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既是区别于他人的标志,也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
2004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开始实行。
企业名称由企业的投资人依法提出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
无论是企业的申请行为还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都应当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根本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市(包括自治州,下同)或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这一规定明确了构成企业名称的4项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
根据现行规定,除了符合特殊条款规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都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
如果行政区划名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出现,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这类名称应当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方可使用。
字号
字号是构成企业的核心要素,应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
企业名称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企业名称的标志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来体现的。
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字号。一个新奇好记、响亮上口的企业名称,可以使企业在消费者中产生耳目一新、记忆深刻的第一印象。因此,怎样起一个具有一定意义、易为公众接受的字号,已经成为企业设立时投资人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名称字号的选择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传统字号法
这种方法一般使用一些吉利的字词、寓意投资人美好的希望。例如“福”、“顺”、“发”、“隆”、“兴”、“瑞”等字。
此外,使用名山大川、江河湖泊、名胜古迹的名称作企业名称的字号,也属此法。例如“泰山”、“昆仑”、“长江”、“长城”等。
简称法
这种方法一般使用投资人名称的简称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用以表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例如。现在使用“中”、“华”开头的字号就多属此法。
此外,也有的从2个以上的投资人的企业名称字号中分别选择一个字组成一个新字号,或者直接采用控股的投资人企业名称的字号作字号。
字号与商标一致法
这种方法一般用企业已经注册或准备申请注册的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
译名法
这种方法使用的字号一般源于外文单词,是由外文单词直译或意译而来,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注册时多用此法。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将“Coca Cola”译为“可口可乐”,在音译的同时就巧妙地迎合了中国文字的特点。
谐趣法
这种方法起名不是按照传统和常规、而是追求新奇和个性,或者幽默风趣、或者以怪异取胜。例如天津的“狗不理。”
围绕历史重大事件或时代热门话题起名
这种方法一般以重大历史事件和热门话题为依据,从中提炼出企业名称的字号来。例如“北京南巡实业公司”、“后九七餐厅”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企业字号时,一些创业者热衷于以外文字母、数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
对此,专家认为,无论如何,汉字还没有贫乏到让企业没有选择余地的境况,所以个别地方工商局的这种核准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属于一种无效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现行规定,民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但应当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
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则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
行业或经营特点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中的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
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必须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或是企业经营活动性质横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企业。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志,是企业的第一广告,是社会公众了解一个企业的第一途径。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采购商品或选择合作伙伴时,一般都是首先从企业名称去寻找对象。在不审查某一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众要了解它的业务一般只能看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
因此,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词务必准确,如果涉及到跨行业经营的,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概括性语言。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申请将名称中的行业改换成大行业名称甚至不要行业字词的要求。
实际上,这种做法对于一些大企业尤其是新办企业未必有利。因为这样往往无法突显自己的特长、失去了宣传自己的好机会。
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目前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较多,根据适用的不同登记法规,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
公司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简称为“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但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不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则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
一般企业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企业的组织形式用得比较乱,常用的有“中心”、“店”、“场”、“城”、“局”、“厅”、“堂”、“馆”、“院”、“所”、“社”、“厂”、“铺”、“村”、“屯”等。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包含汉字数字)。但是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共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凡是1994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称为“公司。”
6、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这是因为,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下。
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债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
如果在此期间有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然并不构成重名,但是却容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内容
1、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规范的要求。
2、申请在先、设立在先的原则。
3、规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有正当理由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内未完成企业设立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
企业名称的登记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企业名称登记的一般程序
这是指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一个法定登记事项,通过企业提出的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来实现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的程序。
除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必须经过特殊程序将名称登记注册外,其他企业均可以直接通过一般程序进行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应当确定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或拟变更使用的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连同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一起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受理。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经审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并且颁发或换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登记即告完成。
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
这是指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如果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其申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与企业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确定的设立登记主管机关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按照特殊程序预先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再向企业设立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