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一带一路”倡议视角下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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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世界外交已经进入了中国时刻。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既是一项公共产品,也是一个广大的开放平台。“一带一路”倡议需要参与国家之间深化开放与合作,需要在发展战略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相互适应。为扩大收益、规避风险,参与国家需要坚持互惠准则,“一带一路”不是中国的单边工程,互惠合作是其存在的前提。互惠原则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法和外交方面处理国家关系的既定原则。请求国如果曾经要求被请求国提供过某一类型的协助,今后会向被请求国提供同类协助,这是一项基本承诺。“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成为最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中国的全球影响力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一带一路”已经成为中国展示给世界的又一张高含金量的“新名片”。习近平主席提出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目前我国学界对“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的必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如何实现法治化尤其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反腐败制度重构尚在探讨之中。本书认为首先要厘清“一带一路”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辩证关系。

一、反腐败国际合作是“一带一路”的建设目标

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这是习近平主席对未来共建“一带一路”表达的期许,各国必须共同应对挑战,加强合作,才能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使任何国家都不能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在于促进区域合作。反腐败机制的有效运行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进行的引领和保障。几个世纪以来,着重强调各国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律秩序已经在不同的浪潮中受到冲击,因为它与国际政治中的不平等现象并不协调,因为它与民主和民权方面的理想相冲突,因为它阻碍了更有效解决国际社会中问题的方法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被认为无法为全球化的世界中的挑战提供急需的解决方案。随着各个国家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而且越来越容易受到全球性挑战的冲击,一个为了保护国家自由而以牺牲公共政策为代价的秩序是落伍的。传统形式的国际公法已经无法应对这种挑战。首先,由于其基于合意的结构(比如国际陆地法法庭和国际法院),所以它对全球公共物品的有效行动存在结构性偏见,尤其是当前有如此多的主权国家。而且,批评者们也在促使修改国际法律秩序,他们都支持采用一个更加有效的问题求解机制且该问题求解机制能够用各国政府所使用的方式应对免费搭乘问题。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耗方面不具有排他性和冲突性的物品。在单一民族国家框架中已经讨论过公共物品,但是最近我们将此概念延伸到国际范畴,这就表明不同的公共物品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全球活动和行动的影响。与私有以及某些集体物品不同,公共物品通常是供不应求的。不仅是因为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很高,而且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许多人都想要不劳而获。在国内环境下,这些问题通常可以由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解决,比如征税权。但是,在分散管理的国际政治环境中,与公共物品相关的集体行为问题就更加严重了。由于在未来几十年内,全球公共物品会变得更加重要,我们所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就是设计出一个能够克服对现状的偏见以及在危及生命问题中当前国际公法的自愿性质。即使是独自努力能够获得的物品也依赖于其他国家的资金投入,因此也需要能够解决搭便车问题的合作形式。在国际公法中,并不是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公共物品可以与能够更好地适应国际法律秩序的契约结构的联合物品捆绑在一起(但是不包括在内),可以提高搭便车的成本。此外,不一定非要在国际层面上寻找解决方案。我们也可以通过多中心体制完善解决方案,即在不同层面采用不同形式。尽管如此,在许多案例中,如果条约并不是适当的工具或者需要非合意性解决方案,那么对合意的需求就会阻止问题的解决。由于越来越迫切的全球合作问题,更确切地说,由于全球公共物品问题,对合意的冲击仍然有增无减。在全球公共物品的概念以及向输出合法性转移中体现出的对于解决全球问题的迫切性已经将合意以及主权平等置于更紧张的局势。通过软法律和非正式制度,能够提高决策的设计、制定以及实施的速度和灵活性,而且有时可以为决策的执行做准备,以便于单方面地处理全球公共物品。所以,此方法在近几年成为全球治理的主要方式。对于想要应对全球挑战却在国际法律制定的正式途径中遇到障碍的国家,这些选择可能为它们带来机会,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帮它们采取正确行动。恐怖主义融资的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因为它涉及金融市场和安全领域中的极度不对称,但是又不像强国一样拥有影响变化的能力,因为它需要依赖其他国家的行动。

