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农业林业森林资源社区共管脆弱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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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尊重乡土知识,赋予社区管护森林的权力

一、尊重乡土知识与技术,挖掘利用传统文化与习俗

我国的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偏远山区,当地人一般处在贫困线边缘,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乡土知识是当地村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所谓乡土知识即生活在一个社区内的成员,通过长时间的实践磨炼,总结并掌握了一套处理他们自己面临问题的特有知识与技能。

社区共管项目中的公众参与强调当地村民在他们熟悉的环境中充分把乡土知识和乡土技能运用到项目中,因为他们比任何一个外来者都更加熟悉他们自己的发展限制、潜力及机会。共管项目的外部专家只需要协助社区增加最基本的技能,引导他们利用乡土知识理解并解决他们面临的新问题及新情况。乡土知识能帮助当地居民从森林资源中获得收益,尊重乡土知识可以帮助当地村民实现社区的自身发展及对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乡土知识和技术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与当地具体情况具有很好的耦合性,重视并鼓励社区村民应用乡土知识和技术能调动他们参与共管的积极性。

在森林资源社区共管工作中,背工和向导是必不可少的人力资源。背工和向导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往往是熟知野生动物习性,常与野生动物不期而遇的“生态学家”,同时又是野生植物及药材的“土郎中”。对此类人员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监测技术、共管知识的特殊培训,吸收他们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活动,一方面增加他们参与共管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保护区管理部门节约人力。充分发挥这些乡土人才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骨干作用,放手让他们按照自己的需求和目标管理好当地资源,以激发其他村民参与的自信心。

实施社区共管还要重视对当地社区传统习俗及文化的挖掘和利用。事实上,森林周边社区村民有保护生态、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对自然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只是因为生计和发展的需要,他们的一些活动对自然保护形成了压力,但他们许多传统文化、习俗和信仰本质都是同生态保护相一致的。

社区村民对森林资源保护的传统习俗及对生态环境的认知体系可以成为他们保护自然的有效手段。比如白马雪山自然保护区利用藏传佛教“天人合一”、“忌伤生灵”的基本教义,开展社区共管与自然保护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老君山生物多样性保护过程中,研究者发现当地居民保持着对高山、森林和野生动物的崇拜,利用当地的传统文化可以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白水江自然保护区的共管社区也充分运用当地村民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促进社区共管活动的开展。迭堡寨村为白马藏族村,他们的族长具有很高的威望,号召力也很强。在社区共管实施过程中,可以考虑把族长作为带头人,充分利用他的领导力和号召力引导村民参与。白马藏族的“向山崇拜”、“古树崇拜”及“白色吉祥物崇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和大熊猫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迭堡寨实施社区共管应充分挖掘并利用白马藏族“自然神崇拜”的传统文化对当地社区居民进行生态教育,充分发挥传统文化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功能。

此外,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村规民约在约束和规范当地社区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村规民约是当地人为管理好公共事务,根据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长期积累的生产生活经验,经过集体协商制订,并为村民广泛认同和遵守,用于管理本社区集体事务的民间协约或规定。村规民约是当地社区利用乡土知识和传统习俗管理本社区事务的主要工具,是对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村规民约是社区村民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自愿参与制订的,管理条款具体详尽、赏罚分明,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且每一款规约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在村民的共同参与下决定的,代表着一种共同的意愿,并与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相融合,能够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同和拥护,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村规民约在偏远落后的山区,是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可依靠的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在保护区周边社区调节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秩序、调解村民纠纷和管理自然资源等活动中,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村民自立管理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护区管理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支持并适当引导村民不断完善村规民约,并鼓励他们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外,借鉴当地社区村规民约制定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开展尤为重要。由于村规民约式的社区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订,细节详尽,因此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如,《大补羊村山林资源管理制度》中有一条规定:“村民砍伐集体统一管理或村民承包林地的林木,材径在4cm以下的,每颗罚款10元。”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律不太可能对类似破坏行为做出如此具体的判罚。但是往往是这些轻度的、经常发生的资源破坏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时,就导致了整个自然资源管理体系失控。村规民约式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可以从源头上解决自然资源的有效管理问题。

二、赋予社区管护森林的权利

社区共管特别强调当地居民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主体,因为他们比外来人更加了解森林资源面临的问题,并且有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为增加当地社区对森林资源的拥有感、责任感和自豪感,应赋予他们一定的管理权力。

