所生育的男婴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经法院释明,被告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法律风险提醒

亲子鉴定手续根据鉴定用途不同,可以分为私下了解和个人司法委托两种形式。私下了解亲子鉴定结果,不做司法用途的亲子鉴定流程相对简便,可以到鉴定中心现场采集样本,鉴定报告法律效力不强。司法委托的亲子鉴定流程,如由机构委托,则需出示机构委托书。如个人申请司法委托,则须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到鉴定中心现场办理亲子鉴定手续。由鉴定人采集血样、拍照,签署司法委托协议、按手印,鉴定报告上会有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照片、司法鉴定人的签名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013 离婚有哪些途径?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王某。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曾发生意见分歧及争吵。2009年3月,被告被查出患乳腺癌,在被告治疗及恢复阶段,原告给了被告较多的精神安慰和鼓励。2010年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2010年6月30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10月起被告由单位安排至杭州进修半年,期间原、被告聚少离多,沟通较少。现原告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名词解释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案例分析

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及被告治病期间双方患难与共,共同面对困境,也维持了较好的婚后感情,故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在双方发生矛盾,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相聚交流的时间较少,未能很好地沟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但未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那么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风险提醒

离婚有两种方法,若双方同意,可以协议离婚,这一种方法是金钱成本及时间成本最低的。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经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无大的争议,则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左右审完;若案件较复杂,则转为普通程序,6个月左右审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014 因一方出轨而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配?

典型案例

原、被告于199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儿。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除本案外曾向法院提起过三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撤回起诉或被判决不准离婚,致离婚不能。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系原告与他人保持婚外情关系所导致。被告对相关事实提供了派出所的接处警证明、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以及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悔过书予以证实。原告曾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被告受伤,有派出所的证明及被告受伤的照片为证。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承担银行贷款;被告支付原告290069.33元;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名词解释

出轨指婚姻生活中,夫妻中一方对配偶不忠,与第三者保持暧昧,发生关系。

案例分析

这套房产系原、被告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婚前有房改房一套,具有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且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定这套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承担银行贷款。原则上,被告应当支付该房产现价值870208元的一半房款给原告,但原告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在先,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系原告发生婚外情所致,故法院酌定被告支付该房产现市场价值870208元的三分之一给原告,即290069.33元。

法律风险提醒

一些出轨且准备离婚的一方,往往想方设法转移财产,虽然说法律上规定对于转移财产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但由于转移存款、赠与财产、转移房产、转移公司资产或股权等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建议尽早关注对方使用的网上银行或银行卡信息,特别关注有关大笔资金的变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15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典型案例

原、被告原系夫妻,2013年8月8日协议离婚。被告婚前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产一处,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产总价款为204398.70元,其中首付款为104398.70元,按揭贷款为100000元(其中婚前偿付本息30736.72元,婚后偿付本息86917.91元,实际偿付本息117654.63元),实际支付总价款为222053.33元。婚后贷款本息86917.91元系夫妻共同偿付。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案房产在原、被告离婚时的价值评估为526912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孙某给付原告王某房产补偿款103117元。

名词解释

按揭房是指买家通过按揭购买、贷款尚未还清的商品房,主要特征是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产权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案例分析

关于涉案房产差价款的问题,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偿付贷款本息为夫妻共同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在房价中所占比例为39.14%(86917.91元/222053.33元),被告应对原告补偿103117元(离婚时房产价值526912元×婚后共同还贷在房价中所占比例39.14%×1/2)。

法律风险提醒

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这是一个令人感到头疼的问题。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二是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三是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离婚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016 离婚时或离婚后,遇到不明来源的共同债务怎么办?

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23日,原告陈某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某、阮某(夫妻关系)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经查,被告周某与被告阮某于2009年10月20日结婚,又于2013年9月1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各自在外所借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包括为他人担保)。经审理,法院判决周某、阮某偿还陈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名词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周某、阮某又不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除外情形(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所以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周某与阮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风险提醒

夫妻是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应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因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三是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原告能否证明被告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者夫妻另一方事后是否对债务予以追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017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谁?

典型案例

2002年3月19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登记结婚。2002年12月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2003年9月29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10年12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1月12日,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李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李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离婚后,李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而被告常年在外打工。2014年12月25日,原告以被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及孩子愿意随原告生活为由要求将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乙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抚养。另查明,李某乙已年满十一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从事玩具加工工作,月收入1500多元。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乙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

名词解释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教育抚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案例分析

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现已年满十一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要求与原告一起生活,同时原告有固定的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而被告长期外出务工,无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此,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原告请求变更儿子李某乙的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用,现李某乙就读小学,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过高,法院只支持每月600元。

法律风险提醒

变更抚养权的方式包括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018 孩子的抚养费还能增加吗?

典型案例

被告潘某乙与原告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苏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潘某甲诉称:潘某乙与苏某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确认其由苏某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元。由于医药费用、教育费用和物价普遍上涨,上述2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另由于其于2013年11月11日因患支气管炎到医院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2506.73元,属大笔抚养费支出,故请求判令被告每月向其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1500元,并判令被告向其支付上述医疗费的一半即1253.36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潘某乙每月向原告潘某甲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潘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潘某乙向原告潘某甲给付医疗费1253.36元。

名词解释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案例分析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现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每月向其支付的抚养费增至1500元明显过高,结合原告的需要、原告生活当地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生活状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由200元增加至600元。原告患病支出的医疗费2506.73元,属于大笔抚养费用支出,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该医疗费的一半即1253.36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同样予以支持。

法律风险提醒

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019 离婚了,还能探望孩子吗?

典型案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2006年10月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跟随原告生活。2012年2月5日,被告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要求儿子随被告生活,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儿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承担其全部的抚养费,原告每月探望儿子四次。现原告认为被告未积极协助以及配合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影响了其与儿子之间的感情,故双方再次酿成纠纷。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陈某可每月探望儿子两次,具体方式如下:每个月的第一、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五放学后,由原告将儿子从学校接回,并于同一星期的星期日下午5点之前再将儿子送回被告处,被告对原告陈某行使探望权有协助的义务。

名词解释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案例分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儿子跟随被告生活,并且由被告负担其全部的抚养费,对于未直接抚养儿子的原告一方,依法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被告有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考虑到原、被告的工作情况以及住房等生活条件,从有利于儿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原告每月探望儿子两次较为适宜,探望方式法院酌情确定。

法律风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并不包括隔代直系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法院在审理隔代探望权纠纷时,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支持祖辈对孙辈的隔代探望权。但更多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隔代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等为由,驳回原告“隔代探望权”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020 收养孩子,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典型案例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为弟,被告为兄。被告与其妻1985年10月7日生育一女。2003年9月10日原告与其妻生育一男孩,2003年9月16日,经原、被告的妻子同意,原、被告签订收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子送给被告收养。此后原告之子随被告一起生活至今。原、被告签订收养协议后未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2013年3月,原、被告就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将儿子接回。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

名词解释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有关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案例分析

原、被告虽然达成收养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多年,但在签订收养协议时被告有子女,不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双方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该收养行为亦不符合收养的形式要件。因此,原、被告自行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收养行为亦无效。

法律风险提醒

公民如果打算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和办理收养登记。公民捡拾弃婴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如果不能合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想收养小孩,事先一定要考虑各种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