综上,我国需要加快完善反腐败国内法建设并积极缔结国际条约,影响国际规则制定,更好地为“一带一路”服务。本书第二章的各项国内机制重构、第三章反腐败配套措施、第四章法理深化都是从不同维度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腐败国内法制。

二、“一带一路”使反腐败国际合作面临新挑战

共建“一带一路”重点面向亚欧非大陆,同时向所有朋友开放。不论来自亚洲、欧洲,还是非洲、美洲,都是“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的伙伴,而非仅仅局限于历史上的“一带一路”。法律实施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给参与国造成了许多问题。然而跨国犯罪愈演愈烈的事实表明,合作带来的潜在利益远大于所造成的问题。实现合作的必要步骤之一是增强对不同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认识。因此,人们更多从国际视角看待刑事司法问题,肯定会给全人类带来好处。数百年来,世界上不同的法律传统逐步演变成形;目前,这些传统实际上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的基础。由于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许多国家的法律传统混为一体,形成了独一无二的程序和法律要件,对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和/或不同法律领域,这些要件可能有所不同。有些法律传统与其他法律传统相比,普及范围更广。考虑到跨国犯罪的全球性,我国至少要了解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传统,鉴于反腐国际合作具有全球性,了解全世界尤其是“一带一路”合作国的主要法律传统非常有用。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对调查期间的取证工作和在审判期间同一类型证据的使用的程序要求和规定有所不同。实践证明,这些程序规则和举证规则在国际合作领域是一种挑战。有些法律制度为得到某种结果要求提供的证据相对较少,而其他一些制度要求提供的证据非常多。必须牢记的教训在于不要假定采用与请求国管辖范围内相同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请求国主管当局必须努力使自己明确与被请求国主管当局谈判可能预期的结果。请求国自身的证据要求也必须明确。事实上,更大的问题通常不是法律制度上的差别,而是人们对这些差别的误解。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两国齐心协力,认真全面地向对方国家解释本国法律的每一个细节,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问题便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此外,对于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各国如有疑问,无论何时都应向对方咨询,这一点同等重要。必须尽一切努力使自己充分了解被请求国或请求国的法律传统,这一点非常重要。沟通不畅及其造成的问题都会导致误解。必须深入学习和了解被请求国和请求国现行法律制度。各国的国内立法都具有指导意义,早日了解这些法律制度及其方法不仅对当前的案件大有裨益,而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每一起案件也会产生良好效果。不同的法律传统会对有效的国际合作构成障碍。不熟悉外国法律制度以及一个国家自己的法律制度固有的偏见有时会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不同法律制度规定方面的显著差别可能会导致司法协助请求无效,而这反过来又会导致司法协助请求处理迟延、受挫和流产。由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越来越不尊重国际疆界,然而,现代社会却要求他们必须尊重国际疆界,因此,国际合作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参与该实践活动的人员必须逐渐熟悉国际法律实务,不仅要熟悉理论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实践层面的知识。从功能上说,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必须发现、整理和吸收国际社会合作伙伴的规则、政策与惯例。2017年3月8日,外交部长王毅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召开的记者会时表示,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成为迄今最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也是目前前景最好的国际合作平台。“一带一路”各合作国对腐败犯罪定罪标准、取证规则、引渡要件、追赃程序等各不相同。因此必须熟识甚至借鉴“一带一路”各合作国或地区的不同法制,以期使“一带一路”国际公共产品功能最大化。本书第一章中提到的美国和日本等国打击跨国犯罪的先进经验及第四章提到亚投行成员国中的北欧五国有效惩治犯罪的法制、附录部分反腐国际司法协助域外先进立法都值得我国学习,以完善我国反腐国际合作制度,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