在森林资源社区共管中,赋权是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当地社区的村规民约等,通过一定形式赋予社区以山林权属内容为主的各种权利。其目的是让社区拥有森林资源管理的多种权利,保障社区在森林共管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社区参与共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当地社区赋权体现了社区对森林资源共管的主体地位,是社区参与森林资源共管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往森林资源社区共管实施过程中林地权属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属不清、不完整和不稳定等。以山林权属为主的各种权利是社区赋权的主要内容,这就要求继续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明晰并稳定权属关系,明确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落实林地和林木使用权的界限,理顺权属的各项关系,在此基础上明确各参与者的责任和收益分配关系,使权、责、利能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完善权属转让和流转制度,促进林地和林木资产的权属能得到规范的、有序的流转,保护参与者在权属流转中的合法权益。在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应注意加大对社区赋权力度、扩大赋权范围。为森林资源社区赋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管理的参与权、决策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及监测评估权。

(1)赋予社区森林共管的参与权,就是要让村民有权参与共管活动的设计、规划、决策、实施、监测、评估、收益分配等过程,特别要保证妇女、贫困户、外来户等弱势群体拥有与其他农户相同的共管参与权。社区共管项目要求当地社区参与森林资源的管理,在开展项目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认可当地人的能力,尊重他们的观点,逐步建立他们参与社区共管的信心。让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找到自己能做的且适合他们解决问题的办法。

(2)在传统的资源管理模式中,一般是林业部门和上级政府掌握着森林资源管理的决策权,社区总是被排除在外。为改变这一现象,要赋予社区一定的森林资源管理决策权,让社区有权决定如何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比如树种的选择、栽植、管理、收获、林产品销售等。在实施森林资源社区共管项目时,应帮助全体社区村民弄清楚他们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及他们想采取何种形式解决这些问题,给予他们决策权。根据多数人的需求来决定实施什么社区共管项目及以何种形式实施。

(3)为提高社区村民参与森林共管的积极性,可以在保证森林资源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和生长量大于消费量的前提下,在满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赋予社区根据市场需要、森林资源经营状况及自身经济需要等情况自主行使木料采伐和销售的权利,同时赋予他们灵活的森林买卖和转让等处置权。

(4)在对森林资源收益进行分配时,当地社区村民所获得的收益并不完全合理,一定程度上影响社区参与森林共管的主动性,也影响森林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在遵循有利于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增加社区收入和调动社区参与森林共管积极性的原则下,赋予社区从森林管理中获得收益的权力,合理调整森林资源利益分配格局,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让社区从森林资源管理中获得更多收益。

(5)未实施社区共管前,通常由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或社区外部相关专家来完成对森林资源管理的评估和监测,这不仅增加了保护区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不利于提高社区村民管理森林资源的能力。赋予社区一定的森林资源管理监测评估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让村民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让社区对参与森林共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自我评价,促使社区及时发现他们在森林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共管的持续进行。同时,通过社区参与共管监测评估可以了解开展的共管项目是否真正满足了当地人们的需要。

(6)当村民以集资形式参与共管项目时,资金的筹集方式、资金数量要由当地社区村民自己讨论决定。在资金使用上,把管理资金的权利交给社区,他们可以选举共管项目资金管理小组,由会计、共管主任、组长和村民代表共同购买物资,以避免暗箱操作。为使资金用途透明化,村民可要求社区共管组织定期公布账目,给村民充分的知情监督权。

为当地社区农户保护森林资源赋权,可以采取权力分享模式和利益分享模式。权力分享模式是指政府减少对社区的控制,移交部分权力给社区。这种模式能够帮助社区在其控制的林地上获得生计来源,只有这种模式才能使社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维持他们的生计并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这种模式可以为国家节约大量自然保护经费,同时林业工作者也从管理者的角色转变成技术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将授予社区参与者更多权力来管理森林资源,在社区自然资源管理计划中增加赋予社区权力的内容,比如在社区森林资源面临挑战时,国家允许当地政府颁布法律认可的当地社区森林利用和管理的管理办法和保护协议。

利益分享模式则是由政府控制权力,与当地人进行合作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为当地社区提供可供选择的生活来源,社区村民可以从森林中获得收入、就业机会,获得利用森林资源的法定权利,或者从森林的收入中分享利益,而这种利益一般是通过当地社会服务机构来支付的。如政府可以要求林木公司拿出一部分利益通过当地村委会或其他部门专门用于当地社区的发展。权力分享模式与利益分享模式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源于对社区参与森林资源管理的基本原理的不同理解。但不管采取那种赋权方式,最终结果都是提高当地社区农户的生活水平,同时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